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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70岁生日快乐!

DW、印象君 德国印象 2021-01-27

德国宪法也称基本法。1949年,联邦议院首次在波恩召开会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就此诞生。基本法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不论种族、出身、语言和宗教信仰。此外,国家权力受到三权分立制度的严格监督,确保德国永远不会再出现独裁统治。到2019年5月23日,这部法律就整整70岁了,是迄今为止德国历史上寿命最长的法律。



2019年4月10日, 德国驻华大使馆举办了由原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Reinhard Gaier博士作为主讲人的“德国基本法70周年”的讲座及招待晚宴。活动邀请了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代表,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代表以及多所高校的教授及中德两国学生参加。讲座中,Gaier博士以德国基本法为例,分享了他对法律精神,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扮演角色等问题的精彩见解。




临时性文本

1945年之后,德国在西部建立了新的民主制度。1948年至1949年,德国议会委员会商讨拟定西德宪法文本时,德国仍处于分治状态。事实上,基本法最初只是一个仅用于美、英、法占领的德国西部的临时性文本。宪法制定者的初衷是制定一部过渡时期的基本法,以免使分治状态成为既成事实。基于这一目的,当时使用了"议会委员会"和"基本法"等词汇,而避免使用"立宪委员会"和"宪法"等正式名称,以强调基本法的临时性质。


1949年联邦德国首任总理阿登纳签署基本法


基本法内容

德国基本法包括序言、基本权利(第1-19条)以及所谓的与基本权利相当的权利(第10条第4款,第33、38、101、103、104条)和国家组织规定。国家组织规定分为基本原则的列举(第20-29、34条)、区分各联邦机构职权的内部组织规定(第38-69条)以及协调联邦和州之间关系的规定(第30-32、35-37、70-146条)。


德国基本法分为以下十四个部分:

第一章 基本权利(第1-19条)

第二章 联邦和州(第20-37条)

第三章 联邦议院(第38-49条)

第四章 联邦参议院(第50-53条)

第四A章 联合委员会(第53a条)

第五章 联邦总统( 第54-61条)

第六章 联邦政府(第62-69条)

第七章 联邦立法(第70-82条)

第八章 联邦法律的执行和联邦行政管理(第83-91条)

第八A章 共同任务(第91a、91b条)

第九章 司法(第92-104条)

第十章 财政制度(第104a-115条)

第十A章 共同任务防御状态(第115a-115l条)

第十一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第116-146条)


2017年7月13日版



经得起考验

1990年,随着两德实现统一,基本法也正式为其临时性画上了句号。基本法经受了过去半个世纪的考验,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它成功应对了无数次挑战,比如国防军的重新军备化,恢复兵役制度,实施紧急状态法等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基本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得到广泛认同,民众对它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


阿伦巴赫民意研究所201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九成以上德国民众表示他们"非常信赖"或"比较信赖"德国基本法以及德国宪法法庭是"基本法的捍卫者"。



在国外,德国基本法也得到广泛的尊重。美国法律教授彼得·奎特(Peter E. Quint)形容德国基本法是"战后民主的一个成功典范"。在"宪法出口"的过程中,德国基本法被当作是许多其他国家立宪时的样板,比如葡萄牙,西班牙和爱沙尼亚。在一些亚洲和南美洲国家,德国基本法也起到了典范作用。


基本法开篇第一条: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基本法第一条具有特殊意义,它把尊重人权定为宪法条文的最高要求:“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其他基本权利同时也保证了在法律框架下的行动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和媒体自由、结社自由以及家庭保护等。


基本法第一条


基本法把德国确定为法治国家:所有国家机关的行为都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基本法还把德国定义为一个社会福利国家。社会福利国家要求政府制定防范措施,保证人民在失业、残疾、疾病和年老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维持尊严的物质条件。


基本法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所谓的“永久性”宪法原则。无论是今后的局部修改还是被一部全新的宪法所取代,基本权利、民主治国方式、联邦制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这些原则都是不可侵犯的。



联邦政体

另外一个宪法原则是联邦制国家,这意味着国家权力分解给各联邦成员和中央政府。依据基本法,德国成为具有三个层面的联邦国家:联邦和联邦州分享德国的政治权力。联邦州将一些重要权限上交联邦,但同时参与联邦层面的立法过程。而在其他许多领域,联邦州享有完全独立的立法权。地方则是德国政治结构中级别最低的一个层面。为了遏制激进和反民主的政治势力,"具有防御力量的民主"也准许禁止违宪党派的活动。


基本法确立了人民通过特定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规定了代议制民主的治国形式。除此之外,德国各州的宪法还规定了直接民主的手段。超过最低数量限定的公民可通过公民倡议要求州政府制定法律。关于举行公民表决的提议则同样要求议会通过所递交的法律草案。如果议会不遵从此项提议,接下来将举行公民表决,如获多数票,则可通过该项法律。



联邦宪法法院

那么谁来监督三权分立,基本权利以及民主制度的执行情况呢?德国为此设立了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战后民主的代表性机构。基本法赋予它以如下权力:如果它确认某项民主秩序下产生的法律条文违背基本法精神,就可予以废止。宪法法院只有在接到申请时才会采取行动。有权提起诉讼的可以是联邦机构,如联邦总统、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或者其组成部分(如议员或议会党团)以及州政府。在“宪法争议案”中,宪法法院保护基本法中规定的三权分立和联邦制国家原则。为了使议会中的少数派也可以求助宪法法院,议会议员达到三分之一即可针对某法律条文提起上诉(“抽象法规监控诉讼”)。



此外,如果公民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政府行为侵犯,基本法赋予他“宪法诉讼”的合法权利。毕竟当认为某项法律违背宪法精神时,每家德国法院都有义务向宪法法院提起“具体法规监控诉讼”。联邦宪法法院在宪法解释方面对整个司法拥有垄断权。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际间只有德国拥有宪法法院,也因此引起了各国的效仿。比如,西班牙就以德国为样板,在宪法中增加了有关设立宪法法庭的条款。



联邦议院

根据德国基本法,联邦议院扮演着非常特殊的角色。联邦议院代表着八千多万德意志人民。这是唯一一个直接由民众选举产生的联邦机构:在各自选区内获得多数票(第一选票)的候选人直接当选议员,而另外一半议席则是根据各政党在联邦州的得票率(第二选票)来决定各党的议员配额。



此外,联邦议院还负责确定联邦宪法法庭的大法官人选。负责选举德国总统的联邦会议中多数成员也来自联邦议院。联邦议院主席负责主持议院的会议,议院主席是继联邦总统之后,德国最重要的领导人,名义上,这一职位要高于德国总理。在投票表决时,每一位议员都应凭借良知投出神圣的一票,不会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至少理论上应该是这样的。



多党制

在德国,表现社会矛盾和动员公民参加联邦和州议会选举是各个政党的任务。德国有两大大众政党:保基民盟/基社盟和社会民主党。但是也有其他政党通过选举进入联邦议院和州议会。并不是每个政党都可以进入联邦议会,只有当一个政党在选举中得票率超过5%时,才得以进入议会。对最低得票率设限是为了保持联邦议院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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