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项申报 | 2023年度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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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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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核准的风景园林奖项。该奖项旨在鼓励风景园林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对风景园林领域的科技投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和行业科技水平,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经研究,2023年度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风景园林科技奖’)评奖工作正式启动,现就评奖申报工作通知如下,欢迎积极申报。
一、评奖依据
风景园林科技奖评选按照《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和《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奖实施细则》进行。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风景园林行业的整体科技水平,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风景园林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对风景园林领域的科技投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规划设计与工程施工水平,促进风景园林行业健康发展。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特设立“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为做好评奖工作,特制定本奖励章程。
第二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推动我国风景园林领域科技进步、科技创新和科技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奖范围为风景园林领域科技成果、规划设计及工程项目。设科技进步奖、规划设计奖和园林工程奖三个子奖项。
(一)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为:在风景园林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中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和特定的理论或实用价值,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明专利、研究报告、技术标准和图书等。
(二)规划设计奖的奖励对象为:在风景园林领域的各类规划、研究和设计实践中取得的,具有创新性的规划设计理论、技术和方法,对行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规划设计成果,实施后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代表性规划设计项目等。
(三)园林工程奖的奖励对象为:在风景园林领域具有代表性的,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园林施工理论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工程质量优秀且具有显著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园林绿化和园林古建(含仿建、修缮)工程项目等。
第四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奖在全国风景园林专业工作者中进行。
第二章 管理与评审组织
第六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最终审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第七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学会负责人、业界专家、地方代表等23人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3 名,委员19 名。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产生须经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八条 评审工作按子奖项分别组织。各子奖项评审专家组人员不少于7人,由部分评审委员会委员和2~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由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具体评审时,可视成果申报情况,设置专业组进行。
第九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国风景园林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协调各子奖项评审工作。各子奖项工作组对申报的奖项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分类及组织评审等。
第三章 参评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参评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科技进步奖
1、具有技术上重要创新,能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其推广应用能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对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风景园林行业领先水平;
2、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专利)、研究报告、技术标准和图书等,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3、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技术成果过程中,对某些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做出技术革新,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4、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规划设计奖
1、规划类项目需经规定程序审查通过或批准。设计类项目规模一般在200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各项审批手续完善,并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规划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规划或工程建设的需要。
3、规划设计理论、技术和方法具有创新性,规划设计成果对行业发展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实施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三)园林工程奖
1、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必须是近三年建成项目,要求绿化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和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园林古建工程项目,要求新建、维修的古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和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遵循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工程已验收合格,并经过一年管护期或保修期,竣工验收后三年内,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3、在施工中大量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对国内园林工程施工具有引领作用,且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第十一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园林工程子奖项为金、银、铜奖)。奖项设置在每年的评奖通知中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总体比例为申报数量的30-50%,具体各等级数量和比例由评审专家组根据报送项目的具体数量和质量,在每个评审年度内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科技进步奖
1、一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大,促进我国风景园林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二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促进我国风景园林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三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并取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二)规划设计奖
1、一等奖:规划设计思路新颖、创新性强、充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提倡传承与创新完美结合,对行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所采用的主要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对规划设计领域进步具有重大影响。规划设计成果实施效果良好,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2、二等奖:规划设计思路较新颖、创新性较强,较好地应用新技术新材料,体现了传承与创新的结合,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引领作用,所采用的主要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规划设计领域进步具有显著影响。规划设计成果实施后效果较好,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3、三等奖:规划设计思路清晰、正确,对某一方面问题提出了创新性的解决办法,所采用的主要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规划设计领域进步有一定参考价值。规划设计成果实施后效果较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园林工程奖
1、金奖:工程施工技术含量高,质量达到精品工程标准。施工中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使用中有显著突破,有独特的工艺或工法,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工程施工具有引领作用。建成后对环境改善、造福人民具有显著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2、银奖:工程施工技术含量较高,质量达到优质工程标准。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使用中有良好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某个方面对工程施工具有引领作用。建成后对环境改善、造福人民作用明显,并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3、铜奖: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质量良好。施工中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在某方面具有先进性和推广价值,并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第四章 受理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在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程序包含通知、申报、评审、公示、公布和表彰6个环节。
第十五条 通知。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在评审前统一发布评审通知,在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网站发布并发放纸质通知。
第十六条 申报。
(一)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项实行自主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填写《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下简称《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申报规划设计奖的单位应持有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设计或相关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二)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书》应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风景园林学(协)会意见和盖章。
(三)两个或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四)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项目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申报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参评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
(六)项目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争议和国家安全的不得申报。
(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子奖项工作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 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分初评和终评两个环节。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风景园林学(协)会对本地申报材料进行预评。
(一)初评确定入围名单,提出推荐奖项等级,超过半数评审专家同意的项目方可取得入围资格。入围项目比例原则不超过申报总数的60%。
(二)初评可采取通讯或评审会形式进行,终评原则上以评审会形式进行。
(三)终评采用参评委员无记名打分方法产生,≧90分为一等奖、≧80分为二等奖、≧70分为三等奖,以此确定获奖名单和获奖等级。
(四)参加评审的委员、专家和工作人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评审和行使评审职权。对被评审项目的内容、评审过程、评审中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及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负有保密责任。
(五)评审中如有涉及与评审专家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公示。
通过审定的获奖名单在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网站上公示,接受业界和社会监督。公示时间原则上不短于15日,期间为争议期。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
(一)对获奖名单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的争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反馈信息需明确指出争议内容,并附有关证明资料,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对于提出异议的个人,须在材料上写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涉及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自行解决。不受理对评审等级的异议。
(二)对存在异议的项目,由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委和相关专家进行调查和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六章 公布和表彰
第二十条 公布。评审委员会结合公示意见,决定最终获奖名单,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拟文公布并在中国风景园林会网站等媒介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 表彰。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将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方可取得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推荐申报上级相关评奖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3年3月6日第一次修订。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奖实施细则(2023年3月6日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下简称“风景园林科技奖”)评奖工作,基于《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下简称“奖励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统筹做好风景园林科技奖评审组织和管理,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子奖项工作组。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协调下,各子奖项工作组具体负责各子奖项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三条 风景园林科技奖评审程序包含通知、申报、评审、公示、公布和表彰6个环节。
第四条 通知。
(一)评奖通知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起草,并经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下简称“学会”)统一对外发布。
(二)各子奖项工作组配合做好通知起草、发放和评奖信息传播等事宜。
(三)评奖通知发送时间原则上为每年3月初。
(四)评奖通知包含通知文件、奖励章程、本评奖实施细则、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下简称《申报书》)等内容。
第五条 申报。
(一)风景园林科技奖实行自主申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子奖项工作组可开展针对会员单位的申报指导和培训。
(二)申报单位和个人须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单位事先应就申报书和相关材料征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风景园林学(协)会的真实性审查意见并盖章(实行预评试点的省市,按试点要求执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直属单位、中央直属企业和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可直接向学会申报,无需所在地审查盖章。
(四)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下,各子奖项工作组负责对相关子奖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和形式审查,并负责申报单位答疑和联络。
(五)项目申报后未实施评审前,可书面申请撤回。撤回项目本年度不得重新申报。项目申报后且已进入评审程序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撤回。
(六)项目申报后且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原则上本年度不得参与评审,不计入本年度评审项目清单。所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无论授奖与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审委员会裁定的缓评项目除外)。
第六条 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须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风景园林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经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境外企业和个人只可参与联合申报,不可单独申报。
(二)有失信记录或受到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限制(或处罚)期内禁止申报。
(三)申报单位仅限相应合同(或协议、委托书等,下同)中的承担方或被委托方,并应提供相应的合同(或协议、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申报规划设计子奖项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并提供资质证明材料。资质包含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和相关规划设计资质。其中规划类应具备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等;设计类应具备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城乡规划设计等相关规划设计资质;园林建筑类应具备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设计资质。
(四)申报项目的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单独申报的项目完成人原则上不得超过12 人,联合申报的项目完成人原则上不得超过15人。申报单位和人员数量超出者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一经申报,申报单位和完成人名单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七条 申报项目。
(一)风景园林科技奖的奖励对象原则上限在中国境内完成的项目。各子奖项具体要求见奖励章程。因奖项国际化需要,规划设计奖子奖项试行对中国境外项目进行评选和奖励,具体要求后续另行约定并公布。
(二)风景园林科技奖实施分子奖项按类别申报。子奖项类别仅用作申报项目归类和评审,不分别授奖。各子奖项类别设定、规模和相关要求如下:
1、科技进步奖子奖项设“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标准”“图书”“科普”等类别。图书须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行业影响力,论文集、资料汇编等非独创性图书不得参加申报。科普类以科普作品为主,突出科技传播创新和科普效果。
2、规划设计奖子奖项设“规划类” “设计类”和“园林建筑类”三个类别。设计类项目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口袋公园设计项目不受上述限制。EPC项目原则上只可申报“设计类”。
3、园林工程奖子奖项设“园林绿化工程”和“园林古建工程”类别。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园林古建工程项目要求新建、维修的古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申报“园林古建工程”类的项目,其工程合同须为园林古建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内容包含古建施工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园林古建工程”类型。口袋公园工程项目不受上述限制。
(三)风景园林科技奖的申报项目须为已完成项目。
1、申报科技进步奖子奖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类项目须完成整体验收并应用满1年,并提供验收(鉴定、评价等)证明材料。“标准类”项目须实施满1年。“图书”的出版时间为申报年份的前3年至15年。
2、申报规划设计奖子奖项的“规划类”项目须经规定程序审查通过或批准,法定规划类项目须提供正式批复文件,其他规划类项目提供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审查文件。“设计类”和“园林建筑类”项目须完成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完整项目阶段并施工完成,并提供竣工验收材料。因主体工程原因未取得竣工验收材料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完成后一年可以申报,但需提供项目建设方出具的项目建成运行证明。
3、申报园林工程奖子奖项的工程项目须是建成项目,在评奖年度前三年内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且满一年以上养护期。
(四)项目界定原则上以合同为准。一个项目合同中的分部分和分区域,不得单独申报。鼓励同一区域关联的规划设计、园林工程项目和内容相关联的科研项目打包联合申报。
1、同一项目分若干个标段分别签订合同的,可按多个项目申报。鼓励多个标段联合,将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申报。采用分标段单独申报的,不可再整体申报;反之亦然。
2、同一项目分若干个阶段分别签订合同的,须按整体申报,不得分阶段申报。可由牵头单位联合其他参加单位整合申报。
3、同一项目分若干专业协作完成并分别签订合同的,应按项目整体申报,其子项目或分项目不得另行申报。
(五)项目涉及到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涉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不得申报。
第八条 申报数量。
(一)同一年度内,非学会会员单位作为第一申报单位仅可申报子奖项各一项,作为非第一申报单位申报子奖项数量与学会会员单位一致。学会会员单位项目申报数量限定如下:
1、科技进步子奖项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对申报数量暂不作限定。但连续两个评奖年度中,所申报项目均无入围的单位和个人,将暂停一年申报资格。
2、规划设计子奖项在一个评奖年度内,风景园林专项设计或综合甲级设计单位作为第一申报单位最多可以申报3个项目,并可申报2个作为非第一申报单位的联合申报项目。风景园林专项设计乙级单位或其他资质单位,作为第一申报单位最多可以申报2个项目,并可申报1个作为非第一申报单位的联合申报项目。
3、园林工程子奖项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单位作为第一申报单位可申报一个项目。上一年度自营收入超过五亿元的单位可增加申报一个项目(须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各申报单位应做好申报项目统筹,如发生超数量申报,申报材料将全部退回,并暂停本年度申报资格。
第九条 申报材料和提交。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评选资格,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并予通报批评,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参与申报。
申报材料包含申报材料目录、申报书正本、副本、项目申报单位(第一完成单位)简介和相关附件材料。
(二)为方便匿名评审,《申报书》正本应包含所有信息且签字盖章齐全。副本仅需包含《申报书》中“一、项目基本情况”至“四、主要证明目录(项目使用情况/项目质量评定及使用情况评价”四部分内容,不得包含任何申报单位和个人信息,且不必盖章。项目演示文件、文本图册等材料不得包含申报单位和申报人信息。违反以上规定的申报材料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三)所有申报项目均须网上填报《申报书》,纸质版《申报书》须由网上系统导出生成,并与网上填报内容保持一致。申报科技进步子奖项的,电子版材料原则上不再邮寄,因网络限制无法上传的,可通过U盘报送。申报规划设计、园林工程子奖项的,电子版材料须通过U盘报送。所有项目的纸质版材料均需邮寄报送。
(四)科技进步子奖项申报材料如下:
1、纸质版材料(按以下内容排序并邮寄):
(1)申报材料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参见材料目录模板)。
(2)《申报书》正本、副本原件各1份。填写完整,A4双面打印,装订成册。
(3)“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等研究项目应提供立项报告(合同或开题报告)、验收(评价或结题)报告、主要单位采纳(应用)证明、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证明和相关科技成果内容文本(如:研究报告、文章、图书等)。
(4)“标准”应提供编制计划、评审意见、批准文件(或公告)。
(5)“图书、著作”应提供发行量、书评或新闻报道、社会影响等证明,并提供原著1本。
(6)科普作品应提供相应科普著作、科普报告、网络及影视作品(如无纸质版可仅提供电子版),科普活动应提供相关文件、音像资料记载和活动总结材料。
(7)项目曾获奖励证书。
(8)其他证明材料:如发明专利应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证明;新技术、新工艺应提供技术鉴定证书(技术评议报告)。
2、电子版材料(优先通过申报网站上传,无法上传的可通过U盘邮寄):
纸质版材料对应Word文件或JPG(或PDF)格式扫描件,对应纸质版材料各项要求单独设置文件夹。
(1)申报材料目录:Word格式。
(2)申报书:正本的Word格式和PDF格式盖章扫描件。
(3)项目申报单位(第一完成单位)简介:Word格式,附营业执照扫描件,PDF格式。
(4)其他材料:均为JPG或PDF格式扫描件,图书须包含封面、版权页、目录和不少于1/3正文内容。
(五)规划设计子奖项申报材料如下:
1、纸质版材料(按以下内容排序并邮寄):
(1)申报材料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参考材料目录模板)。
(2)《申报书》正本、副本原件各1份。填写完整,A4双面打印,装订成册。
(3)申报项目技术文件,A3图册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不超过20个页面(Page),选用一般复印纸双面打印,简单装订成册。
2)主要表达规划设计基本思路及主要内容,重点强调项目难点、创新点及特色。
3)规划类项目内容包括:①项目文字说明(不超过1500字);②主要规划理念、思路和技术创新点;③主要规划图纸;④规划实施的综合效益分析。
4)设计类和园林建筑类项目内容包括:①项目文字说明(不超过1500字);②主要方案设计理念及设计思路和科技创新点;③主要方案图纸,必要的节点设计图;④设计效果图及建成后实景照片(实景照片请注明具体位置,并标注“实景”)。
(4)其他必要性证明材料(如有则附,如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名称、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等在项目编制过程中发生变更证明等)。
2、电子版材料(通过U盘邮寄):
纸质版材料对应Word文件或JPG(或PDF)格式扫描件,对应纸质版材料各项要求单独设置文件夹。
(1)申报材料目录:Word格式。
(2)申报书:正本的Word格式和PDF格式盖章扫描件。
(3)项目申报单位(第一完成单位)简介:Word格式,附营业执照扫描件和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扫描件,PDF格式。
(4)参评项目技术文件(A3图册):JPG或PDF格式(要求与纸质版一致)。
(5)项目演示文件:播放时间不超过8分钟,格式为.MPG,.FLV,.MP4或.PPT,须有同步语音解说。介绍内容主要包括:规划设计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特色及创新点、实施效果(效益)。
(6)提供建成后的实景照片(禁止后期合成):10-20张,每张照片小于2M,且名称与内容对应,以“序号+位置名称+实景”命名,JPG或PDF格式。
(7)项目合同:PDF格式,项目合同扫描件,如有其他参与单位的协作合同一并提交。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8)项目曾获奖励证书:JPG或PDF格式扫描件。
(9)项目成果:与合同要求一致的正式规划设计成果的电子文档。设计方案和规划为PPT或PDF格式,施工图为PDF格式(须包含总图部分)。
(10)竣工验收材料:“设计类”和“园林建筑类”项目须提交委托方的竣工验收证明。如果一个项目分为若干标段,须提供盖章后的标段划分说明和所有标段验收材料。因主体工程原因未取得竣工验收材料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完成后一年(2021年12月31日前竣工)可以申报,但需提供项目建设方出具的项目建成运行证明。以上材料均须原件的JPG或PDF格式电子扫描件。
(11)审查/审核材料:①“规划类”项目经规定程序审查通过或批准,法定规划类项目须取得正式批复文件,其他规划类项目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规划类”招投标项目必须有中标通知书和整合方案的正式审查意见。②项目编制过程中的技术性审查/审核意见(如有则附)。以上材料均须原件的JPG或PDF格式电子扫描件。
(12)其他补充性材料。
(六)园林工程子奖项申报材料如下:
1、纸质版材料(按以下内容排序并邮寄):
(1)申报材料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参见材料目录模板)
(2)《申报书》正本、副本原件各1份。填写完整,A4双面打印,装订成册。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变更、专利证书及补充说明等。
2、电子版(U盘)材料(通过U盘邮寄):
纸质版材料对应Word文件或JPG(或PDF)格式扫描件,对应纸质版材料各项要求单独设置文件夹。
(1)申报材料目录:Word格式。
(2)申报书:正本的Word格式和PDF格式盖章扫描件。
(3)申报单位(第一完成单位)简介:Word格式,附营业执照JPG或PDF格式扫描件。
(4)施工合同书:PDF格式扫描件,仅须提供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名称、工期、规模、金额、施工内容及甲乙双方公章。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JPG或PDF格式扫描件。
(6)项目曾获奖励证书:JPG或PDF格式扫描件。
(7)工程平面图、种植图和竣工图:CAD格式(如图纸太多,可提供重要节点部位的图纸)各一张。
(8)工程概貌和工程特点(如工程重点部位、植物景观、园林小品、水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说明:PPT或PDF格式文件。须单独提供相关彩色照片(1000万像素以上)25张以上。其中,夜景图片或鸟瞰图片分别不得超过2张,改造类项目须提供整体改造前后对比照片2组,以及3至5个同一方位节点或区段施工前后对比照片。
(9)项目现场短视频:格式为.MPG,.FLV,或.MP4,长度3分钟。
第十条 评审。
(一)风景园林科技奖评审由学会组织,各子奖项工作组协助落实。评审会通知由学会统一制作。
(二)风景园林科技奖评审依靠专家进行。评审专家原则上须是学会专家库专家。各子奖项评审组专家由子奖项工作组提名,报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各子奖项评审专家不宜过度交叉,同一专家在同一的年度内不得同时参加三个子奖项评审。每个评奖年度,各子奖项评审专家须替换1/3以上,连续三个评奖年度内,各子奖项评审专家须完成一轮替换。
(三)风景园林科技奖评奖实行匿名评审。原则上实行初评和终评两轮评审。终评时间应不晚于9月中旬。具体评审安排由各子奖项工作组根据当年情况安排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定。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风景园林学(协)会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审查。实行有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风景园林学(协)会承担初审试点,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五)评审原则上基于申报材料进行。各子奖项可视情况对拟授予二等奖(含)以上项目进行现场抽检。科技进步奖子奖项实行拟授一等奖和部分二等奖项目答辩制度。现场抽检和项目答辩另行拟定具体办法和程序。
(六)初评、终评专家组组长均须在《申报书》上签署评审意见。
(七)初评时,各子奖项可设专业组进行评审,但终评不得分组。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风景园林科技奖评审标准应突出项目的科技创新和应用水平。各子奖项具体评审标准见《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和《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公示。
(一)评审结果接受业内外监督,在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二)各子奖项工作组负责整理反馈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并研究反馈。重大问题由评审委员会讨论裁定。
第十三条 公布。
(一)获奖名单经评审委员会确定后,由学会在《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拟定正式评奖结果通知,经学会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表彰。
学会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实行公开表彰。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发放奖励证书等。
第十五条 风景园林科技奖评奖坚持不收费原则,学会及与评审相关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风景园林科技奖的著作权归项目完成人,学会具有公益交流、出版、展览等权利。
第十七条 风景园林科技奖评选全程保密。在正式结果公布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安排、评审专家姓名等细节。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在评审工作纪律要求上签字。
第十八条 本评奖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评奖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评奖范围和申报条件
风景园林科技奖奖励对象为在推动我国风景园林各领域科技进步、科技创新和科技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评奖范围为风景园林领域科技成果、规划设计及工程项目等,设科技进步奖、规划设计奖和园林工程奖三个子奖项。风景园林科技奖实行自主申报。申报主体须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风景园林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境外企业和个人只可参与联合申报,不可单独申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在中国境内完成的项目。各子奖项具体条件要求如下:(一)风景园林科技奖实施分子奖项按类别申报。各子奖项类别设定如下:1、科技进步奖子奖项设“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标准” “图书” “科普”等类别。图书须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行业影响力,论文集、资料汇编等非独创性图书不得参加申报。科普类以科普作品为主,突出科技传播创新和科普效果。2、规划设计奖子奖项设“规划类” “设计类”和“园林建筑类”三个类别。设计类项目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口袋公园设计项目不受上述限制。EPC项目原则上只可申报“设计类”。3、园林工程奖子奖项设“园林绿化工程”和“园林古建工程”类别。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园林古建工程项目要求新建、维修的古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申报“园林古建工程”类的项目,其工程合同须为园林古建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内容包含古建施工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园林古建工程”类型。口袋公园工程项目不受上述限制。(二)风景园林科技奖的申报项目均须为已完成项目。1、申报科技进步奖子奖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类项目须完成整体验收并应用满1年(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验收),并提供验收(鉴定、评价等)证明材料。“标准类”项目须实施满1年(2021年12月31日前实施,以标准发布文件中的实施时间为准)。“图书”的出版时间为申报年份的前3年至15年(200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图书版权页记载时间为准)。2、申报规划设计奖子奖项的“规划类”项目须经规定程序审查通过或批准,法定规划类项目须提供正式批复文件,其他规划类项目提供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审查文件。“设计类”和“园林建筑类”项目须完成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完整项目阶段并施工完成,并提供竣工验收材料。因主体工程原因未取得竣工验收材料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完成后一年(2021年12月31日前竣工)可以申报,但需提供项目建设方出具的项目建成运行证明。3、申报园林工程奖子奖项的工程项目须是建成项目,在评奖年度前三年内(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内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且满一年以上养护期。(三)项目界定原则上以合同为准。一个项目合同中的分部分和分区域,不得单独申报。鼓励同一区域关联的规划设计、园林工程项目和内容相关联的科研项目打包联合申报。1、同一项目分若干个标段分别签订合同的,可按多个项目申报。鼓励多个标段联合,将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申报。采用分标段单独申报的,不可再整体申报;反之亦然。2、同一项目分若干个阶段分别签订合同的,须按整体申报,不得分阶段申报。可由牵头单位联合其他参加单位整合申报。3、同一项目分若干专业协作完成并分别签订合同的,应按项目整体申报,其子项目或分项目不得另行申报。(四)同一年度内,项目申报数量规定如下:同一年度内,非学会会员单位作为第一申报单位仅可申报子奖项各一项,作为非第一申报单位申报子奖项数量与学会会员单位一致。学会会员单位项目申报数量限定如下:1、科技进步子奖项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对申报数量暂不作限定。但连续两个评奖年度中,所申报项目均无入围的单位和个人,将暂停一年申报资格。2、规划设计子奖项在一个评奖年度内,风景园林专项设计或综合甲级设计单位作为第一申报单位最多可以申报3个项目,并可申报2个作为非第一申报单位的联合申报项目。风景园林专项设计乙级单位或其他资质单位,作为第一申报单位最多可以申报2个项目,并可申报1个作为非第一申报单位的联合申报项目。3、园林工程子奖项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单位作为第一申报单位可申报一个项目。上一年度自营收入超过五亿元的单位可增加申报一个项目(须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4、各申报单位应做好申报项目统筹,如发生超数量申报,申报材料将全部退回,并暂停本年度申报资格。(五)申报项目的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单独申报的项目完成人原则上不得超过12 人,联合申报的项目完成人原则上不得超过15人。申报单位和人员数量超出者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一经申报,申报单位和完成人名单原则上不得更改。(六)项目申报后且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原则上本年度不得参与评审,不计入本年度评审项目清单。所有通过形式审查并进入初评的项目,无论授奖与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审委员会裁定的缓评项目除外)。(七)项目涉及到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涉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不得申报。三、材料提交要求
(一)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两部分,缺一不可。各子奖项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中第九条(四)。申报单位和个人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提交,逾期不予接收。(二)电子版材料,请于5月30日前登录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系统(http://shenbao.chslaawards.com )用个人手机号(即账号)完成系统注册后填写提交,同一个项目不可由多个账号重复申报提交。申报系统正式开通时间为4月5日。本年度申报科技进步子奖项的,电子版材料原则上不再邮寄,因网络限制无法上传的,可通过U盘报送。申报规划设计、园林工程子奖项的,电子版材料须通过U盘报送。申报系统管理员对上传材料仅负责签收确认,不对上传材料的完整性和内容本身负责。(三)纸质版材料,请于6月30日前(以签收到时间为准)邮寄至各子奖项工作组。其中,《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下简称《申报书》)须待申报系统管理员签收确认申报材料后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后打印盖章,并于6月30日前将盖章扫描件上传至系统。《申报书》导出后除格式更改和增加图表外,已填报内容不得更改,纸质版须与电子版保持一致。纸质版材料包括盖章《申报书》原件正、副本各1份,其余材料各1份。(四)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评选资格,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并予通报批评,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参与申报。(五)为方便匿名评审,《申报书》正本应包含所有信息且签字盖章齐全。副本仅需包含《申报书》中“一、项目基本情况”至“四、主要证明目录(项目使用情况/项目质量评定及使用情况评价)”四部分内容,不得包含任何申报单位和个人信息,且不必盖章。项目演示文件、文本图册等材料不得包含申报单位和申报人信息。违反以上规定的申报材料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六)申报单位事先应就申报书和相关材料征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风景园林学(协)会的真实性审查意见并盖章(实行预评试点的省市,按试点要求执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直属单位、中央直属企业和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可直接向学会申报,无需所在地审查盖章。四、评审和推荐
学会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学会颁发获奖证书,予以表彰。学会将推荐优秀项目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及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等奖项。评审结果以学会文件公布为准,不另行通知,申报材料不退回。五、其他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奖不收取任何费用。学会及与评审相关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六、联系方式及材料邮寄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杨忠全 付彦荣
电话:010-88083198
邮箱:chsla_ywb@163.com各子奖项工作组联系人
科技进步奖子奖项
规划设计奖子奖项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规划设计分会,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0号
联系人:郭鑫
电话:010-58323017
电子邮箱:ghsjfh2018@163.com
园林工程奖子奖项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工程分会,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1号国宾大厦9604号
联系人:郭泽莉 李琦 李丹
电话:010-68316418
电子邮箱:516749976@qq.com
会员状况咨询联系人:李文电话:010-88082568附件1: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附件2: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奖实施细则
附件3:项目申报单位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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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下载: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网站(www.chsla.org.cn)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系统(http://shenbao.chslaawards.com)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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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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