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星焱:普惠金融的经济理论框架

2016-10-12 新朋友请加 FLR金融监管

文/星焱


引言


当前,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都在大力推进普惠金融。在20世纪70、80年代,小额信贷在南亚、拉美等地取得广泛成功,成为普惠金融的“燎原星火”;在2005年,联合国正式提出普惠金融理念,此后又与世界银行、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GPFI)、普惠金融联盟(AFI)等多个国际组织共同推行;自2011年AFI全球政策论坛(GPF)举办至今,已有57个国家承诺《玛雅宣言》(Maya Declaration),开始构建国家层面的普惠金融体系。中国同样将其定为一项国策:2015年银监会设立普惠金融部、2016年国务院印发《推行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标志着中国普惠金融国家战略顶层设计的初步完成。


但是,与如此大规模的人类经济活动不相匹配的是,普惠金融尚未形成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各国在践行普惠金融时,或是参考GPFI等指标做出短期部署,或是在有限监管条件下依赖市场自由发展。对长期内普惠金融的形态演化和路径变迁、潜在问题的处置与防范、价值评判的一般标准、普惠金融与包容性增长的逻辑机理等深层次核心问题,缺乏整体性认识和前瞻性考虑。


同时,缺乏理论参考的普惠金融实践,甚至出现了比金融排斥更加棘手的问题。其一,一些国家操之过急、或者率意而为,最终得不偿失。比如,泰国大力推行“万铢乡村基金计划”,结果却是社会成本远高于社会收益;尼日利亚政府要求银行提留收益,借此推行中小企业(SMEs)股权投资计划,但此项目在运行中鲜有问津者。其二,普惠金融行业发展缺乏界限和标准,引致小微金融机构(MFIs)“使命漂移”(Mission Drift)。此类现象最早发现于20世纪90年的拉丁美洲,并且成为至今未决的世界性难题。其三,在措施不当或监管不力的条件下,普惠金融甚至会引发金融危机。2010年印度安得拉邦的小额贷款危机,就是发展中国家的典型案例;事实上,鉴于美国次级住房贷款是向居无定所的低收入者提供服务,那么,2007年次贷危机就可以定性为发达国家的“普惠金融危机”。由此可见,发展普惠金融亟需理论层面的归纳、提升和指引,进而实现趋利避害和健康发展。构建起一个基本理论框架,也就成为普惠金融学术研究的首要重任和当务之急。


本文的出发点和可能贡献即在于此——尝试沿袭发展经济学与金融发展理论的脉络,构建“普惠金融论”(普惠金融论与普惠金融相区别,前者指代尝试性地提出的一个基本理论框架,后者指代经济行为本身)的一个初步框架。一是界定了普惠金融的基本内涵、理论内涵和理论定位;二是探索性地划分了普惠金融论的三个主体内容:对普惠金融发展路径和本质的解读,对普惠金融与包容性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分析,对金融发展是否公平的价值评判。在这三者中,前二者是当前普惠金融理论研究的重点,也与金融发展理论一脉相承。对金融发展的价值评判,或者说对金融公平的界定、量化和评判,则是普惠金融理论研究的最大难点。这也是以往金融发展各个分支理论所不具备的,是普惠金融论特有的研究内容。具体而言,本文通过联合生产可能性边界模型分析了普惠金融的演化路径;探讨了普惠金融的基本经济效应及其与包容性增长的逻辑关系;以现代福利经济学中阿玛蒂亚•森(Sen A. K.)的可行能力论为理论依据,以基尼系数为现实参照,构建了一种测度金融发展是否公平的普惠金融公平系数。更进一步,提出了相关启示,期望借此为国内外普惠金融领域的学术研究和经济实践提供参考。


一、普惠金融基本概念与理论概念的界定


普惠金融的概念界定有两个层面:一是基本概念,从实践层面上、以金融服务或产品为视角的界定;二是理论概念,以金融发展和金融福祉分配为视角的界定。现有表述主要聚焦于基本概念,理论提升尚显不足。下文将在基本概念分析的基础上,界定普惠金融的理论概念。


(一)普惠金融的基本概念及其经济行为的“5+1”界定法


普惠金融的基本概念强调共享理念,与金融排斥针锋相对。但是,目前各方的表述并不统一。联合国(2006)对此做出了初步界定。近年来,更加全面的是中国国务院《规划》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辅导读本》的表述。前者认为“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后者强调“为每一个人在有需求时都能以合适的价格享受到及时、有尊严、方便、高质量的各类型金融服务”。


但是,仅靠上述基本概念表述,我们仍然难以准确界定实践中的某一经济行为是否属于普惠金融。鉴于此,本文归纳了普惠金融的“5+1”界定法。“5”即从现有表述中提炼的普惠金融基本概念的五个核心要素:可得性、价格合理性、便利性、安全性、全面性;“1”即面对特定的服务客体。当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至少符合“5”中之一、同时针对了普惠金融的特有服务客体时,就可以将其界定为普惠金融的经济行为范畴。


1、五个核心要素


(1)可得性。它是普惠金融最基本的度量指标。在客观上,它指金融网点或金融产品在地域和空间上的覆盖密度;主观上,它指相关金融服务在总人口(或成年人)中的获得比率。


(2)价格合理性。这是针对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定价的指标。一是要具有一定的消费者剩余,即让消费者感觉价格优惠,或者不存在价格排斥和歧视;二是要具有一定的生产者剩余,即让金融机构成本可负担、商业可持续。


(3)便利性。在具有可得性的前提下,衡量获得金融服务的时间成本、空间成本和交易成本。


(4)安全性。在可得性前提下,一是相关金融服务的合法性;二是金融账户和托管资金的安全指数;三是发生纠纷时,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正当权益的保护力度。


(5)全面性。在存、取、贷、汇、保险等基本金融服务可得的前提下,进一步强调服务的多样性。包括投融资、理财、担保、支付、结算以及征信、金融教育、权益保护等全方位的个人服务和公共服务体系。


2、服务客体的界定


为了更好地界定普惠金融,必须明确它的服务客体。只有核心要素和服务客体同时符合要求,该金融服务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普惠金融。在现有的概念表述中,普惠金融服务客体被界定为“社会各阶层”、“每一个人”。但是,若简单地理解成“每一个人”,则所有金融服务都可以理解为普惠金融,势必造成普惠金融概念的宽泛化和无效性。根据联合国(2006)和《规划》,普惠金融服务客体主要指弱势群体,通常包括:低收入者、小微企业、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他们的财富少、个体多,统计上具有长尾分布特征,因此可以称之为“长尾群体”。


若从学理上严格区分,普惠金融的服务客体是指:非自愿的、被金融机构所排斥的弱势群体。在梳理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导致非自愿被排斥的原因,分别源自于服务客体的自身禀赋和外在环境。在自身禀赋方面,被排斥者至少具有收入低、财富少、能力弱、居住偏远这些特征中的一个。传统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他们提供服务的成本高、收益低,自然“敬而远之”。在外部环境方面,一是市场不完善。比如,很多优质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欠缺专业的市场信息中介(对科技产品、知识产权的评价、评估、评级),信息不对称迟迟不能解决;征信体系、支付体系、社保体系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不健全,也会导致金融排斥;同时,在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商业性金融产品的功能偏弱、创新不够,无力顾及长尾群体。二是法制环境差。当发生“欺骗性”金融交易、金融契约履行能力弱时,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无法保障,非自愿金融排斥就会发生。三是导向性政策,这在计划主导的发展中国家尤为明显。比如,为了实现赶超经济,政府通常会把金融资源优先配置中于城市和工业,进而产生金融排斥的政策风险;此外,部分国家对正规金融机构设定了严格的监管标准,这制约了它们从事风险偏高的普惠金融服务。事实上,当理顺非自愿金融排斥的七个特征之后(见表1),发展普惠金融就可以“对症下药”。


另一方面,有一部分群体是自愿被排斥的,他们并不是普惠金融的服务客体。一是极少数的、思想或精神极端者,他们会对金融体系和产品服务表现出较强的抵触情绪;二是被宗教思想约束的人,这部分人数相对较多。比如,在伊斯兰国家,妇女较少接受教育,一般不出席一些正式场合,也不去银行机构办理各种金融业务。同时,由于长期受宗教礼法侵染,当地的女性也“乐得其所”,在一定程度上,她们潜在的金融需求可以委托亲朋来间接实现。


表1  自愿被排斥者与非自愿被排斥者的划分



(三)普惠金融的理论概念界定


在理论概念界定上,本文认为,普惠金融论是一门研究金融发展与金融福祉的经济理论。具体而言,它是以金融福祉分配的公平合理为原则,对金融发展的演化路径及其“优劣”予以分析和评价的经济理论。


经济学研究范式划分为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普惠金融论的研究需要将二者结合,以金融产品和金融福祉公平分配为视角,揭示金融发展的实质,解读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这个层面上讲,普惠金融论的功能类似于福利经济学,后者侧重于从经济福利分配的视角,来解读和评判经济发展。


普惠金融的理论概念是对基本概念的延伸和深化。基本概念局限于普惠金融服务本身的特征。并且,受限于发展中国家较为明显的金融排斥,可得性成为基本概念考察的核心指标。理论概念则跳出了仅仅分析金融服务的局限。金融福祉分配的合理性,成为理论概念考察的核心指标。例如:A与B共享100个单位的金融服务,基本概念侧重于:A与B是否都获得了服务、怎样获得的服务;理论概念侧重于:如果A获得n个(0≤n≤100)、B获得100-n个金融服务,那么,这种分配方式或者结果是否合理。事实上,《规划》中指出“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已经影射了普惠金融发展中公平问题的重要性。


二、普惠金融论在经济学体系中的定位


普惠金融的理论定位,即它要满足何种理论需求,以及它与相关理论的脉络关系。与概念界定一样,这也是理论框架构建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在发展经济学中的定位


普惠金融的实现过程,是由最初的金融排斥,发展到最终的金融包容乃至金融公平。它是发展经济学中金融发展理论的重要前沿。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发展经济学关注的核心领域有:产业结构及升级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人口增长及迁移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资本形成及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等等(见图1)。其中,金融发展理论就是后者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在战后初期,凯恩斯主义和结构主义占据学界主流思想,金融体系仅被视为实现赶超式发展的融资工具。在20世纪60年代,金融体系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被重新界定,金融发展理论应运而生。至今,代表性的分支理论有:金融结构论、金融抑制/金融深化论、内生金融理论和金融约束论等,它们与普惠金融论都有着深层次的理论渊源。


此外,普惠金融论的研究内容涉及多个学科。比如,共享、公平是“人本主义”经济学的范畴,即发展经济学与现代福利经济学的交集;普惠金融的实现,需要技术、组织、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创新,进而实现原有金融体系无法达到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又与新制度经济学紧密相关。



图1  普惠金融论在发展经济学中的定位


(二)与金融发展理论的内在关联


普惠金融论与金融发展理论中各个分支理论一脉相承,具有紧密的内在关联性(见表2)。金融结构论认为战后发展中国家重资本形成、轻资源配置的做法,会导致金融结构落后。落后的金融结构会制约普惠金融的实现,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的种类、数量都会停滞于一个很低的水平上。此时,金融体系只是简单地将经济资源汇集至个别行业,而对其他实体部门和民众的金融需求则“无暇顾及”。


金融结构论从结构主义视角给出了金融排斥 34 44444 34 15288 0 0 2484 0 0:00:17 0:00:06 0:00:11 2897原因,但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改良策略,金融抑制/金融深化论则从新自由主义视角继续解读。该理论认为凯恩斯主义盛行,导致战后发展中国家对金融体系过度干预,信贷配给抑制了有效金融需求和国民经济均衡增长。在此情形下,众多不符合国家意志的部门和群体必然遭到金融排斥,因此建议实施金融深化(即金融自由化)来解除金融抑制,认为依靠市场力量可以自发满足被排斥者的金融需求,实现供求均衡。但是,80年代以后,实施自由化的拉美和东欧等国频繁发生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国内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金融排斥的缓解并不理想。


90年代后,一些学者“痛定思痛”,在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二者之间寻求折中,提出了金融控制和金融约束论。该理论认为政府应该相机抉择、渐进式放松金融干预,在具体措施上建议给予银行部门“特许价值权”。事实上,“特许价值权”不但会排斥小微企业等服务客体,而且会排斥中小银行等服务主体,制约直接融资市场的功能。这显然不利于普惠金融发展。


另一方面,在80年代中后期,随着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取代”新古典增长理论,内生金融发展理论开始兴起。部分学者将研究对象转移到金融机构和金融制度上,探索它们形成的因缘,这给普惠金融带来了新的启示。比如,在格林伍德和史密斯模型中指出,参与成本和运营成本是影响金融部门内生形成的首要因素,并且存在一个明显的门槛效应:当某个地区中人均收入水平较低时,无法支付金融部门的参与成本,金融部门就不会内生形成;当人均收入水平逐步上升并达到某一阈值,金融部门的经济收益可以覆盖其参与成本和运营成本时,才会内生形成和发展。若从普惠金融的视角进行解读,可有三点启示:一,在运营模式上,为普惠金融要求成本可负担和商业可持续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二,人均收入水平低,没有达到阈值,是发展中国家金融排斥现象更为明显的根本原因;三,对于贫穷国家和地区而言,若想在收入水平未达门槛阈值之前发展普惠金融,需要由政府负担相应成本。


表2  金融发展分支理论的核心观点及其与普惠金融论的内在关联


资料来源:作者自行分析和整理。


三、普惠金融论主体内容之一:对普惠金融发展路径的解读


在理论上,金融发展路径有内生和外生两种方式。在现实中,二者往往相互交融,只是不同国家的侧重方式不同。下文将以内生式路径为基础,解析普惠金融视阈下的金融发展路径。


(一)内生式普惠金融发展路径


内生式普惠金融发展路径,是在指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机构和产品由市场自身决定的发展模式。基本前提与内生金融发展理论中的格林伍德和史密斯模型相近。简而言之,高利润引致更多的机构和产品;利润不高于0,则不存在机构和产品。此处构建一个联合生产可能性边界模型进行分析(如图2)。


图2 内生式普惠金融发展路径Ⅰ、Ⅱ与Ⅲ


该模型的重要假设为:① 某经济体由金融部门和实体部门组成,金融部门是金融产品的供给者,实体部门是金融产品的需求者。② 实体部门有大型企业和小微企业两个群体。为了便于图形分析,假设两个群体的潜在需求总额相等。③ 金融部门分为传统金融和微型金融,分别专注于大、小两个企业群体;二者的金融技术不同、各具比较优势,面临着不同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并组成联合生产可能性边界;一般而言,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产品的边际成本要高于大型企业(MCd<MCx),平均成本亦如此(ACd<ACx0),边际收益则反之(MRx<MRd)。④经济资源具有稀缺性特征;资源配置具有帕累托效率,即所有的产品供给组合都处于当时的生产可能性边界上;存在技术进步引致生产可能性边界的不断扩大。


1、对不同形式内生发展路径的辨析


均等化路径Ⅰ。在不考虑理性人假设的条件下,经济资源可以在两个金融部门之间平等分配,向大型企业和小微企业两个群体供给等比例的金融产品。因此,路径Ⅰ可以称为普惠金融的均等化路径。当路径演化到E(qde,qxe)时,两个群体的潜在需求同时得到了充分满足。在现实中,由于金融排斥和资本逐利性,路径Ⅰ并不存在,它只能作为理论上的参照。


简单化内生式路径Ⅱ与一般化内生路径Ⅲ。在考虑理性人假设的条件下,金融部门必须将优化配置有限的资源,以争取在每个时点都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这是路径Ⅱ、路径Ⅲ与路径Ⅰ的根本不同。而路径Ⅱ与路径Ⅲ之间的差异,是测度普惠金融产品的维度不同。在内生式路径Ⅱ的分析中,金融需求是由金融产品的可得性所度量,大型企业在短期内就可以得到满足。更一般的情形是,普惠金融产品包括可得性、价格合理性、便利性、安全性和全面性等五个方面。对于后四者的需求,无论大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在短期内都无法满足。此时,普惠金融将沿着路径Ⅲ发展。此处将以一般化内生路径Ⅲ为例进一步阐述:


2、对内生式发展路径的演化分析


(1)0→A是完全的金融排斥阶段。在初始时期,微型金融的技术落后,向小微企业提供产品的平均成本ACx0很高,导致净利润为负。另一方面,传统金融向大型企业提供产品的平均成本ACd较低,具有较高的净利润。因此,在0→A中,即使存在技术进步引致生产可能性边界不断扩大,金融部门还是会集中所有经济资源向大型企业群体供应产品,以获得最大利润。此时,普惠金融并不存在,表现出完全的金融排斥。


(2)A→B是普惠金融的初级阶段。随着技术进步,微型金融的平均成本由ACx0降至ACx1,ACx1与需求曲线Dx相切,即净利润达到由负转正的临界点A(0,Qda),生产可能性边界扩张为PPFa。从A点开始,微型金融开始提供产品,即A点是普惠金融起始点。在A→B过程中,技术进步引致微型金融平均成本降得更低,利润空间加大,普惠金融服务逐步增多。另一方面,传统金融的收益水平远高于微型金融,新增经济资源将更多集中于此。这导致路径Ⅲ与Ⅰ之间的距离不断扩大。


(3)B→E是普惠金融的高级阶段。技术进步导致传统金融部门和微型金融部门的成本曲线和行业利润不断变化。至B点时,传统金融和微型金融的总体收益水平相同(由于大型企业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增量较小、市场竞争和交易成本增加,传统金融的利润水平S2可能会逐步降低),即S1=S2。这与麦金农的观点一致:在金融排斥逐步消除的条件下,存在使投资边际收益率在整个经济体都相等的机制,投资效率会达到最优。因此,B点成为普惠金融初级阶段与高级阶段的转折点。在B→E中,新增经济资源会更多地向小微企业集中,导致路径Ⅲ与Ⅰ之间的距离不断缩小。生产可能性边界曲线将由PPFb外移至PPFe。至E点时,达到大型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需求同时被满足的均衡状态。


(二)外生式普惠金融发展路径


外生式普惠金融发展路径,是指计划力量完全主导普惠金融的发展模式。此时,政府是金融服务的唯一供给者,因此,外生式路径面临单一的生产可能性边界曲线(如PPFe1,见图2)。金融产品抑或经济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分配,由政府的目标函数所决定。


鉴于政府目标函数的时变性,外生式路径演化轨迹具有诸多不确定性。简而言之:(1)普惠金融路径的起始点不确定。在理论上,外生式路径起始点的位置,在A点(内生式路径起始点)上方、下方皆有可能,在现实中则更多位于A点的上方。因为,战后计划主导的发展中国家通常将金融资源优先配置于工业与城市。(2)演化的路径和速度不确定。原因在于,在政府目标函数中(包含政治、社会、经济等指标体系),普惠金融在不同时期的权重会发生变化。


如果方法得当,具有不确定性的外生式路径可能会“后发先至”。比如,中国的商业银行体系严格外生,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网点很少。在南亚和拉美等市场经济国家,MFIs在70、80年代就取得了较大成功。然而,进入新世纪后,中国在正规银行账户普及率、存取汇等基本服务可得性上,已经明显反超南亚和拉美国家。比如,在2014年,中国成年人银行账户普及率为64%,而中等收入国家平均为57.3%,发展中国家平均为41%,南亚国家只有33%(星焱,2015)。这与中国政府大力推动银行体系的改革与发展紧密相关,此即外生式发展路径的优越之处。


(三)不同发展路径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内生式与外生式两种路径中普惠金融发展的本质,都是在资源稀缺条件下,依靠资源配置和技术进步逐步扩大金融部门的生产可能性边界,以满足潜在的金融服务需求。另一方面,每种路径都存在各自的局限性,亟需引起当局者的警觉。


1、外生路径的资源利用效率偏低


在提供等量金融服务条件下,外生式路径容易产生低效性。外生式路径的金融服务供给者单一,其生产可能性边界不存在内生式路径的“拗折点”,即技术低效。以图2中E点为例,外生路径的效率损失为PPFe与PPFe1之间的面积;除了此之外,计划供给本身也存在着行政低效。


实践中,支持这个结论的案例很多。案例一,泰国万铢乡村基金计划。该计划始于2001年,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主导的普惠金融项目之一。但是,相关调查分析表明,该项目的运营的总成本要高出总收益30%以上。同时,截至2015年6月,5万个乡村基金网点中已有2万个出现了经营问题,主要是违约率和不良率过高。另一方面,该项目带来的积极效果(比如:农民和小微企业的收入水平出现了提升),可能仅是源自简单的信贷扩张,而杠杆效应和乘数效应并不明显。案列二,尼日利亚政府的SMEs股权投资计划。该计划始于2001年,政府要求国内商业银行每年从税前利润中提留10%作为储备基金,进行SMEs的股权投资。但是,该计划“费力不讨好”,其后几年中储备基金使用率不足30%。其中原因,一是传统商业银行无力识别SMEs的优劣,难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投资意愿不强;二是SMEs企业主的知识存量普遍偏低,对PE投资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不高,不愿出让股权。归根到底,还是缘于政府和银行不具备降低交易成本、刺激有效需求的技术能力,而“一厢情愿”地外生式推动普惠金融。案例三,中国新疆股权投资发展计划。2010年,新疆自治区希望通过发展私募股权投资(PE)来破解SMEs融资瓶颈,对PE行业出台较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此举吸引了众多PE来此设立机构,2014年的新疆PE企业规模已经跃居中国西部前列。但是,从私募通数据库观测,新疆当年股权投资实际发生额仅排名全国第25位、西部第8位。由此可见,PE来此大多出于避税目的,并未实现服务本地SMEs的初衷。


2、内生式路径容易产生市场失灵


在内生式普惠金融发展路径中,MFIs是市场主体。按盈利目标划分,MFIs分为非盈利性、半盈利性、盈利性三类。其中,后者以利润最大化为运营准则。当这个准则缺乏适度监管时,就会产生市场失灵现象。最典型的有两种情形:MFIs“使命漂移”,过度自由化导致金融危机。


1)MFIs的“使命漂移”


一般而言,MFIs服务穷人的深度与经营利润负向相关。当MFIs过度关注经营利润时,会将服务客体向更大规模企业和中高收入者靠拢。这时MFIs偏离了促进公平、服务长尾群体的轨道,即MFIs的“使命漂移”。该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十分普遍,早在上世纪90年代,南亚、拉美等地的MFIs“使命漂移”就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主流思想通常认为:如果MFIs能够现实自身的商业可持续,又能专注于小微客户,普惠金融就会得到有效发展。


借鉴前文理论框架,“使命漂移”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MFIs专注于小微”的约束力不强。事实上,很多传统金融机构也涉足了小微业务,即服务客体“漂移”是双向的。从这个意义上讲,MFIs的“使命漂移”似乎不必深究。但问题在于:传统金融机构涉足小微,大多是借鉴成熟的MFIs盈利模式来设立分支机构,并不会转移业务重心;而MFIs则会采用更为严格的筛选标准,排斥客户群体中的低收入者,转移业务重心。具体表现为MFIs的平均贷款规模提高、客户中妇女和贫困人口占比降低、涉农贷款减少等方面。


另一方面,MFIs“使命漂移”大多发生于内生式普惠金融发展路径的初级阶段。在这段时期内,向非长尾群体提供金融产品的收益更高。如果对服务客体限定的监管不足,MFIs“使命漂移”更加顺理成章。在现实中,部分MFIs通过“使命漂移”在不同客户群体之间左右逢源,获得高额收益,甚至“逆袭”了正规金融机构。在90年代的拉美地区,就出现过MFIs利润率高于商业银行的情况。不过,当进入普惠金融的高级阶段后,服务小微部门的收益水平更高时,“使命漂移”现象自然会随之减少。


需要补充的是,转轨经济国家同样存在“使命漂移”问题。他们大多处于普惠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路径是外生式与内生式相结合;金融机构在行政主导下外生形成,在“转轨”后以利润导向的方式发展。以中国为例,国有银行和农信社是“三农”领域承担普惠职能的传统金融机构,在上世纪末的商业化改革中,它们大幅撤并乡镇基层网点。因此,“使命漂移”成为传统银行提质增效的一个重要举措。这导致了全国涉农贷款比重“断崖式”下降,金融体系的普惠性明显降低。2007年后,政府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则属于MFIs。首家村镇银行成立2年后便在县城设点,实现利润重心转移,此后村镇银行大多沿袭这个模式;小贷公司的“使命漂移”更为明显,基本脱离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最初定位。近年来,部分省份小贷公司的户均贷款50万元以上业务占比甚至超过了90%,这显然超出了农户贷款和农村小微企业的需求范畴。


2)小微金融危机


小微金融危机,是内生式普惠金融发展路径的一个痼疾。如马克思所言:“按照生产力的发展程度进行生产,而不考虑市场的现有界限或有支付能力的需要的现有界限”,小微金融危机就会发生。近年来,小微金融危机在市场主导的发展中国家不断出现。比如,2005-2008年间,波斯尼亚发生小额信贷泡沫,违约金总额从不足3亿美元迅速升值10亿美元;2008年,尼加瓜拉发生了持续数年的、针对MFIs高息的“不还贷”运动;2010年,印度安德拉邦发生了大规模的小额信贷金融危机,等等。这些危机,给世界范围内的普惠金融发展敲响了警钟。而且,与“使命漂移”相比,小微金融危机的负面效应要大得多。它使原本贫困的家庭深陷债务泥潭,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对国民经济的诸多领域都造成负面影响。


引发小微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MFIs产权结构不合理。2005年以后,MFIs不错的利润率吸引了大量的逐利性小微金融投资主体(MIV),甚至包括红杉资本、量子基金等VC和HF机构。这导致部分MFIs以追逐利润为单一目标,不仅偏离了减少贫困和促进公平,甚至会衍生极端行为(如金融欺诈、暴力催收等)。反观正面典型——格莱珉银行,大量股权仍由政府、非盈利性组织和个人持有,它才能在减贫和商业可持续之间做好权衡。二是短期内恶性竞争。此时,MFIs会向高风险客户兜售产品,并引致贷款利率飙升。这显然不符合“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的内生式发展规律。当高风险客户无力还贷时,就会引发小贷泡沫破灭,甚至金融危机。三是缺乏监管。以印度为例,30%以上的小额信贷都集中于安德拉邦,2009年该邦人均贷款额是全国平均水平的8倍;危机爆发前,部分小贷的年化利率已经达到100%。然而,政府对市场过度集中熟视无睹,对畸高的市场利率也不够关心,危机爆发几乎成为必然。由此可见,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的适度监管。


四、普惠金融论主体内容之二:对普惠金融与包容性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解读


长期以来,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始终是金融发展理论的重点内容,普惠金融论亦如此。特别是,从普惠金融到包容性经济增长的理论框架,是当前该领域最重要的基础研究之一。


(一)普惠金融的基本经济效应


普惠金融的基本经济效应主要涵盖于两个领域,一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总体关系,二是金融发展与贫困、不平等的关系。对于前者,学界的定性结论是:当限定条件不同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存在不确定性。这样的折中观点,从金融发展理论的奠基之作开始就是如此。后者的定性结论也与前者类似,即金融发展对减贫的影响依赖外界条件。若从普惠金融视阈观察,当金融发展具有普惠性之时,就会对经济社会带来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1、个体行为效应


个体行为效应,是指当服务客体得到普惠金融服务时,他们的经济行为会发生改变。Dupas & Robinson(2013)和Karlan & Zinman(2010)的研究表明,当低收入者在金融机构设立账户、并且使用频率较高时,通常会伴随较高的消费和收入;小微企业也是如此,它们的投资额度和业务规模会有效扩大。例如,Dupas & Robinson(2013)对肯尼亚的实证研究发现,当地的女性打工者在正规银行开通账户后,个人投资会增长约45%,个人消费会增长27-40%,其中食品消费增长10-20%。


2、性别差异效应


性别差异效应,主要是指在普惠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女性的受益程度大于男性。究其原因,主要是现实中女性得到金融服务较少。金融服务本身并无性别排斥,但是它存在能力排斥。它所表现出的性别排斥,大多是源于社会环境因素造成女性的能力偏低,比如教育歧视、传统文化歧视、工作歧视等。当上述环境因素得以改善时,普惠金融发展中女性的边际收益就会更高,包括女性创办的小微企业。对此,Dupas & Robinson(2013)给出了佐证:基础金融服务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效应,对女性的经济行为影响相对明显,男性则反之。


3、经济增长效应


金融体系的一个核心功能,就是资金的优化配置,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世界银行数据显示,成年人正规金融账户拥有率与经济增长正向相关。在2011年,成年人正规金融账户拥有率分别是18%、34%、48%的国家里,人均GDP分别在4000美元以下、4000-8000美元、8000-15000美元。此外,账户使用频率、服务成本、金融基础设施等普惠金融指标也与经济增长正向相关。


4、社会发展效应


普惠金融可以带动国民社会的整体发展,包括收入水平、平等程度、文化、城镇化率等诸多方面。Anand & Chhikara(2012)利用多国数据分析表明,普惠金融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正向相关,与贫困率负相关。其中,普惠金融指数每增加1%,人类发展指数就会增长0.14%。另一方面,普惠金融强调金融创新,可以改善金融交易环境,降低全社会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尤其是借记卡、信用卡、手机银行等技术应用,以及ATM、POS机、结算系统、征信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的推广。


(二)从普惠金融到包容性经济增长的理论逻辑


近年来,包容性经济增长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它强调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成果,并侧重于对弱势群体的呵护。显然,普惠金融与包容性经济增长的发展理念和关注对象一致。从普惠金融的基本经济效应分析中可知,健康发展的普惠金融体系对经济社会具有多重影响。更进一步,它可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破解低收入陷阱、提升全社会人力资本、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等。因此,普惠金融与包容性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紧密的理论逻辑(如图3)。




图3  从普惠金融到包容性增长的理论逻辑


首先,满足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可以提升地方产出水平、就业率和市场主体创新能力。以中国为例,当前小微企业数量超过5600万,约占工商注册市场主体的95%、GDP的60%、就业率的80%、发明专利的70%。但是,它们面临的金融约束十分明显。一是外源融资。在正规银行获得贷款的比例中,中国的小型企业不足20%、微型企业几乎为0%。或者说,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可以预测,当针对小微企业的征信体系、信贷体系建立健全后,中国的GDP、就业率、发明专利等方面将得到全面提升。二是保险服务。针对小微企业的保险服务,可以提升企业的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减小破产概率。受限于信息获取、金融技术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小额保险对于小微企业乃至就业、国民经济的作用仍有巨大空间。


其次,助力低收入者脱离贫困恶性循环,可以提升一国的人均生产率、人均消费水平、人均增长率,并降低犯罪率。学术研究表明,通过解除金融排斥助力低收入者脱离贫困陷阱,是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种重要途径。具体而言,当外源融资容易获取后,低收入者主要将其用于家庭生计、教育和健康进行投资。一则,随着穷人的人力资本提升,该国的人均生产率将会提升。二则,生活改善后,穷人会增加对本地生产日用品的消费,引致人均“内需”消费的增长。相反,发展中国家事实表明,富人收入进一步增长时,对进口奢侈品的消费会加大。因为,他们对生计、教育、健康的投资已经处于饱和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增加穷人金融服务对国内经济增长的边际贡献更大。三则,普惠金融助力穷人增收后,全社会“养儿防老”的需求会降低,贫困人口增长率降低将有助于人均增长率的提升。四则,不平等、贫富差距、社会排斥(包括金融排斥)是财产犯罪的重要诱因。加大弱势群体金融服务、健全社会保险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手段,也就有助于降低犯罪率、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


再者,普及金融知识和金融法制,可以提高人均生产率、降低犯罪率,提高金融服务有效需求和国民创新能力。2012年G20峰会就已形成了共识,将金融教育国家战略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定为发展普惠金融的两个关键环节。加之普惠金融强调资金运行的透明度,更可以减少“欺骗性”金融创新和金融犯罪,增强民众的“金融幸福感”。金融教育的作用更为关键,一方面,可以提升人力资本水平,增强国民创新能力和人均生产率;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知识存量低是低收入者的共性,这导致很多看似“唾手可得”的金融服务,他们却难以享用。比如,在中国乡镇地区,ATM、EPOS等前端自助服务的使用频率很低,智能手机持有者对手机银行、网络理财、第三方支付的使用微乎其微。因此,普及基本的金融知识可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降低金融服务的障碍。低收入者的金融知识存量增长,可以激发出更多的有效金融需求,也就相当于扩大了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综上,健康发展的普惠金融体系,对国民经济的消费、产出、增长动力都带来正向影响。同时,它强调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机理,更是此前金融发展各分支理论较少涉足的。在未来时期内,该领域学术研究的重点应该是完善“从普惠金融到包容性经济增长”的理论逻辑、实证检验各个维度的理论机理、考察理论框架的适用条件以及可能存在的负面效应,等等。


五、普惠金融论主体内容之三:对金融发展的价值评判


共享和公平,是普惠金融论对金融发展价值评判的核心准则。共享体现着普惠金融的基本内涵,在评判标准上,重点考察五个指标体系的完善程度。目前,GPFI、AFI、世界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组织所设定的普惠金融指标体系中,大体涵盖于此。公平体现着普惠金融的理论内涵,关乎金融福祉分配的深层次标准,是普惠金融价值评判的难点所在。它涉及到经济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多学科交叉的理论论证,目前学界尚无清晰的参考依据。鉴于此,如何从公平的视角对金融发展做出价值判断,就成为构建普惠金融论的核心任务之一。下文将从普惠金融论价值评判进步性、福利经济思想中的价值评判依据、普惠金融公平系数的构建等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普惠金融论价值评判的进步性


普惠金融论的价值评判准则并非凭空出现,它与人类历史上最高尚的或者最先进的价值理念一脉相承。一则,中国儒家思想中关于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大同社会——即以共享和公平为准绳。《礼记•礼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二则,在西方,无论是古希腊先哲柏拉图的“理想国”,抑或中世纪末空想社会主义的杰作“乌有之乡”,都表达了相似价值理念。三则,共享和公平贯穿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构建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其中国化的代表性理论之中。另一方面,自20世纪初福利经济学诞生后,主流经济理论也开始关注公平问题。近年来,阿玛蒂亚•森(Sen A. K.)、迪顿(Deaton A.)等诺奖学者的理论贡献,就聚焦于福利分配、经济平等等领域。在此前,价值无涉(value-free)的西方经济思想导致很多国家的贫富差距悬殊、阶级矛盾尖锐。不难看出,主流经济价值理念变化也与普惠金融的内涵相通。


(二)普惠金融论价值评判中“公平”的理论依据


普惠金融论价值评判的主要依据,即制定金融福祉分配标准的理由。金融福祉(Financial Well-being)源自居民金融行为与金融生态的相互协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关乎居民的金融观念、金融行为、金融满意度和客观上的金融服务状态等多个方面。从服务客体出发,它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居民的金融需求所获得满足并由此产生的幸福感。为了简明分析,本文假定金融福祉由金融资源或者金融服务的分配所决定。鉴于金融福祉是经济福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可以从福利经济思想出发,推演其中蕴含的理论依据(见表3)。


首先,边沁(Bentham J.)和庇古(Pigou A. C.)秉持古典功利主义思想,强调分配的结果公平,认为这是扩大社会总福利的重要手段。他们认为,同样的财富或商品对穷人的边际效应更大。因此,一国金融服务越均等,全社会金融福祉总量越大。其次,新福利经济学三个定律的借鉴作用有限。第一、第二定律强调市场自由配置金融资源,无需关注结果是否公平。若动态观察其中的金融资源分配,相当于单一金融服务主体的内生式金融发展路径,分配结果必然是长尾群体在很长时间里处于完全金融排斥阶段,形成两极分化。第三定律则是福利经济学的悲观主义,它对金融福祉的公平分配也是无计可施。再者,罗尔斯主义(Rawls J.)所蕴含的分配原则,是将大部分的金融资源以救助的方式、集中于低收入者或社会底层穷人。但是,这种方法无法确定投入的上限,缺乏明确的经济目标,最终也会形成金融资源分配结果的绝对平等。因此,罗尔斯主义也不适合直接参照。


与上述侧重于结果公平的方案相比,阿玛蒂亚•森(Sen A. K.)的主张强调人本主义思想,更加注重分配过程中人们的可行能力(实现各种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及其差异性。这是一种强调过程公平的按需分配原则。本文认为,普惠金融价值评判中的公平准则可以以此为理论依据。一则,金融只是一种实现经济分配结果公平的手段和路径;二则,金融发展的公平不等于金融资源或金融服务的均等化,它应该强调不同居民的金融可行能力(获得金融资源的权力、能力和机会)及其差异性。


表3  福利经济思想中普惠金融论价值评判的理论依据



(三)普惠金融公平系数的构建


1、基本测度方法


普惠金融公平系数的功能,即测度金融发展的公平程度。为了量化普惠金融公平系数,需要引入一个基本的假设条件:金融可行能力可以由个人(或企业)的收入水平或财富总量考量。即个人(或企业)的收入水平越高、财富总量越大,他理应获得更大额度的金融服务。当此成立时,在居民层面上(企业层面也可以按照类似的方法计算基准线),就可以将洛伦兹曲线做为测度金融发展公平程度的基准线;同时,可以遵照洛伦兹曲线的构建方法,按照每百分比人口得到的贷款占比来衡量,生成一国当前的金融服务分配曲线。


图4是模拟构建的一国某一时期的洛伦兹曲线f0和金融服务分配曲线f1。一般而言, f1越凸向右下,f1与f0之间的偏离程度越大,这代表金融服务越集中于高收入人群,金融服务分配与长尾群体金融可行能力之间的差距越大。那么,该国的普惠金融程度越低,金融发展越不公平;反之,若f1与f0之间的偏离程度越小,代表服务分配与长尾群体金融可行能力之间的差距越小,则该国的普惠金融程度越高,金融发展越公平;当f1与f0重叠时,表示金融服务分配完全遵照不同收入人群的金融可行能力,即金融发展完全公平。


更进一步,可以借鉴基尼系数的构建方法,生成普惠金融公平系数:


普惠金融公平系数EIF = 1 - 面积A / (面积A + 面积B)


显然,EIF系数越大,一国的普惠金融程度越高、金融发展越公平;反之,EIF系数越小,一国的普惠金融程度越低、金融发展越不公平。


图4  普惠金融公平系数的测度


2、方法应用的进一步探讨


其一,金融服务分配曲线相互交叉的两个国家或地区的比较。图5给出了两条相互交叉的金融分配曲线f2和f3。此时,两个国家或地区的洛伦兹曲线同为f0,而f2和f3的形态各异,计算出的普惠金融公平系数EIF2和EIF3却十分接近。对于此类情况,需要引入更多的价值评判标准。本文的思路是,在森的可行能力论基础上,进一步结合罗尔斯主义——重点关注长尾群体。例如:在上述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比较人口百分比0~60的居民的普惠金融公平系数。据此,显然EIF2 > EIF3。


 图5 金融服务分配曲线之间的交叉

图6  普惠金融泡沫的情形

注:图5、图6的坐标指标与图4一致,为了观察简洁而省略。


其二,对普惠金融泡沫的解释。图6显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分配曲线f4与洛伦兹曲线f0相交叉,并且在人口百分比0~60之间的f4位于f0上方。在这个情况下,金融服务分配曲线高于洛伦兹曲线,可以视为金融服务供给超过了服务客体的可行能力,这很容易产生金融泡沫。特别是,图6中演示了低收入者的金融服务分配占比过高,即普惠金融发展的泡沫、甚至危机。前文提到,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可以定性为发达国家的普惠金融危机,其根源就是向低收入者提供了超过其金融可行能力的次级抵押贷款服务。发展中国家的历次小微金融危机亦可由此解释。


六、主要启示


(一)对普惠金融理论研究的启示


1.对普惠金融理论内涵——金融公平的研究任重道远。一则,该领域几乎尚未起步。现有国内外成果仍然局限于“实现共享”层面,大都是围绕可得性等五个普惠金融基本指标体系的分析。二则,这是普惠金融理论研究的最大难点。长久以来,“公平、合理”是经济理论未竟之重任,并且涉及多学科交叉。金融业更以“注重效率”、“嫌贫爱富”等特征示人,相关研究就难上加难。鉴于此,本文中构建的普惠金融公平系数/金融发展不平等系数,也是仅供后续研究参考。


2.对普惠金发展路径经济模型的研究有待深化。内生金融论、金融约束论等都有一个或几个核心模型,来支撑该理论对金融发展的解读。本文中仅以联合生产可能性边界模型,来初步解读普惠金融发展路径。未来时期,对该领域经济模型的深化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理论高度。


3.普惠金融与包容性经济增长之间理论框架的需要进一步构建和检验。二者之间的理论关系存在于不同维度,每层逻辑关系的理论假设、传导方向和因果关系等,都需要进一步设定和验证。


(二)对中国和其他国家践行普惠金融的政策启示


1.要严格界定普惠金融的经济行为或业务范围。普惠金融行为界定的宽泛化和不严谨,容易产生舆论误导、政策套利和金融消费者欺诈等一些列问题。在实践层面上,只有金融服务和金融创新针对长尾群体、并与基本概念五个特征相符合,才能界定为普惠金融。在宽泛化的典型案例中,一是与“价格合理性”和“安全性”相冲突。小额信贷通常被视为普惠金融核心业务之一。但是,当小贷产品年化利率达到甚至超过高利贷水平时,就不能再划归为普惠金融。二是偏离服务客体。不以长尾群体为主要客体的金融创新以及发生“使命漂移”的金融服务,它们对发展普惠金融的作用都需要重新审视。可以说,绝大多数金融创新都具有普惠性,但是,只有针对长尾群体的金融创新才能称之为普惠金融。


2.在普惠金融的不同发展阶段性,采取不同的干预政策。多数国家的普惠金融发展路径以内生式为主、外生式为辅,这会经历明显的初级、高级二个阶段。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而言,通过何种外生手段(包括政策引导、税收补贴、开发后端技术、提供金融基础设施等)稳定提升MFIs的比较收益,进而缩短普惠金融初级阶段尤为重要。与此同时,还要提防政府补贴对微型金融技术创新的抑制作用。在进入高级阶段后,除了适度监管外,则不宜采取过多的干预措施。


3.密切关注普惠金融发展的三大难题——外生推动的低效性、内生发展的“使命漂移”和小微金融危机。特别是,宽松监管下的小微金融泡沫及其引发的危机,会导致普惠金融发展的休克、衰退,甚至引发印度式或美国式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无论一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如何,在践行普惠金融时,都应该探寻适合本国的标准,使普惠金融发展与服务客体的可行能力相适应。在此基础上,实施必要的有效监管。


4.普惠金融事业的目标,包括共享和公平两个层面。当前,金融排斥导致发展中国家将共享定性为普惠金融事业的内涵或目标。不过,随着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这一目标会在世界各国逐步实现。在此之后,如何践行金融公平,将成为普惠金融事业的终极目标。


作者供职于中证金融研究院,兼FLR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研究员


本文发表于《国际金融研究》2016年第9期


中国社科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FLR)(原名为:中国社科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是非实体性研究单位,专门从事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隶属的中国社科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为中央批准设立的首批国家高端智库。
网址:http://www.flr-cass.org
电话:+(86-10)5986-8205
E-mail: flr-cass@cass.org.c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