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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卫国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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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市场等各类市场的统一管理。电子商务的规范监管问题,成为政府和社会集中关注的焦点,电子商务正在与新的零售、制造、金融、技术等深度融合,新的经济业态和结构呼唤能够与之适应的新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思维。笔者从电商企业的角度出发,对会议作出一些延伸思考。

电商监管需要更深广的视野


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发展,其技术和商业模式也在不断超越我们的想象主要体现在从纯粹的电商平台向其他平台和线上线下的广泛渗入。在电子商务发展之初,电子商务基本等同于淘宝、天猫等电商交易平台。2013年之后,以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服务平台为媒介的电商交易迅猛发展。搭建在社交平台、搜索平台上的店铺专区(微店、易米、有赞)都在进行很有规模的商品销售和劳务提供活动。微店、网约车、网游、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旅游、在线家政、在线租房、网络外卖、网店装潢等,一切在线的商品和服务交易活动,均汇入电子商务的范畴。


在新零售、新制造、新金融、新技术和新能源的五新经济中,功能交叉融合是在线平台的发展趋势:搜索平台不再单纯做搜索,也涉及交易、支付、物流;社交平台不再单纯做社交,也涉足网络交易和支付服务。无论是搜索平台、社交平台还是大量的APP上均可发生规模性的交易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外的电商,因其所依托的经营场景的隐秘性,加上交易主体身份认证、平台法定义务的不明确,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和交易纠纷都更加棘手。面对电子商务活动不断泛化的格局,电子商务的监管,必须针对不同的电子商务业态和模式,在经营者准入、信息披露、消保维权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设定监管义务要求。否则,会使得大量电子交易游离于监管之外,并产生新的监管洼地,催生市场主体的规避迁移,去选择没有监管或者监管松弛的平台,有违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权益的切实保障。


电商发展的深广,还有另外一个维度,就是跨境电商。目前,中国的跨境电商已经覆盖了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尤其是e-WTP(全称Electronic World Trade Platform,电子世界贸易平台)写入G20公报后,世界买世界卖,将逐渐发展成为全球电子商务的常态格局。通过跨境电商洞鉴全球市场,中国将从世界工厂进一步成为全球贸易消费平台和数据中心。


当前,对于跨境电商的发展和监管,还存在争议,亟待尽快统一认识,当务之急是将跨境保税备货这种创新的电商零售进口模式确立为一种新的贸易形态。考虑到我国跨境电商综试区已经成为发展数字经济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试验区,可以考虑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给予上海自贸区类似的法律地位。

电商监管必须依托大数据的能源


尼采曾说:“在有力量的地方,就有数字的王后,她更有力量。”这句话在他的时代,人们感到诡异,而在我们所处的数据时代,却让人惊诧于天才的预言。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与资本和劳动力并列的生产资料,数据成为与电力和石油并列的能源;甚至有人主张,数据已经成为与物质和能量相并列的世界构成元素。数据,成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和管理的最基础的依托,也越来越成为行政机关进行监管的基础手段和资源。基于数据而形成的网络虚拟财产、基于数据而形成的智能化运营、基于数据而沉淀积累的主体信用,使得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了颠覆性的变革。以天猫的“双十一”为例,24小时内1207亿元的成交额,每秒钟17.2万笔的订单创建峰值以及12万笔的支付峰值,如果离开了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支撑,是根本无法想象的。过去的一年,阿里打假团队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并智能化地的下架的侵权商品,是权利人投诉下架商品数量的16倍之多。可以说,离开了大数据谈电商监管,已经是不自量力之举。电商监管依托大数据,需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数据资源的整合与计算利用。必须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技术,加强大数据采集、开放、分析应用,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律与特征。建立信息采集、共享和合作应用机制,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涉企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充分发挥大数据在制定完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中的作用,搜集掌握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反应,跟踪监测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是企业数据报送义务的法治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数据报送的主体、内容范围、使用目的、报送程序等条件下,市场主体才能依法履行数据报送的义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相关数据信息的安全,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数据报送要求,市场主体可以拒绝提供,真正使得监管机关对于获取和使用数据,心存敬畏。


三是确保数据的安全和质量。一方面,要切实采取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数据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刷单炒信等影响数据质量的违法行为,确保归集使用的数据没有瑕疵。


电商监管必须走协同共治之路


当前,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的社会共治,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首先,整合政府监管资源和力量。目前,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涉及工商、发改、工信、公安、商务、海关、质检、食药监、网信、邮政等多个政府部门,规范政出多门,企业往往感觉无所适从。要依托国务院刚刚批准设立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优化网络市场监管方式,协调解决网络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尤其是在许可和执法信息共享、诚信建设和失信惩戒、规范统一协调等方面,进一步整合资源和力量。


其次,依法明确第三方平台的治理权限和责任。电子商务是非常典型的平台经济,电商所寄居的第三方平台,在电子商务治理中,处于比较核心的地位。充分发挥好平台在协同共治中的作用十分关键。应当依法厘定平台的职责权限,尤其是依法切割平台与政府管理的责任边界。在市场准入方面,要实现工商企业登记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前置性行政许可与平台的信息共享,以便平台能够严把准入关。对于自然人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只要其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行政许可的,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而其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准入由平台通过严格的认证来把关。平台依法对个人卖家实施“实名”和“实人”认证,可以进一步加强平台对自然人网店的准入、经营行为和退出机制的法定约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在商品准入、品质监管、假货治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广告及价格违法和虚假宣传、平台上的刷单炒信等方面,也依法赋予平台相应的处置权限。


第三,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主要是充分运用第三方机构形成的信用评价、交易记录、投诉举报等数据,推进市场监管与第三方机构对信用信息的共享,促进第三方机构的市场资源整合及监管部门的行政资源有效配置,加快“互联网+”与市场监管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协会在政策倡导、反映诉求和规范自律方面的作用。


第四、善用消费者主权机制。从电子商务治理的实践看,消费者主权的维度主要包括消费者参与规则塑造和诚信建设;保障消费者的信息自主权,包括消费者信息收集和处置的同意权以及信息的查询权、携带权和删除权(被遗忘权);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特别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 文/阿里巴巴集团综合政策研究室主任   朱卫国


(此文发表于《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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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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