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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察】以“工匠精神”锻造司法公信

2016-11-26 李昭 人民法院报

  自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工匠精神”一词后,“工匠精神”现已成为2016年的热频词汇之一,并逐渐内化为各行各业的动力源泉。同样,司法审判也呼唤“工匠精神”,呼唤以“工匠精神”锻造裁判文书质量。


匠人:不疯魔,不成活

  在京剧行业有一句行话“不疯魔,不成活”,意即对京剧或其他事物要有一种深深的迷恋,要如痴如醉地沉迷于其中。换句话而言,就是要有职业认同感。当你从事木工雕刻、京剧表演等职业之后,并不是说你可以配得上“木工匠人”“京剧匠人”的称号,要想有“匠人”的尊称,首先你一定要去热爱它,如果觉得自己的这份职业没有意思,或者说,觉得实在是没有办法要养家糊口才必须得做,那么无论如何都做不好工作。同理,要成为一位“司法匠人”,首先一定要去热爱法官这个职业,要发自内心地想成为一名好法官。尽管实践中,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带有负面情绪的当事人,或无理取闹或恐吓辱骂,难免会产生抵触情绪,但既然做了选择,就应该从内心重视法官职业,只有把法官当作自己的理想,并有强烈的职业认同感、职业荣誉感,才能耐心地忍受职业承载中的不良因素。


  当前,我们正处于司法改革的攻坚期,法官既是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客体。在司法改革全面推开之际,由于部分干警对司法改革的价值定位不够清晰、对法官员额制表示担忧,加之媒体对法官生存现状不理想的集中“吐槽”,不少优秀法官选择了出走、选择了跳槽。对此,我们应当看到法官队伍的人才流动是正常的、必要的;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诱惑的“匠人”是需要锤炼的。我们更应当进一步看到,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便是以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为手段,逐步建立与司法审判规律相适应的法官队伍体系。离开或需勇气,但留守更显担当。“司法匠人”必须要以一颗对司法审判事业无限热爱的赤子之心来去迎接司法改革的美好愿景。


匠心:如切如磋,如琢如磨

  裁判文书是法官的最好名片,法官作为一种以理服人的特殊职业,必须精雕细琢打磨裁判文书质量。


  要重点提高法官的释法能力。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人们在很多时候无法对其职业范围以外的问题有深刻的理解,在问题的解决能力上也越来越倚重权威和专家。面对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法官需要准确运用既定的法律规范解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评价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从而实现定分止争的目的。然而,受我国成文法体系的影响,在“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形下,亟需法官常思、勤思、善思,以便运用合理的法律解释方法去探寻法律条文背后的实质正义。


  要重点加强法官的说理能力。当阅读一篇裁判文书时,能直接看到法官的写作能力、法学素养,甚至价值理念、个人追求。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和敬畏,则正是从一份份优秀裁判文书开始累积而成的。司法是项技术要求很强的专业活动,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名词、法律逻辑越来越严密,没有进行过法学教育的普通公众对法律条文也就很容易产生误解。案件当事人常常因不了解诉讼程序、举证规则而不接受败诉的裁判结果。这就需要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加强文书说理性,即要对证据采信理由、事实认定理由及法律适用理由等讲得清清楚楚,让当事人能够认同、接受司法的裁判,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值得注意的是,裁判文书的受众对象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还有一般的社会公众,故裁判文书的制作应以受众对象的接受为中心,注重用语规范、用语文明,用民众听得懂的方式来说理回答。


匠艺:锻造臻美,收获极致

  “心心在一艺,其艺必工;心心在一职,其职必举。”极致完美是匠人铸造作品的孜孜追求。“司法匠人”的极致追求是定分止争,然而,司法实践中因执行难造成的法律白条现象,却往往使得裁判成为“半成品”,司法公信成为“残次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执行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关系着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如何破解“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的五座大山,考验着“司法匠人”的集体智慧。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出台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明确要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切实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执行执行工作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一方面,要出硬招攻破难点,运用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等举措,加大对“老赖”的惩罚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则要出新招打开局面,创新部门联动方式、信息曝光平台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实现。(李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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