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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声】一名优秀法官的内在维度——以邹碧华法官为标准

2017-02-17 王贺 人民法院报

  法官这一职业在西方人的视野中,被认为是从事上帝工作的智者。明辨是非、定分止争、布法传道需要娴熟的法律专业技能、丰富的生活阅历以及高尚的人格品性等多个维度的素养,其责任之重、意义之深,非其他工作所能比。因此,在法官的道路上需要静心沉思、潜心钻研才能有所悟、有所得。然而有这么一名法官,在他有限的生命里绽放了璀璨的智慧之光、信仰之力、品德之美。他,是邹碧华法官。


志于道

——坚定法治信仰,注入法治灵魂



  邹碧华生前为自己的微博和微信取名为“庭前独角兽”,寓意深远。独角兽,怒目圆睁,能辨曲直,勇猛公正,是公平正义的象征。邹碧华作为一名法律人,以推动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为己任,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公平正义,并将这种法律精神、法治信仰融入自己的思想、行为当中,为其法治事业注入了灵魂。


  任何信仰的形成都不是凭空产生的,也并非通过臆想而来。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之方式,它并非完美无缺,但却是经过人类历史检验得以证明最能有效保护人民之权利,促进社会之福祉的。善治之道,以人民为本;良政之要,以法治为纲。法治以制度建构为基础,理性布局权利与义务,通过平等、公开的程序设置,承载着保国安民、实现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邹碧华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他所具有的法律精神不仅包含着对于法律权威的信仰,对于职业尊荣感的崇尚,更重要的是对于民生疾苦的悲悯与体恤。


据于德

——各得其所,各就其位


  作为一名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要面对的两个最重要的群体就是当事人和律师,以何种方式、何种态度处理与他们的关系不仅关乎案件能否及时、公正地办理,更关乎法治的精神与信仰能否在个案中得以落实与体现。


  一方面,于当事人之德。邹碧华认为,对于当事人,公正是法官第一等的良知,当事人可以接受败诉,社会可以容忍法官的错误,但绝不宽容法官的偏袒和歧视。正如管子所言:“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气;私之所加,赏虽多士不为欢。行法不道,众民不能顺。”邹碧华在其所著的《法庭上的心理学》一书中,着重强调案件的公正办理需要法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意味着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要更多地关注法条之外、情理之中的因素,意味着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承受更大的压力。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将社会的、法律的、情理的多种因素融入自己的司法过程。


  正是为了寻求案结事了,真正化解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法官必须具有勤奋敬业、救人于水火之心。这是“夙夜在公、寝食不安”的公仆情怀,是一种“采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甜”的奉献精神,是“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的忘我精神,是“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惜民心态。


  而要做到勤奋敬业,需要法官不能只把工作看作谋生的手段,只把职业当成一个“饭碗”,只把称号看作一种社会身份。应时刻记得,办一个案件,只是法官一年工作量的几十分之一甚至几百分之一,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意味着百分之百。法官的工作绝不只是一个“饭碗”,更是一种使命;法官的称号绝不只是一种社会身份,更是一种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于律师之德。在进入法院之前,笔者曾有过两年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历。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虽有职业定位,但职业伦理并不甚明晰。律师一方面作为服务的提供方,自然遵守市场中等价交换、公平交易的原则,但是,其所提供的又是一种蕴含着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的法律服务,因而律师往往陷入利益与道义的悖论当中。然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其谋生凭借的不是金钱资本亦不是权利地位,而仅仅是其所熟识的法律条文。同时,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者,必然要具有鲜明的性格,凡此特点都有利于引导当事人遵循法律路径解决纠纷,并帮助法官准确发现案件事实,适用法律。


  邹碧华着眼实现法治宏伟目标的大局,着力弥合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的隔阂,寻求共同体之间的最大共识,从而形成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大合力。他认为,法官应当确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以尊重律师为己任。缺少了律师的参与,法官要么就是在法庭上演“独角戏”,要么就是与检察官上演“二人转”;尊重律师、注重沟通,这样做天塌不下来,只会把庭开得更好。


  “尊重”并未流于形式,而是转换成了机制。2010年1月,由邹碧华主持,出台了《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意见》的内容很细,包括庭审中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法官不应当着当事人的面指责批评律师,更不得向当事人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等。在201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年会上,邹碧华作了题为《司法改革背景下构建法律共同体的思考》的演讲,他呼吁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的良性互动关系。2015年1月,“上海法院律师诉讼服务平台”正式上线,上海1324家律师事务所的近1.7万名律师成为服务平台的受益者。


依于仁

——悲天悯人,人性化司法温暖人心


  司法不仅是威严的,也是有温度的。司法的温度有赖于法官的真诚恻隐、哀矜裁判之心。孔子说:“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在现代司法中,过分强化法官的超然心态容易使得法官忽视人情世故,只追求法律效果,而忽略社会效果。怀着真诚恻隐、哀矜裁判之心的法官则更易作出符合情理、被社会接受的判决。


  邹碧华说:“法官不是‘审判机器’,除了精通法理,做法官更需要有同情心。”几年前,一位得了白血病的5岁男孩儿被亲生父母所抛弃,爷爷奶奶无法负担高额的医药费,在百般无奈之下,以孩子的名义将他的亲生父母起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当时,还没有未成年孩子告亲生父母的案例,法院一时难以立案。


  时任长宁区法院院长的邹碧华得知此事后,带领长宁区法院少年庭的法官们开了两天会,研究法条,决定立案。最终,孩子的父亲将名下房产划归孩子作为治病的医疗费,孩子坚强地活了下来。邹碧华正是心怀人民之疾苦,把握人民司法之精义,善用法的精神解决问题,服务百姓。


游于艺

——独步九件,思维利器驾驭审判


  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仅仅有法律信仰、哀矜恻隐之心显然是不够的,只有具备娴熟的审判技艺、清晰的逻辑分析思路,才能真正将法治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精神适用到所处理的具体案件当中,才能让带着纷争和困惑来到法庭的当事人,带着清晰的答案离开。


  邹碧华根据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结合中外法学理论,形成了《要件审判九步法》。《要件审判九步法》以请求权和抗辩权基础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出发点,以要件事实作为审判的基本元素,以简明具体的操作步骤作为抽象审判思路的基本载体,自该法流传于世即被一线审判法官奉为圭臬,大大提高了审判工作的效能。


  “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构建了邹碧华法官的内在维度,展现了一名优秀法官所具备的素养,需要整个法律职业群体从中体悟领会,并在前人法律信仰的指引和职业精神的感召下,为中国法治事业的建设奋发进取、努力拼搏!(王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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