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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察】三重视角看“农民卖玉米无罪案”之司法智慧

2017-02-19 蒋安杰 人民法院报

我们也期待着伴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能够产出越来越多展示法官高超司法技能的优秀判决,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月17日上午,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在巴彦淖尔中级人民法院被宣告无罪。因收购4个月玉米挣了6000元钱而获利,因在缓刑期间而无法外出打工挣钱的王力军终获自由。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直接指令再审的史上第一案值得深入观察,从刑法、行政违法以及刑事程序法的三重视角来看,均蕴含着深刻的司法哲理与司法亮点。



图为庭审现场。摄影:张贵


  据媒体报道,王力军萌生收购玉米的想法,是因为家里上有老人要养,下有子女读书,仅仅靠家里种地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王力军借钱买了玉米脱粒机和大卡车,在冬天收购了4个月玉米,转卖到当地的粮站,每个月只挣得1500元钱。而卖玉米给王力军的,很多是当地种地的老人,他们没有能力将玉米脱粒后运到粮站。


  当地工商部门对王力调查后,很快得出王力军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结论,将案件移送了公安机关,之后到了法院。法院当时的判决跟工商部门的认定一样,都是认为王力军违反了国家关于粮食收购的规定,属于无证收购,触犯了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性条款“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像王力军一样在巴彦淖尔收购玉米的农民非常多,事实上,巴彦淖尔多个机关认为农民卖玉米是非法经营的前几年,国家就在不断地放开粮食市场,国家粮食局相关负责人还公开表示,我国玉米生产连获丰收,玉米阶段性过剩特征明显,主产区收储矛盾尖锐,中央和地方政府收储压力不断增加。国家在内蒙古和东北三省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原则,将以往的玉米临时收储政策调整为“市场化收购”加“补贴”的新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入市收购。


  而非法经营罪“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非法经营“伪基站”、非法贩卖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行为,这些行为比起王力军卖玉米的社会危害明显要大得多。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也说得非常明白,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确有错误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制定的《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显而易见,农民卖玉米的行为并没有最高法院明确的司法解释。


  但是,巴彦淖尔的司法机关仅凭自己的感觉就对王力军判了刑。这是典型入罪惯性思维,在刑法的兜底性条款上,人为地忽略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把能够用行政手段解决的事情,错误地适用了刑法。


  王力军的原审判决对王力军的家庭影响极大,对粮食收购的影响也极大。避免这些似是而非的判决,需要完善立法,尽量将各种违法行为明确列举,更重要的是,司法人员需要有谦抑性的思维,需要有在刑法之外找到解决方法的担当。


  王力军虽然已经宣告无罪,但是行政违法性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违法性应该是有害于社会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更大的司法智慧。


  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来看,本案在新中国的司法史上开创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基层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决的先河,其背后蕴藏的深意更值得深入探究。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的决定显然不能简单地通过罪刑法定、形式正义、程序安定等既有理论加以解释,它突显了中国司法无往不在的复杂性,需要运用中国的司法智慧加以回应的现实必要性。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将农村农民收购玉米这一常态性的市场行为入罪与广大农村群众的常识相悖,严谨的司法推理在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面前尴尬失色。


  中国的基层法官从来都不可能抛开社会效果而单单去追求法律效果,况且在本案中将收购玉米的行为入罪也没有到达相应的法律效果。本案的指令再审及改判诠释了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如何统一;司法的克制性与能动性如何协调;司法的中立性与引领社会发展、回应社会需求之间如何相互作用。将上述三者真正融合才是法官司法技能的真谛。我们也期待着伴随着司法改革浪潮的逐步深入,能够产出越来越多能够展示法官高超司法技能的优秀判决,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蒋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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