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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察】治理环境污染不能止于问责

2017-02-20 黄春景 人民法院报

  既要追究责任,更要反思监管的双重缺失。仅仅是对涉事官员进行问责,不去灌输环境担责的精神要义,这样的问责只会流于形式,难以起到“治疗”的效果。


  近日,针对问政现场曝光的陕西省户县11个环保问题和热线电话接听的5个问题,时任户县环保局局长的回答遭质疑。户县环保局原领导班子3人被集体免职。这一做法在社会上引起较强反响,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促进了环境保护特别是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但是,仅凭免职这一问责形式,恐怕难以收到治本的效果。


  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除客观因素外,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廉洁等因素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一些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少数基层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追究不够严、不够实、不够硬等方面。虽说环境问责使官员不再是做污染发展的后台,而是走到了环境执法的前台,但问责却不是治理环境污染的“灵丹妙药”。


  眼下,一些企业之所以不按规则“出牌”,源于违法成本过低,无法触动利益的最深层。况且,污染的背后有复杂的利益链,只有彻底打掉幕后那只“黑手”,才能让排污企业遵纪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面更广,因环境污染而被追究刑责的“以刑代罚”,比起以罚代刑,将更有利于唤起污染企业对环境的重视。


  其次,要把那些高污染企业罚到倾家荡产。目前来看,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导致很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正常运行治污设备,超标排污、在检测数据上弄虚作假等现象并不少见。一旦将这些不法企业罚到倾家荡产,无形中增加了威慑力,这显然要比隔靴搔痒式处罚更奏效。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处罚力度不够是导致污染企业屡禁不止的原因。


  说到底,救赎环境污染,事后问责不是真正的“止痛片”,更不能成为官员失职问责的终点。问责之后是否做到了“亡羊补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须知,问责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吸取教训。为什么屡屡出现环境污染,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监管与问责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因此,既要追究责任,更要反思监管的双重缺失。仅仅是对涉事官员进行问责,不去灌输环境担责的精神要义,这样的问责只会流于形式,难以起到“治疗”的效果。(黄春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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