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律文化】唐代诉讼法律文明精神之三重维度

2017-02-24 陈玺 尤青 人民法院报

  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该《意见》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层、更持久的力量。中华文化独一无二的理念、智慧、气度、神韵,增添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内心深处的自信和自豪。”

  

  中国传统司法智慧作为中华法系的重要内容,对当代中国社会进步与法治建设具有无可替代的参考价值。作为中国传统司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法律文明对于中华法系基本精神的生成、塑造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传统诉讼文明本身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鼎盛时期,对于这一阶段诉讼规则的专门研究,为我们洞察传统法律文明的整体架构及精神风貌提供了路径。古代诉讼文明大致由诉讼制度、诉讼惯例与诉讼观念三部分组成。对于唐代刑事诉讼惯例问题的讨论,无法脱离唐代物质生活条件之制约,以及唐代社会文化诸要素之浸染。因此,研究诉讼惯例之形成、演进与发达,必须关照生成、滋养传统诉讼法律文明之文化土壤。史学大师吕诚之曰:“汉唐并称中国盛世,贞观、永徽之治,论者比以汉之文景。”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更是中古时期社会体制革新、完善的重要历史阶段。唐代贞观、永徽、开元、元和、大中等时期,政治清明,经济发达,文化强盛,“盖姬周而下,文物仪章,莫备于唐”,赫赫文治武功,煌煌盛世景象。这一阶段,海陆“丝绸之路”成为法律文明传播的重要路径,教育、贸易、宗教、婚姻等社会活动,催生了大量涉外法律关系,由此创制并适用世界上最为古老的涉外冲突规范:“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诗人王维说:“九天阊阖开宫殿,万国衣冠拜冕旒。”中国社会文明超越国境,对日本、琉球、朝鲜、越南等地以及西域诸国产生了深刻影响,儒学、佛教、汉字、律令等,成为沟通东亚世界,乃至中西文明之重要文化载体。日本学者仁井田陞认为:“儒教律令不独影响遍大陆,且东渡海而及于日本。在文化上看来,东海不啻唐的庭中池,正如地中海之于罗马。凡受中国,尤其唐律令的影响甚大者:东有日本、朝鲜,南有安南,北有渤海、辽、金诸国。”大唐律法在东亚世界的影响强烈且持续,为世人称道的“中华法系”至此诞生。


  唐代诉讼法律文明与唐代社会存在着不可割裂的现实联系,更与数千年积淀下来的法文化传统存在着传承关系。因此,关于唐代诉讼惯例的讨论,必须从法律文化角度,洞察支配唐代法律体系精神所在,从而达到深入理解唐代诉讼文化的目的。秦汉至隋唐时期,法律样态大致可概括为律令体系。诉讼法律文化最为直接的反映,是保存至今的律、令、格、式。其中,《唐律疏议》作为流传至今的一部重要的古代法典,是研究唐代法律文化的基本依据,其中关涉法律规则创制理念者,大致有三:一曰“德本刑用”;二曰“一准乎礼”;三曰“得古今之平”。


  德本刑用


  其基本内核可归结为“德”。长孙无忌在《进律疏表》中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其中蕴含“德”之理念,诚可谓洞察中国律学数千年相传之要旨。自上古三代,“德”始终被视为匡正纲纪、表彰教化、敦睦仁和之理论基础,《尚书·尧典》描摹了圣王家国治理机制之宏观构想,由修德而睦族,由睦族而理政,其治国诸要素皆统一于“德”:“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嗣后,“德”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地位被不断强调。由于“德”具备调整人际关系、规范行为举止、明辨是非曲直等重要作用,因此,“德”被视为传统诉讼之基本理论基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殷周相继的法律观念,伴随“汤武革命”,受命于天的神权法律观念濒于崩溃。西周初年,“以德配天”思想除秉承固有“敬天”“敬祖”因素以外,尤其强调“民本”意涵。《泰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论断,更是将“民欲”与“天命”直接对应,从而使“民本”成为彰显德教的基本路径。“明德慎罚”是“德治”思想在法律层面之具体反映,且为殷周列圣所承。西周又进而提出寓德于刑,并逐渐衍生出“眚”与“非眚”、“惟终”与“非终”、“罚弗及嗣”基本法律原则。


  《唐律》在律条、疏议中强力渗透“德”的因素,“德”已经超越伦理层面,成为司法实践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具体至诉讼规则领域,诸多诉讼惯例的开创与运行,都与“德”这一指导思想密切相关。如默许妇女直诉、自刑惯例,安置罪人女眷为没官减等之惯例,是以仁孝观念在诉讼中的体现;针对死刑、从坐、赦宥、八议进行的量刑集议程序,则是对传统“恤刑慎罚”理念的回应;在昭雪程序中,对蒙冤者及家属给予复赠官爵、议定谥号、恩荫后嗣等安抚举措,则是通过司法彰化德教的例证。


  一准乎礼


  若言“德”是《唐律》之基本宗旨,“礼”则为《唐律》之精神内涵。《唐律》设定诸多调整礼的规范,最终目的在于维护纲常名教。因此,“一准乎礼”成为《唐律》的基本特征之一。“礼”起源于原始社会以饮食祀奉鬼神之仪节。上古三代礼制,嬗变损益而成。西周时期,礼乐大备,礼成为调整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乃至个人思想言行的基本准则。“礼”有本有文,“本”一般认为是“礼”之精神,其基本内涵是“亲亲”与“尊尊”;“文”多指代“礼”之仪节,如“五礼”“六礼”“九礼”等。由于“礼”具有“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强大功能,遂被视作古代社会国家治理的根本路径选择,所谓“治人之道,莫急于礼”。作为唐代累世遵奉之基本刑书,《唐律疏议》异常重视礼与律结合,礼典编修是唐代“礼律合流”重要体现。《唐律疏议》中论及律令深意,常引典礼以喻之;阐发礼典幽微,多据律令以证之,礼制由此成为法律运行中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据统计,《唐律疏议》中提及“依礼”者凡十七处,涉及《礼记》《周礼》《孝经》等。值得指出的是,唐律所融入之“礼”,确切些说是“唐礼”。《礼记》《周礼》等经典相关内容及具体表达,在唐代已融入唐代礼典之中,就其具体内容而言,《贞观礼》《显庆礼》《开元礼》之间,可能也存在差异。惜贞观、显庆二礼不存,今唯有征诸古礼矣。


  礼法合治在唐代司法中得到深入贯彻,如散斋之日禁刑杀罚罪之禁令,屡见于《唐六典》《大唐开元礼》《大唐郊祀录》《唐会要》等文献,即为唐代礼典与刑书糅合之典型例证。《唐六典》:“散斋日不得吊丧问疾,不判署刑杀文书,不决罚罪人。”《大唐开元礼》:“散斋理事如旧。惟不吊丧问疾,不作乐,不判署刑杀文书,不行刑罚,不预秽恶。致斋惟祀事得行,其余皆断。”《大唐郊祀录》《旧唐书》所记略同。与此同时,众多具体典礼制度亦上升至令典层面。唐《祀令》《衣服令》《仪制令》等,多是关于礼制的法律规定。如大祀昊天上帝、五方帝、皇地祇、神州及宗庙礼仪,早在武德年间即已进入令典,冬至祭祀礼仪与法令之间建立直接类属关系。唐人在礼制法律化领域,律、令、典、礼迭相为用。具体至诉讼规则层面,改谥、禁婚、私忌、复仇司法集议中形成的惯例规则,以及赐死场所安排、临行优崇等惯例规则,均可视作礼制在诉讼领域之表现。


  得古今之平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秦汉简牍、地方档案、文书契约、碑刻墓志等各类史料之发掘、整理、释读和研究工作的大力推进,法律史学的研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骄人成果,众多学界聚讼纷争的历史悬案得以逐步破解。但是,与传统史志、法典相比,上述资料多属于零章断简,故无法反映特定时期法律发展、运行之全貌,亦不可撼动传世文献之固有地位。基于上述原因,《唐律》相关条目仍是讨论历代法律变迁的基本依据。“平”是对《唐律》立法技术作出的基本评价,并于“法”之内涵及传统“中和”思想一脉相承。从这个意义上说,“平”可以具体表现为“公平”“中正”“慎恤”等司法观念:


  “平”蕴含“公平”之意。以法为基本依据的裁判活动,应以确保公平为基本原则。如现有证据难以再现当时场景,则需借助神明威力,依托獬豸决断。公平是中国传统法制的价值追求,是治国理政必须秉承的重要原则。上述观念历代传承,成为唐代施政重要理念,强调规则制定与运作,以体现公平为其要务。唐代“公平”观念进入国家体制层面,成为评价官吏道德水平的基本要件,在唐代诉讼观念中,亦大量蕴含“公平”因子,如唐人冥判、冤报事件反映的善恶循环、业报不虚之民间信仰;稗史小说中“业镜”“业称”所反映的冥律无私、洞烛幽微观念;传奇故事中冤魂上诉、临刑称冤等描述透露的追求司法公正的合理期待等。凡此种种,皆为“公平”观念在唐代诉讼文化领域之生动映射。


  “平”蕴含“中正”之意。传统“中正”“惟中”思想与“慎罚”直接相关,具体是指唐律所规定的刑制,与历代律典相比较,均属平缓,不轻不重。上古文献中,时常将“中正”作为评判法律的重要标准,在立法、司法中,应恪守中德,不偏不倚,尽量做到公道、正直。司法实践中,要求恪守“刑罚世轻世重”“以五声听狱讼”“疑罪惟赦”等基本原则。《唐律》号为平允,此与《周礼》“刑平国用中典”之意契合,所谓承平守成之国,用长行之法也。


  “平”蕴含“慎恤”之意。“慎恤”包含悲悯慎杀与体恤幼弱双重含义。唐初立法秉承《北齐律》《开皇律》之传统,务在宽平。及至贞观,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更加厘改律令。革断趾之刑,立加役之流;祖孙兄弟缘坐,俱从配没之法;老幼废疾犯罪,依律上请收赎。《贞观律》的修订,标志唐律从原则到结构的基本形成,删繁就简,哀矜是求。《永徽律疏》制定之前的武德、贞观时期,形成并传承了“慎恤”司法的基本原则。永徽初年,遵先朝故事,务在恤刑,颇有贞观遗风。“慎恤”观念在中晚唐时期仍得到反复强调,朝廷多次发布诏敕,强调在司法中贯彻“慎恤”理念。


  结语


  德本刑用、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既是《唐律》的基本特征,也是唐代诉讼法制所坚守的基本原则。其中,“德政”“礼法”“中正”“慎恤”等司法原则,在唐代诉讼实践中多有体现,上述原则长期运行,逐步勾勒出唐代法律文化的基本轮廓,并成为孕育和生成唐代诉讼规则的法律文化基础。


  薪火相传且绵延不绝的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根基与源泉,整理与转化以传统诉讼法律文明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则是滋养、培育和提升当代法治精神与法治理念的重要路径,对于当今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或许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陈玺 尤青)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