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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者博客】疏通败诉当事人心里的“纠结”

2017-02-26 陈建华 人民法院报

  “陈法官,您辛苦了,太感谢您啦!虽然我的官司输了,但是我心里的‘疙瘩’完全解开了,我彻底服判。”2016年9月的一天,当事人张丽华紧紧地握着我的手,微笑地对我说出这一番话,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作为一名法官,当事人的满意尤其是败诉当事人心悦诚服,是对我最大的褒奖。


  这是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十五年前,张丽华是国有企业县毛巾厂的一名职工。因国有企业改制,她与该厂签订了买断职工身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下岗之后,她到广东打拼多年之后,因年纪大了回到老家。


  此时,考虑到自己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压力大,并且再找工作比较困难,她不得不担忧自己的养老问题。为此,以她为首的几十名下岗职工,多次到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无果之下,她向县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无果,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张丽华不服,上诉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面对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我内心非常同情。为了深入了解她的真实想法,我主动约她到法院谈谈。


  通过接待,我了解到,她其实是该国有企业300多位下岗职工的代表,该案倘若裁判她胜诉了,300多位下岗职工都会集体起诉。如果裁判她败诉了,300多位下岗职工还会通过上访等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过悉心倾听,我了解到,张丽华的法律知识不足,到我这里来就是寻找“法理”的。为了把这起案件妥善审理好,我早早就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技能》等大量法律书籍,将相关法律条文翻出来给她看,并一一作法条释明工作。


  针对她的上诉理由之一,我告诉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她所签订的协议,是属于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进行的改制行为,改制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企业自主进行改制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她诉讼请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属于改制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之一,亦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针对她的上诉理由之二:一审认定的县毛巾厂于2001年被注销的事实是错误的,被注销的是县毛巾制造有限公司。我给了她提供证据的宽限期,几天后,她将证据提交过来了。证据显示,县毛巾织造有限公司的曾用名称是县毛巾厂,企业名称更换并不影响企业改制的性质。我告诉她,她的第二个上诉理由也不成立。


  眼看张丽华的两个上诉理由都不能成立,即将面临败诉的风险,但是,我考虑到她的人生不容易,认真倾听她的真实想法,帮助她分析法律、事实、证据等方面的败诉原因,细致耐心地跟她谈人生、家庭、身体、未来……通过这些交谈,她心里的“疙瘩”终于解开了,表示服判息诉,并主动去劝说其他下岗职工不要上访,理性维权。


  虽然我又一个下午的时间过去了,但是我的心里舒了一口气,顿时感觉当法官再累、付出再多,都是值得的。


  作为一名法官,作出一份判决,是一件相对容易的事情,但是,关键是如何化解矛盾纠纷,重点是案结事了人和。面对每一起案件的每一个败诉当事人,如何帮助他们化解心结、服判息诉,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一位法官,要有耐心,要认真倾听败诉当事人的真实想法,细心解答其对于裁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的采信、裁判的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的疑惑,帮助败诉当事人分析败诉的原因,促进败诉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与信任,让败诉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对裁判结果心悦诚服。(文中人物名均为化名)


(陈建华)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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