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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去美联航求挨打的回来吧,1.4亿美金赔偿可能只是一个传说

2017-04-29 李瑞云 鲁婧晗 人民法院报

       "美联航暴力驱逐乘客事件"有了新进展。

  美国当地时间27日,“美联航暴力驱逐乘客”事件中亚裔乘客陶大伟(David Dao)的代理律师给所有参与报道的媒体记者发了一封电子邮件称:双方和解了!

       但邮件中并未透露具体和解金额。

  随后有传闻称,美联航赔了1.4亿美元,接近10亿元人民币!


  挨几下打然后成为亿万富翁?这可是一夜暴富的一条捷径啊!

  于是,吃瓜群众立马不淡定了,纷纷表态:也想挨打。


  可这一夜暴富的传说,是真的吗?


  小编为大家分析了一下,觉得这顿打还是不挨的好。下面就让小编带你看看这1.4亿美元和解金不可信的原因。


  美国华裔律师刘龙珠表示:“美联航暴力驱逐乘客”事件中的乘客伤势不是很严重,但精神方面可能会造成伤害。外伤加心理医生的医疗费可能在10万美元左右,乘客可据此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通常是医疗费的3到4倍,大约在30万到40万美元。


  除此之外,乘客还可申请惩罚性赔偿,数额可达精神损害赔偿的10倍以上。算下来,理论上,乘客可申请的赔偿在500万美元左右。即便在双方选择和解的情况下,乘客也有望拿到100万美元以上的赔偿。


  但这一数字显然与1.4亿美元相去甚远。


  所以,1.4亿美元和解金极有可能就是个假新闻。如果有人不幸已经赶去“挨了打”,那让我们根据之前的判例看看,他实际能拿到多少赔偿金吧。

案例分析

夺命航班


  2003年11月12日,汉森先生和他的夫人乘坐奥林匹克航空公司的某航班从美国飞往希腊度假。因为汉森先生患有哮喘,对二手烟极为敏感,所以办理登机时,他们要求航空公司为他们提供远离吸烟区的座位。


  登机后,汉森夫妇发现自己的座位离吸烟区非常近,三次向乘务员申请换座位,但都被拒绝。随着机舱内吸烟人数增加,汉森先生明显感到身体不适。虽然航空公司随后紧急为他安排了医疗救助,但是回天无力,汉森先生最终死亡。


  随后,汉森夫人将奥林匹克航空公司告至加利福尼亚地区法院。华沙公约第17条规定:“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任何其他身体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加利福尼亚地区法院最终判定汉森先生的死亡符合《华沙公约》第17条所规定的情形,奥林匹克航空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该公司赔偿汉森夫人140万美金。随后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先后肯定了该判决。

最高法院以6比3确认了判决

  很多人以为美国经常出现巨额赔偿,在很多时候,这个巨额“巨”的已经接近不可理喻的地步。

  大家直呼:天啊,被那些有钱的大公司欺负真是太“划算”了。

  但这是真的吗?并不全是。

斯黛拉·莉柏克被烫伤案

Liebeck v. McDonald’s Corp.

     1992年2月,79岁的莉柏克搭乘外孙驾驶的轿车,在一家麦当劳通过“驾车销售窗口”买了一杯咖啡,售价49美分


      驶离餐馆后,莉柏克需要往咖啡里添加奶和糖,外孙便停住了车。这个79岁的老太太坐在前座乘客位,把杯子放在双膝之间,左手拿着奶袋和糖袋,右手试图打开杯盖。没料想,一个意外闪失,整杯滚烫的咖啡洒在两腿之间,致使大腿内侧、股腹沟、外阴部、前臀等处严重烫伤,其中“三度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6%。


受害人斯黛拉·莉柏克(Stella liebeck)

       随后,莉柏克的家人将涉事麦当劳餐厅告上法庭。


       该案陪审团判决涉事麦当劳偿付原告“补偿性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16万美元,“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270万美元


       这总额高达286万美元的巨额赔偿在当时可谓轰动全球。



美国报纸就“天价赔偿”进行的报道

       然而主审法官认为,此案中原告本人的责任不可低估,而且陪审团判决的“惩罚性赔偿”的金额明显过高。于是,法官将“惩罚性赔偿”由270万减至48万美元,加上原有的16万美元“补偿性赔偿”,麦当劳应付的赔偿总额降低为64万美元。


课后答疑

 

Q:

      为什么在很多判决中,受害人被判应得的赔偿金额总是开始有个天价,后来又大幅贬值?


A:

  这和美国的民法赔偿审理程序有关系。


  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一般来说,那些要求大公司给予消费者巨额赔偿的判决都是由初审法院的陪审团作出的。媒体比较热衷报道的天文数字也就出自这部分判决。但是这种判决失效的可能性很大。其中一部分是被初审法官否决。


  即使初审法官通过,那些大公司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而上诉法院不实行陪审团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额通常会大幅度下降。



       2002年10月,洛杉矶陪审团曾对拥有香烟品牌“万宝路”的美国第一大烟草公司——菲利普·莫里斯公司作出280亿美元惩罚性赔偿金的判决。但9年后,2011年8月,赔偿金被上诉法院改为280万美元。初审和终审判决差距在1000倍左右。


Q:

      为什么最终多数受害人选择和大公司庭外和解了呢?


A:

  超级公司通常会背靠强大的律师团,利用公司雄厚的财力和律师们的法律功力和消费者展开“拉锯战”是他们的惯用套路。赔偿案审判的时间跨度超过十年的情况屡见不鲜。



  对于许多普通人来说,高额的律师费用、漫长的诉讼程序可谓是不可承受之重。所以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原告的律师也会建议自己的当事人庭外和解。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 李瑞云 鲁婧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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