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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说法】武林风云起,“生死约定”法律可不承认!

2017-05-02 陈丽英 人民法院报

几天前,现代格斗教练徐晓冬在一次公开“单挑”中,仅用20多秒便击败太极拳师雷雷,顿时引发了轩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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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可杀,不可辱!于是,中原各大武林门派以及传统武术高手纷纷挺身而出,公开声明挑战徐晓冬。


这些武术高手的来头可都不小,包括著名的陈氏太极拳传人陈家沟太极拳掌门王占军、王占海兄弟,梅花桩掌门李尚贤等等。其中,崆峒派秦玉龙更是代表掌派人发出战书,表示:“无限制格斗,死伤由命!”看得我等吃瓜群众热血沸腾。





不过!正当小编搬着瓜子花生小板凳准备围观的时候,突然意识到了哪里不对!咱这可是现实法治社会不是武侠小说啊,约架斗殴可是犯法的!要负法律责任的啊!



一定有人会问,这不是他们自己约定的吗,人家都说了“死伤由命”了,咋还用负责任呢?那就让小编来给你们科普科普吧~


生死约定与被害人承诺


5月1日,徐晓冬发微博称,接受所有武林掌门人的挑战,“不戴任何护具,无限制规则,可以踢裆、插眼……”秦玉龙更是表示“死伤由命”,但是他们这样的约定从法律上来说真的有效吗?答案是否定的。


这种类似于“死伤由命”的约定,法律上称之为“被害人承诺”,简单来说,就是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行为人在得到被害人的承诺的情况下实施行为。“被害人承诺”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外一些国家由此可以认定减免行为人的刑责,但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况且,并非所有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都可以阻却违法,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承诺的主体要件:承诺能力

被害人承诺的主体要件,即被害人的承诺能力,是指理解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并做出承诺的能力。中国学者大都认为被害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就是说承诺人应当能够明确认识到其承诺行为的性质、后果、意义等。

承诺的主观要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承诺必须是出于被害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基于欺骗、胁迫、利诱等的承诺不阻却违法性。由于承诺是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行使,所以不能有任何意思瑕疵。

承诺的权限要件:个人法益的有限承诺

被害人承诺的范围仅限于自己可以支配和处分的个人法益,同时不得侵犯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其中,生命是最重要的法益,刑法对其采用绝对保护原则,剥夺他人生命或者严重威胁他人生命的行为都被认为是犯罪。因此,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行为仍然构成犯罪,但是在量刑时可以考虑被害人承诺这个因素而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此外,因为严重威胁健康保护效果的自身伤害承诺会给刑法的健康保护规范带来很大的副作用,因此,被害人不能承诺可能造成其身体永久性伤残的伤害行为,也不能承诺违背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伤害行为。

时间要件:实行行为发生前

或行为发生时

各国刑法学者一般认为,被害人的有效承诺只能在实行行为发生前或者行为发生时做出,事后做出的承诺不能以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而排除社会危害性。

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容与

承诺的内容一致

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承诺要有明确的认识,对被害人权益的损害应当在承诺的范围内进行,对于超出承诺范围造成的损害,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不难看出,“约战“双方所谓的“生死约定”,一旦真的出现致人死亡或者受伤的后果,是不能免除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


说了这么多,最后小编想说,武艺再高,也高不过法律, 我们尊重各武林门派之间的比试切磋,但各种比武、挑战,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正规的赛事和规则之下进行。毕竟,有人的地方不只有江湖,更有人人都应该遵守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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