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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有哪些要求?| 司法改革热点问答十九

2017-06-05 人民法院报

58问:如何规范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

       为维护庭审的终局性、权威性和公信力,要完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要将证据调查作为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应当逐一出示、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要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引导控辩双方理性辩论,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有效归纳、依法处理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争议。要完善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大力度深化司法公开,包括开展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推进庭审网络直播等,通过庭审公开倒逼司法公正。在庭审全面公开的背景下,侦查、公诉行为,律师的辩解辩护意见,都要与审判活动一起,同步接受法庭内外的监督和评判,这对政法各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59问: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如何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加强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人权司法保障,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条件,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是推进法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一是要切实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旗帜鲜明地反对使用各种非法取证方法。要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进一步完善讯问制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依法进行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二是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对法律规定的各类非法证据,都应当准确认定、严格依法排除。要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于经过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三是要完善刑事辩护制度。要建立健全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要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四是要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要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切实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超期羁押”“关多久判多久”等问题。

60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有哪些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完善证据制度和诉讼程序,贯彻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要求,有助于积极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一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调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强调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诉讼原则,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这些措施都有助于解决制约公正审判的制度难题,推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源头、重制约、守底线,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


  二是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针对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推动落实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并完善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有助于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是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强调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于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等情形,应当依照中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对于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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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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