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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热点问答】为什么要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第二十五期)

2017-06-24 人民法院报

77问:为什么要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 

答: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创新诉讼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以福建泉州法院为代表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一部分当事人异地申请立案路程远、不方便,网上申请立案还不会、没条件的问题,打通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一是坚持严格依法开展跨域协作。在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模式下,收材料法院和管辖法院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工作分工。对于当事人起诉,收件法院接收材料后,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核对,然后交由管辖法院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二是坚持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成立专门协调指挥机构,负责服务平台的策划、指导和协调。实现跨域诉讼服务“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文书格式、服务标准、立案流程”的“五个统一”。建立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限时服务及受理后的及时回访机制,保障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权。


三是坚持信息引领提升服务质效。研发跨域立案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做到生成立案信息、流转卷宗材料、制作法律文书、传递电子签章的同步生成,和当事人就近跨域立案与管辖法院送达文书的同步实现。


四是坚持便民为民延伸诉讼服务。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方便当事人全程了解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打造了开放、动态、阳光的司法工作机制。建立法院间信息互联互通、事务办理互帮互助机制,促进和带动了在线调解、在线诉讼和智慧法院建设。


78问:从立案到审结的各个诉讼阶段,案件繁简分流具有哪些层次?

 答:推进繁简分流要树立“大繁简、大分流”的理念,构建一个立体的、动态的、分层的分流“漏斗”,按照纠纷发生与案件审理的流程进行多层次分流。


一是促进纠纷诉前分流。坚持依法处理和多元化解相结合,强化诉前调解、诉调对接,建立立案前的过滤、甄别、分流和引导机制,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对不同意诉前调解的,依法登记立案,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二是利用审前程序分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减少需要开庭的案件数量,同时通过庭前会议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归纳整理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有效提高庭审质量。同时,可以将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移至庭前进行,提高庭审效率。


 三是选择审判程序分流。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充分发挥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的整体效能。比如对简单案件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简易程序等快速审理。


四是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庭审和说理分流。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根据诉讼各方意见、有无争议等情况,对庭审和裁判文书进行适当简化。二审和再审应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和说理,避免与原审在庭审和裁判文书方面的不必要重复。


79问:不同类型案件繁简分流如何体现特色要求?

答:三大诉讼的案件数量排列依次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要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充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督促程序、依法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鼓励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来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单案件推广要素式庭审、“门诊式”庭审等新的庭审方式。进行文书“瘦身”,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当庭宣判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可以探索口头裁判方式等。


刑事案件要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加强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衔接配合,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提速,在看守所、交警队等设立速裁办公区,避免押解风险,减少案件流转在途时间。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按照《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开展试点工作。


行政案件要按照规定适用行政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简单行政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等类型化案件,可以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


80问:各地法院在解决送达难问题上有哪些好的做法?

答:一是推广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各方当事人在诉前约定明确地址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如果因发生争议进入诉讼程序,该地址作为人民法院送达各类法律文书的确认地址,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被拒收、退回的,视为送达,无需另行公告。当事人以书面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一旦形成诉讼,该地址也可被认定为当事人自行确认的送达地址。


 二是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电子邮件号、传真号、QQ号、微信号、移动通信号码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试点建立全国统一电子送达平台推进电子送达工作。


 三是使用公证录音电话送达。安装使用公证机关认可的电话录音取证系统,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及地点、举证期限、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等事项,均由系统同步录音,自动储存在公证机关的存储介质。相关工作人员可登录管理账户,对录音内容进行查询等操作,必要时法院可就电话录音内容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四是构建网格化司法送达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形成覆盖至各村居的网格化区域,利用综治组织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等,实现专人协助送达。


(各界读者可通过电子邮箱sigaiwenda@126.com对司法改革进行提问,我们将选择一些普遍性问题予以解答)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鲁婧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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