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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法官员额制 推进法官职业化专业化

2017-07-05 王俊峰 人民法院报


经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审议通过,首批367名法官入额。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又一项具有特殊意义的重大成果。


法官员额制,是遵循司法审判规律,优化配置法院人力资源,实现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一项重要制度。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的一个重要政策导向就是,要对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建立法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这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在法院内部和社会外部形成对法官的身份认同,让法官更有职业获得感和尊荣感。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也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必要条件。法官员额制改革作为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综合性改革,涉及划定入额比例、确定入额标准、入额遴选的方式、程序,审判权运行机制变更,未能入额法官工作岗位的调整与安排,以及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职能定位与功能发挥等一系列问题,关系到包括法官在内的法院各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整个法院审判系统的工作秩序。


如何科学核定法官员额,是推行法官员额制的基础性问题。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即要求在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进行员额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法官办案工作量和三级法院功能定位、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以人员编制总数(人员编制数加核定文职人员数)为测算基数,按照向审判工作倾斜的原则设定员额比例。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法院人员状况存在的巨大差异,法官员额比例的设定不可能一刀切。但是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等因素对审判工作的影响,最终会反映到案件数量、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审理时间上来。因此,审判工作量将是确定员额比例的主要参照,并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辖区面积和人员数量(含暂住人口)等因素。


在核定法官员额比例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紧密围绕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正确处理法官员额制之下审判事务与行政事务的关系,科学界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各自的职责以及配合模式,“让法官更像法官”,在提升案件审判质量的同时,也提高司法效率。对于审判来说,法官要亲力亲为开庭审理、合议定案、制作裁判文书等核心工作;审判辅助人员则担当组织庭前证据交换,草拟调解文书,草拟裁判文书,委托办理鉴定、评估、诉讼保全等,通知当事人、负责案件记录、送达裁判文书、接听电话、归档案卷材料等辅助性事务。


严格把关法官入额标准,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重点。法官员额制的核心价值是建立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这对拟入额法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严格把关法官入额标准,就要改变过去用选拔公务员的模式来选任法官的做法,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同时,把法律专业知识、职业经验和职业伦理作为重要考核标准。严格把关法官入额标准,就要充分发挥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作为专业机构,其运行机制对于省一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具有积极示范意义。严格把关法官入额标准,就要抓住“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进入员额的,亦应依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遴选,且进入员额后,都必须参与到审判一线,亲自办案。严格把关法官入额标准,全国法院员额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在解决“存量”的基础上,更好做好“增量”工作,继续按照统一标准开展未入额法官遴选入额工作;同时,要全面落实《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精神,严格选任标准,将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选拔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


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还要做好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推动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过去,我国法院系统的国家工作人员基本上按照普通公务员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法官序列与非法官序列交叉,无法凸显法官的职业特征,特别是法官审判权力与行政职务挂钩,致使许多法官更为注重行政绩效考核,间接影响了审判质量。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旨在找到一条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基础上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根据职业道德表现、职业能力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等绩效指标,决定法官的等级设置、晋升方式、晋升年限、选升比例、考核惩戒和工资制度,确保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总之,法官员额制改革在整个法院改革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事关司法改革的成败。当前,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基本完成,随着法官员额制改革走向深入,人民法院以法官为主体、审判为核心的工作机制将得到不断完善,法官在法院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凸显,亦将不断贴近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



作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王俊峰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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