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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讼者说】员额制改革后,副院长如何履职

2017-07-23 邹辉斌 人民法院报

副院长在员额制改革后认真履行好职责,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调整心态,找准位置;勇于担当,积极办理疑难案件;注重监管,落实“一岗双责”。


  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已进入尾声,全国各地法院正在紧锣密鼓地布置入额法官工作。有观点认为,司改后,基层法院副院长不再审批文书、研究过问案件,意味着副院长职能范围将大打折扣,与一般员额法官处于同等地位,建议取消副院长一职,果真如此吗?


  此次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尊重司法运行规律,提升司法质效,实现公平正义,使审判者行其权、负其责。这种改革,是积极向上的,也是符合时代发展现实需要的。作为基层法院的副院长,笔者就如何积极参与到司法改革中去,正确定位好自身职责,从而发挥应有作用,谈谈自己的看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组成。首先,副院长是一个审判职务,副院长必须是审判员,只有具有审判员身份的人,才能担任副院长职务。在现实生活中,副院长一般是从庭室负责人等相关职位上产生,审判经验丰富。其次,在审判活动中,副院长是法定的组织者,在只有副院长参与的合议庭中,他是当然的审判长,对案件的审理,起到引导作用第三,副院长又是一个行政职务。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受党组委托,其负有分管线的行政管理和党务管理职责。必须抓好队伍建设,负责团队高效运转,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此外,他还受院长委托,代表院长行使某一方面职权,并向院长负责。正是基于副院长的上述职能,并结合司法改革的“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宏观要求,笔者认为,副院长在员额制改革后要认真履行好职责,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要调整心态,找准位置。当前,一些副院长受机构改革、领导定编、员额制等因素影响,心态不稳定,负面情绪较多,因此调整心态是首要任务,要顺应时代潮流,迅速找准位置。司改后,不少法院工作将分为五大板块,即“诉讼服务中心、后勤管理中心、审判管理中心、审判中心和执行中心”。这种分工,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作为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受到冲击最大。原来对案件是实行微观管理,逐案研究、逐案审批,改为现在不研究案件、不审批文书。其管理职责也应从案件与队伍并重向队伍监管倾斜,认真落实好分管线干警政治、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与此同时,要拓展工作思路,多为一线法官提供业务指导和办案帮助。特别是当法官遇到审判中的疑难法律问题时,就需要副院长进行组织本审判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诊,提出建设性意见,供主审法官参考。对于同一类型案件,如何做到审判结果不多样,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也需要副院长领导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审判指导意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显示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要勇于担当,积极办理疑难案件。副院长一般都是该部门的行家里手,要勇于担当,亲自主审大案要案和难案。副院长审案,可重点选择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上级领导交办案件、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等。再审案件,是经当事人申请再审或院长发现或检察院抗诉而产生,这类案件较为复杂,由副院长审理更具有权威性,原审判法官抵制情绪也会少些,当事人也会服判息诉,检察机关也感受到法院对案件的重视。发回重审案件,大多是因客观事实难以查清或法律关系难以厘清而发回,副院长作为资深法官,在这方面更具权威性,有审判优势。上级及领导交办案件,通常都是一些社会疑难问题和焦点问题,由副院长办理这类案件,在政治上起到组织保障,也能获得社会各界的信任与支持。当前,正处社会矛盾多发期,地方党委通常要求行政副职汇报案件,群体性事件案件由副院长审理,便于上下沟通,有一杆到底之功效。上述案件大都是些“硬骨头”、“夹生饭”,副院长主动把这些案件拿下来进行精细审判,能更好地排除外界干扰和压力,对提升司法质效和促进司法公正,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要注重监管,落实“一岗双责”。随着改革深入和法官角色转换,党对司法的领导和人大的依法监督不仅不会放松,反而会加强。副院长受党组委托,领导责任会更重。作为副院长,首先,要引导审判人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其次,要认真行使监管职责,确保法官审判程序合法。第三,可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生效的案件,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行使院长监督权,由副院长向院长提出,由院长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与此同时,要认真履行好分管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职责。员额制改革后,法官权力会更大,风险也更大,副院长要从严管理从严要求,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分管副院长未认真履行监管、报告职责的,要公开作出检查,并依法依规倒查追究领导责任。对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队伍纪律松弛、作风散漫、考勤情况差、超审限或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多、信访案件多、工作任务完成质量差效率低、被本院多次批评或被上级通报的,分管副院长要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张立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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