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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古今】明代监察制度考

2017-07-29 余钊飞 人民法院报

公元1368年,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鉴于元朝末年贪官横行、百姓穷苦的历史教训,朱元璋奉行重典治国方针,运用残酷刑罚严厉打击各级贪官污吏。为进一步巩固统治,振作纲纪,明初洪武年间,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时称“风宪衙门”,负责全国的监察工作,同时直接受理皇帝交办的诏狱案件。都察院以左、右都御使为其长官,下设御史多人,负责巡察全国。同时创设六科给事中制度,六科给事中除了谏诤规诲、封驳补遗之外,亦负责纠察弹劾事务。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相互配合,俗称科道,两者权力交叉并互相纠劾,成为了明代监察官的主力。明朝监察御史对地方的监察采取分道巡按的办法,将全国划分为多个监察区,每区称为道,各道由都察院分别派遣监察御史,分掌各道的监察工作。明宣德年间,正式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道,每道派遣监察御史若干,共计110人。十三道监察御史掌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其主要监察对象是中央的中下级官吏和地方官吏。监察御史具体职责是:纠弹官邪、参与考察各级官吏、巡按地方、参与廷推和廷议、纠察礼仪,以及各种专差和临时派遣。监察御史虽然在组织上隶属都察院,但其独立性较强,官署名称只标道名,不写为都察院所属,以表示不完全为都察院控制。明代给事中则不再隶属于其他单位,成为一个独立机构。由于给事中分掌六部,故称六科给事中。六科给事中正七品,各科人数不同,权力很大,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其中封驳职能就是辅助皇帝处理奏章,科抄、科参职能就是稽察六部事务。这样就在都察院系统之外,又形成一个直接统属于皇帝的监察组织。六科给事中品秩不高,权力巨大,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六部,起到监督和钳制作用。同监察御史相比,两者都以弹劾谏诤为职,御史称为道官、察官,给事中则称为科官、言官,因职务相似,合称科道。但御史偏重察事,以一般行政为监察对象,给事中则以拾遗补阙、封驳奏章为主,偏重言事。纵观明代监察制度,可以看到它的特点是体系完备、制度森严、机制灵活、内涵丰富。


制度完备,机制灵活


明代监察规制,上承宋元,出现了系统化、法典化趋势,形成宪纲条例、六科监察法规、南京都察院事例、出巡监察法规、奏请点差法规、回道点差法规、抚按通例等系统法规,监察领域覆盖立法、行政、人事、经济、司法、军事、仪制、考试等广泛领域。如宪纲条例规定,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弊,一切兴利除害之事,要求监察御史、按察司官直言无隐。明会典六科通掌条目中要求六科给事中对于皇帝命令、朝廷章奏、朝廷礼仪、军事边防、京控案件和重大案件进行广泛监察。在具体监察过程中,明朝对巡按御史从选派、点差到出巡、更代以及回道考察等环节均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如规定御史巡按,岁一更代,正以防上下稔情之故。特别是明朝明确了奏请点差的具体制度,都察院根据需要奏请皇帝分派御史出差分巡、追问、审理。明代御史点差明确了御史点差的等级和出巡期限。御史点差划分为大、中、小三等。大差是指巡视京畿、顺天、真定、苏松、淮扬等发达地区以及浙江、湖广、江西、福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广东、广西等省,以及巡视京营。中差巡视辽东、宣大、甘肃等边地,以及清军、印马、屯田、巡盐、巡仓、巡关、巡茶。小差是指巡视皇城四门、马房、五城、十库等地。在分配巡按任务中,一般按照御史资历,先委以小差、中差,然后再委任大差。关于出巡的期限,明代根据路途的远近,设定御史出差期限,要求御史必须依期交代、如有违限、给予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明代对于监察官自身权力也进行制度化约束,严格对监察官的考核。如明代制定了《考满通例》《责任条例》《出巡事宜》、《监管遵守条款》《巡抚六察》《巡按七事》《满日造报册式》《监纪九款》等制度,严格要求监察御史必须遵守巡察程序和纪律,对于违反者加重处罚。如《宪纲条例》要求监察官“在我无瑕、方可律人”。《宪体十款》要求巡按不许擅令官府和买货物、不许私役夫匠、不许铺张浪费、不许虚张声势、不许纵容官员出城迎送、不许盛张宴席、不许带领家眷、不许接受请托等。这种纪律约束比前朝的监察规制要完备许多,旨在启迪监察官员严于律己。


权责清晰,分工明确


明代监察御史主察“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弹,或封章奏劾。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盐茶马、巡漕、巡关、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外出巡按则代表天子巡守,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辨之。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勉励学校,表扬善类,剪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凡朝会纠仪,祭祀监礼;凡政事得失,军民利弊,皆得直言无避。明代的六科给事中的监察权更大,如兵科给事中监察的范围包括兵部内外官员的选任、考核、轮差、奖惩以及军事装备维护。兵科给事中的监察对于皇帝掌握军权、预防动乱、保障国防安全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明代的监察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进行着与时俱进的调整。明代经济较为发达,特别是随着漕运的发展和边关贸易的加快,税粮运输、食盐专卖、茶马交易支撑了明代的主要财政收入。故而针对这些领域的专项御史巡察也逐渐得到了发展。如永乐年间,御史开始专项巡盐。宣德年间选差御史一员,于扬州府等地巡捕禁革私盐。正统年间,令两淮、两浙、长芦等运司,每岁各差御史一员,领敕巡视禁约、催督盐课。成化年间,基本形成定制,即规定山东济宁至南京一带河道,由两淮巡盐御史带管;通州直抵济宁一带河道,由长芦巡盐御史带管。具体任务为提督所属军卫有司,时加疏浚修筑、禁治豪强、革除奸弊、督收钱钞、点视驿站、缉捕盗贼、盘检马船等。针对边境地区日益兴盛的茶马贸易,永乐年间曾差御史三员巡察河州、西宁等地。成化年间形成定制,即每年定差御史一员赴河西一带专理茶马。由此可见,在食盐和茶马的专卖领域,御史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监督和管理作用。这对于保障明王朝的财政收入和对外贸易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官员对榷场的干涉和贪腐。


铨选严格,人才辈出


明代对御史的铨选极其重视。明太祖要求“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耳目之寄,肃清白司,今后慎选贤良方正之人”。明成祖要求“御史为耳目之寄,宜用学识通达治体者”。明仁宗要求“御史耳目之官,惟老成识体者可任”。明英宗要求“中外风宪系纲纪之司,须慎送识量端宏,才行老成任之”。上述情况表明,明前期最高统治者对于监察官的选拔极其重视。概括而言,就是要求担任御史者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德行显著、忠君爱国、清正无私;二是学识通达、明习法律、晓谙事故;三是老成练达、生性耿直、精明能干。同时要求御史年富力强,如御史缺,一般选用年三十以上、五十以下之官员担任。对于监察官的选任,采取荐举和考选两种方式。荐举主要是由吏部、都察院长官和三品以上京官联合推荐;被荐举者必须经过吏部勘核合格后方能任用,荐举者同时承担保举责任。考选则分定期考选和临时考选。定期考选,一般每三年一选,由吏部、都察院协同拟定人选,优秀者授给事中、次者授御史,又次者以部曹用。临时考选针对给事中、御史出缺,由吏部和都察院或策以时务、或试以章疏选拔之。给事中、御史名单确定后,均呈皇帝钦批。


明代对于监察官员实行严格的任官回避制度,如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属同族则以下避上”。此外,巡按御史与地方上的按察司相互配合,形成双重监察体制,克服专官久任弊端,同时避免巡按御史对地方情况了解的不足。明太祖起于草民,深知吏治清明直接关系王朝兴衰,以此赋予监察官广泛的监察权和弹劾权。故而有明一代,监察官强项辈出,奉法无私、冒死弹劾、敢于死谏者前赴后继。明初洪武年间御史汪广洋、陈宁弹劾丞相李善长,御史韩宜可弹劾丞相胡惟庸,对传统相权产生重大制约。永乐年间,御史刘观弹劾谷王无道,使谷王被废为庶人。天顺年间,御史李纲巡按江南,弹劾浙江等地贪赃枉法的官吏四百余人。嘉靖年间,严嵩父子专权、结党营私、卖官鬻爵、贪污受贿、贻误军机;御史童汉臣、陈绍、伊敏生、喻时、谢瑜、林润、邹应龙会同其他正直的官员如锦衣卫经历沈鍊、兵部员外郎杨继盛前赴后继弹劾严嵩父子罪行,终于迫使严嵩父子伏法。隆庆年间,一代清官海瑞复出,调升右佥都御史,力摧豪强、赈抚贫弱、深得百姓拥护。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明代宦官专权的愈演愈烈,御史的弹劾锋芒也从权臣奸吏转向宦官。如明代专权的宦官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乱政时期,不断遭到一些正直和不惧生死的御史强有力的弹劾。特别是明末魏忠贤专权时期,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杨涟、左佥都御史左光斗奋力弹劾魏忠贤,最后皆为阉党残酷迫害致死。但他们一身正气、大义凛然的勇气和魄力彪炳千秋。


明代的监察制度体系完备、内涵丰富,对于巩固明王朝的统治产生了积极作用,也是明朝延续将近三百年的重要制度保障。但是,依附于专制皇权的监察权,随着皇权走向腐败也逐渐没落。明朝前期,明太祖、成祖时期言官直言蔚然成风,六科给事中对“主德阙违、朝政得失”拥有明确的谏诤进言之责。但宣德年间,该职责明确被废,对皇权的监察荡然无存。随着明朝后期宦官专政、外戚干政、朋党之争的愈演愈烈,明代监察制度的政治调节和权力控制作用日益衰弱,明王朝也开始走向覆灭。即使出现了海瑞、杨涟、左光斗等杰出的铁面御史,也难以挽救彻底沉沦的明王朝。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李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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