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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法国离婚制度改革创建协议离婚新模式

2017-07-29 蔡勇 人民法院报

编者按


2016年底,法国新颁布的《21世纪的司法现代化法》,侧重对家事领域的司法程序进行改革,其中离婚制度改革成果最为瞩目,开启了协议离婚从法院分流之路,“公证离婚”成为法国人离婚的一种新方式。让我们来看下此协议离婚与我国的协议离婚有何差别吧!


法国人离婚诉讼时间漫长


在此次改革之前,法国人离婚都必须得走法院程序。《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方式有四种:1.协议离婚;2.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离婚后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无法达成一致;3.婚姻生活确定已破裂(分居两年以上);4.过错离婚。第一种离婚方式为非诉程序,后三种离婚方式属于诉讼程序。不管采用哪种形式,离婚案件都必须经过家事法官审理,以确保离婚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均能得到保护。


法国社会的离婚率很高,严格的离婚程序和冗长的过程引发了民众对司法效率的诸多抱怨。法国人不结婚的比例非常高,其重要原因就是严格的婚姻法和高昂的离婚成本造成了法国人对婚姻的畏惧,宁愿长期同居也不结婚。


而离婚案件数量之多也让家事法官不堪重负,据统计,家事案件已经占到了法国法院工作量的80%。如何改革离婚制度,为法院减负,在近十年来一直是让立法者颇为头疼的议题。


公证途径是最佳选择


2015年7月31日,时任女司法部长克里斯蒂娜·托比拉向政府部长会议呈递了《21世纪的司法现代化法》的法案,经参议院和国民议会两轮审议和修改后,该法案最终于2016年10月12日被国民议会审定通过。法国宪法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7日批准该法并于11月18日颁布。新法律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新法第50条创设了一种新的协议离婚方式,在《民法典》第229条的开篇增添了以下内容:“夫妻经协定,可以通过由双方律师联合署名、并由公证人按公证文书原件存档的私署协议来完成离婚。”选择协议离婚的案件不再由家事法官处理。离婚双方应各自聘请律师磋商离婚事宜,在双方就离婚协议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后,两名律师把草拟的协议以挂号信方式寄送给各自的当事人。


离婚双方在收到协议文本后均享有15日的反悔期,反悔期届满前离婚双方不得在协议上签名。15日期满,离婚当事人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签署离婚协议,并由律师联署签名后在7日内送交公证人存档备案。修改后的《民法典》第229-1条第3款规定,公证人存档后离婚协议即生效,同时赋予了离婚协议确定的日期和执行效力。


公证人在收到律师递交的离婚协议后,需于15日内完成存档手续,并向离婚当事人出具存档证明书。存档证明书是一份公证文书,等同于离婚证明。当事人凭存档证明书办理户政登记的变更手续,或者向第三方出示以证明自己已离婚。


法国离婚制度改革的宗旨是“鼓励以多元化途径解决争端,减少法院非诉案件”,但是《民法典》第229-2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形的协议离婚仍然必须通过法院程序

1.具有辨识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坚持要求面见法官,就抚养权等问题陈述自己的意见;


2.离婚夫妻中有一方丧失了行为能力,属于法律规定的保护对象(如司法保护、财产托管、监护等)。


与以往的法院协议离婚相比,律师在新的协议离婚制度中担当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并需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考虑到离婚协议的私署文书性质以及法律技术要求,离婚双方必须各自聘请律师来完成协议的起草并由律师联合署名,以保证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无双方律师联署签名的离婚协议无效


两名律师为各自的当事人服务,他们必须保证协议内容的平衡并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协议达成后,两名律师必须在离婚协议上联署签名,其实质是把离婚协议制作成具有证据效力的律师见证文书,律师须对协议内容和当事人的签名承担责任。


公证人的职责


在新设的离婚程序中,离婚协议由公证人按照公证文书原件的方式进行存档,这就首先意味着公证人有保管离婚协议的义务。但是,公证人的职责绝不仅限于保管离婚协议,公证人应当对协议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民法典》第229-3条规定离婚协议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夫妻及其子女的户籍、身份、职业、结婚日期和地点等信息;2.双方律师的身份和职业信息;3.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以及知晓协议条款之法律后果的叙述;4.阐述《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后果特别是离婚补偿的条款;5.夫妻财产清算的条款(涉及不动产的清算必须先办理公证),无清算财产时需在协议中作出声明;6.明确记载未成年子女已由父母告知享有面见法官陈述的权利并且放弃使用该权利的情况。


《民法典》第229-1条第2款要求公证人应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满足第229-3条的规定,并且还应审查该协议是否遵守了15日的反悔期。公证人应拒绝接收不合规定的离婚协议。


特别关键一点,离婚协议经公证人存档即相当于宣告离婚。《民法典》第260条规定,婚姻自律师联署签名的离婚协议获得执行效力之日起解除,而按照《民法典》第229-1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协议经公证人存档即获得执行效力。由此可见,协议由公证人存档是此种离婚方式必经的法定程序,否则离婚无法成立。


公证人的收费由政府统一定价为50.4欧元,体现了公证人的公共服务特征和非营利性。


未来尚有进一步改革的空间


法国的离婚制度改革对于政府提出的加强公民法律服务、简便司法程序目标的实现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大多数法官对此持欢迎态度,他们希望在其他领域也推进类似的改革,为法院减负。法国多数媒体认为,此次改革强调了尊重离婚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缩短了离婚周期,提高了司法效率,让法官把精力腾出来处理更为复杂的诉讼案件。


但是,也有人指出,此次改革尚未达到完美的程度。比如,离婚当事人不得不聘请两名律师,增加了离婚成本。在整个离婚过程中,除非涉及不动产的清算和分割,原则上当事人与公证人不用见面,这就弱化了离婚程序的严肃性和仪式感


即便如此,法国的此次离婚制度改革毕竟为疏减法院压力、缩短离婚时间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并且为今后的继续改革创造了很好的空间。由公证人替代法官处理协议离婚,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方向转变,因为法国公证人被定性为和平法官,理应在非诉案件中承担此项职能。


事实上,法国公证人不仅是司法助理人员,而且身兼家事法律顾问、民事纠纷调解人、合同起草者等多种身份,相信有识之士会继续呼吁把协议离婚案件交由公证人全程处理,而不用律师介入。他们的主要理由有三个:

一是由公证人制作的离婚协议是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和执行效力,比律师见证文书具有更高的公信力


二是作为司法助理人员公证人与当事人直接见面,完成离婚手续,不仅减少了法律风险,而且强化了国家公权力在离婚过程中的存在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是当事人无需再聘请律师,将会降低离婚的经济成本

如何克服来自律师行业的阻力,则是能否实现更彻底改革的关键所在。


来源:人民法院报(文字有删减)



编辑:李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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