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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法律并不遥远,它会在你身边保护你的孩子

2017-11-09 郝文林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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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戳痛了千千万万家长的心。作为一个母亲,我跟所有的父母一样,听闻此事后心疼、愤怒甚至落泪。那么小的孩子,话都不怎么会说,在所谓的老师的“魔掌”下瑟瑟发抖,那时候他们的心里该有多害怕!



有一位愤怒的妈妈说了这样一句话,法律很远,拳头很近。也有人在说,不管了,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才是王道。家长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是,如何避免这种伤害再次发生以及伤害发生时,除了愤怒和哭泣我们能为孩子做些什么才是当下更应该思考的问题。很显然,冲动之下私力救济并非明智之选。事实上拳头未必可靠,法律也并不遥远。

 

来看这些案例:

 

案例一:2015年,吉林省四平市幼儿园老师虐童被判处两年六个月。此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被监护人罪列入其中后的首次判决。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公布为典型案例。

 

案情:被告人王璐、孙艳华原系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2015年11月至12月间,王璐、孙艳华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并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肖某某等10余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针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璐、孙艳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王璐、孙艳华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5岁幼童托管受虐,狠心幼师获刑

 


2013年初,老肖将女儿小肖送进冠浦路麦顶学园(民办幼儿园)全托管。2015年6月,因麦顶学园停办全托管业务,麦顶学园负责孩童接送的工作人员陈某某从麦顶学园辞职。随后,陈某以仓山区晨希托管所工作人员的名义,劝说肖某将女儿小肖转到其负责的全托管机构,实际上是陈某某私自经营的家庭寄养。2016年2月初,老肖发现女儿多处受伤,并声称是被陈某某所伤。遂将陈某某诉至法院。后经审查认定,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1月31日间,儿童小肖、小高、小吴稍有不听从要求,陈某某即加以辱骂、训斥,甚至殴打,对小肖的虐待行为尤为恶劣。经司法鉴定,小肖属轻微伤。在庭审过程中,陈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最终,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庭长   霍敏翔:


未成年人是我们的未来,最低限度容忍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侵害,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看护的未成年人的,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款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最罪处罚。该罪名的增设,将“虐待罪”的主体扩大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管职责的人”,意味着保姆、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场所内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也纳入了本罪主体。同时,明文规定单位可构成此罪,加强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那些缺少爱心又缺少师德的人,请离我们的孩子远一些。否则,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希望没有一个孩子需要经历这些。

 

保护未成年人,我们一起行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作者:郝文林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郝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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