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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顾雏军案等再审,人民法院报刊发评论员文章

2017-12-28 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两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一起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这三起依法再审的重大涉产权案件,有两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另一起案件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应予重审。


再审,只是审判程序的重新开始,只是依法审理的新起点、新开端,审判结果如何,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确定。人民法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上述三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理。


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是党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部署,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依法保护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如磐石般的决心,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涉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治国、回应社会关切的具体体现。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确定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同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从司法制度层面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方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力量,对有关产权申诉案件线索进行了认真甄别梳理,对相关案件进行了依法审查、审理,同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精神,依法审理产权案件。今天公布依法再审三起涉产权案件,就是人民法院对涉产权案件有诉必理、有错必纠,依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体现。


对于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人民法院要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范再审审理程序,确保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严格依法审理,公正裁判;要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对于涉产权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另外,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


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强调要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决策、重大制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进一步增强社会信心、坚定法治信念,大力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创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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