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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伙伴玩耍被刺伤没人认账也没监控视频,这事法官如何落槌定责?

陈慧霞 潘春柏 人民法院报 2021-04-26


四个小孩一起玩游戏

其中一个孩子被一根竹子刺入右侧颈部

现场没有成年人和监控视频

面对高额赔偿

先前积极参与救治的被指认伤人的孩子和家长突然态度大变

法院如何根据孩子受伤时的照片及消防队救助时的视频

在证据规则允许的范围内

最大程度地还原事发经过、还伤者公道?



2018年5月19日,张某明跟随父母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上渡镇参加婚宴。孩子们对大人们的推杯换盏并不感兴趣,张某明便与何某荣等四个小孩一起玩起了“鬼捉人”游戏。


在玩游戏过程中,张某明被一根竹子刺入右侧颈部。事情发生时,四个孩子的父母均不在场,现场也没有其他目击证人。事情发生后,张某明被何某荣的父亲何某勇送至平南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18天,共花费医药费39544.38元。


受伤孩子在接受救治,图中红色箭头所指的即为插入孩子颈部的竹子


事发第二天,张某明方曾到上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故没有立案。张某明手术后第三天,村里的队长及组长组织双方到场协商,在无法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大家决定先救孩子;被告先后共给了张某明方28500元用于救治张某明。


由于何某荣方对张某明致伤的事实以及赔偿数额有异议,张某明的母亲何某萍向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程度鉴定。2018年9月6日,柳州市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张某明致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受伤孩子身上留下的疤痕


双方当事人对张某明如何致伤各执一词,张某明于2018年10月16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何某荣方赔偿张某明各项经济损失242300.03元。


无成年目击证人,

儿童的证言是否可以采信?

无现场监控视频,

仅凭孩子受伤时的照片和消防队的救助视频,

法官又如何抽丝剥茧,

还原事情真相?


关于张某明是如何受伤的问题,平南法院结合张某明受伤时的照片及县消防队救助时的视频等证据分析认为:


(一)应排除张某明自伤的可能。首先,刺进张某明脖子的竹子较为尖细;其次,张某明受伤的身体位在脖子右侧;第三,伤口的走势是从脖子右上方向左下方插入。


根据日常生活常识判断,如果是张某明自己手持竹子跌倒致伤,竹子应当在地面存在支撑点,并与地面形成一定的夹角。人体受地球引力及惯性等因素的影响,身体在摔倒过程中向前或向后倒的概率大,形成的伤口走势应当为自下而上,且受伤部位应为身体正面或者背面,头部及下巴。


张某明在本案中的受伤特点与跌倒致伤的特点不符,应排除张某明自伤的可能。


受伤孩子在接受救治


(二)第三者刺伤可能性低。虽然当时还有其他两个小孩一起玩,但其年龄比张某明小三岁左右,比何某荣小四岁左右,身高和体型、力量应当比张某明、何某荣小。结合张某明受伤的部位和伤口走向判断,另外两个孩子达不到用竹棍刺伤张某明颈部所形成伤口的条件。


(三)何某荣致伤的可能性最大:

其一,何某荣与张某明认识是玩伴,事发当天与张某明在一起玩耍近距离接触,有可能致伤原告;

其二,张某明与何某荣有持竹子玩游戏的事实,致伤风险大;

其三,张某明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事发时也将近8周岁,对自身受伤过程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及记忆力,在有其他小孩在场的情况下,能够较为清楚地陈述受伤原因是何某荣所致,可信度较高;

其四,事发后,双方家属在村干部及组长协商处理此事时,均未涉及当时在场的其他小孩及其家属,证明双方家属都默认是何某荣使张某明受伤的;

其五,在法院对何某荣的问话笔录中其讲述的内容看,其采信度不高。事发当天张某明与何某荣在一起玩耍,对事发经过等情况应该清楚,而在法院调查何某荣时,其陈述的内容是对张某明受伤的情况不知情,与其所述其父何某勇送张某明去医院救治的行为知晓等情况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平南法院运用证据规则,认为何某荣在与张某明玩游戏时致伤张某明具有高度盖然性,遂依法认定张某明受伤是何某荣致伤这一法律事实。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张某明的各项损失共计233876.38元。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是未成年人,双方当事人的家长均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伤害事实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减轻何某荣方30%的赔偿责任。


根据确定的责任比例,何某荣方应赔偿张某明损失165213.47元。扣除已支付28500元,何某荣方尚应赔偿张某明损失136713.47元。


平南法院一审宣判后,何某荣方不服判决,上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应当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平南法院宣传”微信公众号

编辑: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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