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从严从重判处!长宁地震首例涉灾案件宣判

“6·17”地震期间

许多人都外出露宿

男子王某某却趁机作案

潜入地震受灾户周某某家中盗窃


7月12日,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犯罪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案系“长宁6·17”地震后首例涉震涉灾案件,案件从受理到宣判仅用时14天。

 

此次庭审邀请了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及庭审评议团到场旁听。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17日晚,长宁县双河镇发生6级地震,珙县巡场镇受灾严重。家住珙县巡场镇谢家湾一居民楼的被害人周某某因灾出门避难,慌乱中忘锁房门。

 

2019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路过此处,见该居民楼房屋周围受灾严重,屋内无人居住,遂决意盗窃。其后,王某某窜至该楼三楼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在卧室内盗得现金若干、金项链等物,在准备逃离时被返回家中取衣物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现。被害人周某某见状遂报警,并拦住王某某,不准其离开。

 

后被害人周某某在自家屋门外抓着欲逃离的王某某的衣领不放,为摆脱被害人的抓捕,王某某拿起过道内一洗脸盆打击被害人头部,见被害人仍不放手后又捡拾地上的砖头砸打被害人,被害人为避开砖头被迫放手,王某某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某头部伤情属于轻微伤。


向被告人出示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失主抓获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代表看法

省人大代表樊治容: 

在这种特殊时期的犯罪应该严重打击,行为恶劣应该得到严惩,我比较赞同这个判决。同时应该在震区加大宣传,把想要犯罪的思想扼杀萌芽状态,使老百姓能安居乐业。

 

县人大代表罗永强:

地震发生后,村上便发现了有个别不法分子趁机潜入外出避难群众家中盗窃财物,导致了受灾群众发生恐慌。多次余震袭来时受灾群众不愿前往安置点休息,并多次冒着危险回家看管家中财物,村上不得不成立了临时巡逻队开展安全巡视。今天这个审判非常有意义,对法院从严、从重、从快的审理非常满意,这对地震灾后重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一些不法分子起到警示的作用,让那些有“歪脑筋”的人不敢为。


法官释法

 

1、看似盗窃,为何以抢劫罪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为何从严、从重惩处?

本案的发生是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这个特殊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灾民财物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灾民受伤,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灾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给灾区人民造成了恐慌,扰乱了灾区社会治安的稳定,情节恶劣。为严肃法纪,保护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以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


来源:“宜宾中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冼小堤



推荐阅读



更多精彩 敬请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