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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给小三28万签“断情协议”,钱给了情没断!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江西法院 Author 高苑轩

“断情协议”的效力


断情协议书中

对改变子女抚养关系

及行使探视权的约定

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显属无效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判决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断情协议属无效协议

陈义芳因该协议取得的28万元

应当予以返还

28万元属于黄琪琪与何博军

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因此判决陈义芳归还黄琪琪28万元

陈义芳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一审判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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