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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给小三28万签“断情协议”,钱给了情没断!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江西法院 Author 高苑轩
“断情协议”的效力
断情协议书中
对改变子女抚养关系
及行使探视权的约定
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显属无效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判决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断情协议属无效协议
陈义芳因该协议取得的28万元
应当予以返还
28万元属于黄琪琪与何博军
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因此判决陈义芳归还黄琪琪28万元
陈义芳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一审判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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