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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544万元+追加共同被告!高空掉苹果砸伤女婴案第二次开庭审理

吁青 钟紫薇 人民法院报 2019-10-19

10月10日上午,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高空掉苹果砸伤女婴案第二次开庭审理,除肇事女孩及其监护人外,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均成该案的共同被告。女婴父母向被告各方共提出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44万余元。

 

2018年3月9日,三个月大的女婴凡凡(化名)由家人抱至楼下活动,下午4点半左右回家行至楼下入户大门处时,被高空掉下的一个苹果砸中,致头部重伤。经法医鉴定,凡凡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分别评定为二级、十级伤残,终身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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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对涉事单元住户进行调查走访并提取DNA,最终确定肇事者为该栋24层住户11岁女孩小星(化名),事发时其独自一人在家。

 

2019年1月30日,凡凡的父母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小星及其监护人索赔544万余元。该案在第一次开庭时,原被告主张事发小区的入户大门处设计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申请追加小区开发商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后经原告申请,法院同意追加该小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为该案共同被告。

 

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该案并非高空抛物,而是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事发时,小星在家中看到一个被宠物狗咬过的苹果,遂拾起将其投入阳台上喂食宠物狗的盘中,不料苹果落至阳台台阶上,并经过阳台台阶与护栏间的空隙坠落到楼下,不同于高空抛物倾向故意的放任行为。


代理律师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凡凡受伤仅半年作出,鉴定时机不到,鉴定意见亦不够准确客观,并表示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部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提出,开发商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物业公司亦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与职责,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也对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和理解。


开发商一方表示,案涉楼栋在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同一个小区的建筑物可能受不同因素影响导致防护措施的设计不同,该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属于偶然性事件,与案涉楼栋不存在重要且直接的因果关系。


物业公司则表示已在园区做了充分的警示宣传及教育,不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持续了4个小时,原被告家属、新闻记者及社会群众等20余人旁听了庭审,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者:吁青 钟紫薇 | 编辑: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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