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为几万块钱卖肾被蒙眼带到民房做手术……揭开人体器官买卖惊人真相!

2019年1月底,一个青年男子捂着右腹隐隐作痛的伤口,看着包内堆放着的55000元,回想起几天前在一个小区民房简易手术室内经历的肾脏摘除手术,浑身发冷,阵阵后怕,为自己同意提供肾脏器官的决定后悔不已,于是毫不犹豫拨通了报警电话.......



正是这一勇敢而明智的举动,让一个10余人参与、通过QQ群寻找肾源联系器官供体、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很快这个团伙被一举端掉,被抓获的10名被告人均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是怎样的利益驱动让这些人铤而走险,又是什么样的组织模式,让他们将犯罪的黑手伸向了人体器官买卖和移植?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跨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案件,将违法犯罪者的行径公布于众,再一次警醒人们:人体器官不是商品,禁止买卖!





事件回放




案件一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的表姐患急性尿毒症需要做肾脏移植手术。王某遂让被告人张某找寻,承诺事成之后付55万元报酬。   


随后,组织头目张某通过QQ“肾病移植群”联系到陈某,陈某表示愿意提供肾脏器官。张某便要求陈某体检,并配型成功。


之后,张某又通过QQ群与被告人周某取得了联系,二人一拍即合。周某联系了手术团队和地点。


2018年12月,张某从昆明来到太原,安排陈某从长沙来到太原,又让被告人王某和其接受器官移植的表姐等随行人员来到太原。


张某向王某支取了8000元,交给周某在QQ上购买了排异针。周某联系并确定了陕西神木县某医院。随后,周某和张某向王某预支了5万元用于办理住院等。


很快,张某另安排了护士吴某、茶某从昆明赶到陕西神木县。被告人高某带着陈某从太原赶到陕西神木县。因未联系到麻醉师,此次手术未能做成。    


案件二


2018年12月,云南昆明某医院被告人张某许诺,收取55万元为身患尿毒症和肾衰竭的李某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李某遂前往昆明某医院等待手术,并向张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


张某联系到浙江省仙居县的丁某提供肾脏器官,又联系了史某(在逃)的手术团队,拟摘除丁某的肾脏移植给李某。


随后,张某租用安徽省六安市某小区房,安排被告人王某1、赵某改造成简易手术室,将其自行购买或租用的各种药品、器材拉到此房屋内;又联系了某医院医师身份的被告人姜某、吴某二人协助进行手术,许诺给予报酬;再安排被告人桑某前往安徽省合肥市某医院办理李某的非法肾脏移植后的相关住院手续。


接着,张某安排相关人员前往合肥租用一辆江淮商务车用于李某术后转院。


2019年1月,张某派人到合肥火车站附近,接上供体丁某,将其蒙眼带至手术地点。


张某联系好手术团队到达手术地点后,让被告人姜某再带一名可以上手术台的备用医生。后姜某联系被告人王某2一同抵达手术地点。


当天22时许,手术团队在被告人姜某、王某2、吴某的协助下完成肾脏移植手术。手术后,该团伙成员将李某转至合肥市静安某医院,沿途由被告人吴某照顾。


李某术后正常,家属将剩余费用支付给张某。张某先后分给史某团队约25万元,分给其他团伙成员5000元到20000元不等。事后,张某还安排其他团伙成员将手术后的废弃物扔掉,手术相关药品和器械藏匿。    


丁某初步恢复后,张某给了丁某55800元现金,并驾驶车辆对其蒙眼后送至合肥市某处。


数日后,丁某回到家中,遂向警方报案。接到报案的警方,先后在太原、昆明、安徽等地将10名被告人抓获。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周某以及参与手术、护理、手术室装修等行为的其他8名被告人,分工合作,通过实施一系列行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被告人张某、周某在犯罪过程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其他8名被告人明知他人组织有偿肾脏移植手术而参与并提供帮助、从中获利,系从犯。


依照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二年半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解读


刑法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作出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尽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人体器官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市场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对人体器官进行买卖也是对社会风俗的一种侵害。


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规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保障,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不利于医疗管理秩序的维护,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



来源:山西高院、太原中院、小店法院

编辑:冼小堤



推荐阅读


更多精彩 敬请关注

远离非法买卖人体器官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