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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习考核却没被录用,准“空少”因这件事后悔不已
长乐法院审理认为
小刘与航空公司签订的《乘务员实习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乘务员实习协议》的约定包含签订劳动合同的不确定因素,虽具有一定就业目的,但其效力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且小刘未顺利毕业前在异地“工作”行为扰乱全日制大学本科学生的相关学籍管理规定,还将产生在校大学生身份、人事档案、社保关系等一系列相关社会管理问题,故也不应认定小刘与航空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小刘不服该判决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福州中院二审经审查认为小刘实习期长、被终止实习、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均系其未能按时取得学历证书造成的,航空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获得毕业证书前的小刘的身份仍是一名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双方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订立的《实习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小刘因无法顺利取得毕业证违反《实习协议》约定,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就业市场,各类就业协议往往约定只有当应届毕业生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证书后双方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奉劝广大大学生,在校一定要好好学习,努力完成学业,切莫因无法按时毕业而造成人生遗憾。
来源:福州长乐区法院
编辑: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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