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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发文,将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7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详情:最高法、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


《意见》以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公平交易、市场秩序、民生保障、服务开放、高效解纷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三十一条贯彻意见。


据介绍,为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意见》分别从尊重契约、促进金融为实体服务、拓展担保合同范围、规范互联网交易、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其中包括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但近年来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引起了最高法的高度重视。


“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今天上午的发布会上表示。


据了解,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郑学林说。


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郑学林介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司法解释修订总的原则是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意见》对此均有所规定。


“金融市场化改革以及金融利率问题虽然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导,但是对于改革过程中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必须有所担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的事情。”郑学林表示。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冼小堤 | 编辑: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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