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法官,她造谣我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
话说这日
天高云淡
微风轻拂
正是下地干活的好日子
胡某在地里卖力地忙活
望着长势良好的庄稼
心情十分舒畅
突然
胡某听到有人提到自己的名字
“……我看某某和胡某有不正当关系!”
胡某一下蒙了
仔细一看发现说话的人正是同村的袁某
在地里忙活的人很多
袁某的话让胡某尴尬极了
之后在大家回村的路上
袁某仍在不停渲染此事
可是
袁某口中所谓与胡某有不正当关系的“某某”
胡某根本就不认识
人在地里坐
“锅”从天上来
胡某越想越气:
自己清清白白、光明磊落
却因袁某谣言四起
“这些话要是传到妻子的耳朵里,
那自己还有平静日子过吗?”
于是胡某一气之下手写诉状一份,递交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板桥法庭,以袁某诽谤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袁某赔偿其精神损失,并赔礼道歉。
看到气呼呼来递诉状的胡某,办案法官周嵩松立即联系被告袁某了解情况。
袁某委屈说道,自己当时是在和“某某”吵架,“某某”先提了胡某的名字,说自己和胡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是自己就顺着话头反驳了回去。
胡某一听更气不打一处来:“你们吵架就吵你们的,关我什么事!饭可以多吃,话不能乱讲啊!”
法官释法
袁某杜撰胡某作风不正谣言的行为,影响了胡某的社会评价,对胡某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侵害了胡某的名誉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袁某当即向胡某赔礼道歉,表示再也不散布谣言了。
胡某这才消了气,不再追究袁某的责任。
口无遮拦,祸从口出
造谣生事,罪责难逃
邻里之间,还得和谐共处
来源: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作者: 黄意 | 编辑:何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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