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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她造谣我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

话说这日

天高云淡

微风轻拂

正是下地干活的好日子

胡某在地里卖力地忙活

望着长势良好的庄稼

心情十分舒畅



突然

胡某听到有人提到自己的名字


“……我看某某和胡某有不正当关系!”


胡某一下蒙了

仔细一看发现说话的人正是同村的袁某


在地里忙活的人很多

袁某的话让胡某尴尬极了

之后在大家回村的路上

袁某仍在不停渲染此事


可是

袁某口中所谓与胡某有不正当关系的“某某”

胡某根本就不认识


人在地里坐

“锅”从天上来


胡某越想越气:

自己清清白白、光明磊落

却因袁某谣言四起


“这些话要是传到妻子的耳朵里,

那自己还有平静日子过吗?”

于是胡某一气之下手写诉状一份,递交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板桥法庭,以袁某诽谤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袁某赔偿其精神损失,并赔礼道歉。



看到气呼呼来递诉状的胡某,办案法官周嵩松立即联系被告袁某了解情况。


袁某委屈说道,自己当时是在和“某某”吵架,“某某”先提了胡某的名字,说自己和胡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是自己就顺着话头反驳了回去。


胡某一听更气不打一处来:“你们吵架就吵你们的,关我什么事!饭可以多吃,话不能乱讲啊!”


法官释法

袁某杜撰胡某作风不正谣言的行为,影响了胡某的社会评价,对胡某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侵害了胡某的名誉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袁某当即向胡某赔礼道歉,表示再也不散布谣言了。


胡某这才消了气,不再追究袁某的责任。


口无遮拦,祸从口出

造谣生事,罪责难逃

邻里之间,还得和谐共处



来源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作者: 黄意 | 编辑:何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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