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昆山砍人案”属正当防卫!公安通报逐字解读,大赞!

侯晋中 2022-04-02

9月1日,昆山公安发布警方通报:正当防卫!

 

人民日报(公众号)第一时间转发!

 

通报水平之高:

 

1.  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并请检查机关提前介入!

(我们的工作很到位很充分的!请不要怀疑结果。)


2.     刘海龙案发前镇上企业打工,于海明案发前市里酒店工作。

(他们两个工作属性不一样的,不要瞧不起骑电瓶车的,只是交通工具。)


3.     查出醉酒驾驶!

(刘海龙酒驾,他有问题。)


4.     该刀属管制刀具!

(出门带刀,他还有问题。)


5.     刘海龙租49.1平方米,宝马车二手按揭首付12.7万。

(网络流传仇富,大家自己判断。)


6.     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有过活动。

(我们昆山很安全的,投资环境很好的!)


7.     于海明在抢了砍刀之后反击七秒五刀。

(于海明在酒店什么工作就不说了,功夫是可以的!)


8.     于海明虽然七秒反击五刀,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属于正当防卫,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


9.     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民警。

(于海明是个好同志,懂法的。)


10.于海明拿对方手机,是防止对方叫人,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再次强调一下:正当防卫!)

 

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全国的排名靠前,那么法律法治,自然也是值得国人所喝彩的!


社会越来越进步,祖国越来越好!

最新进展


9月1日晚间

昆山警方发布最新通报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一宝马司机持刀追砍骑车男子反被砍身亡”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也发布通报称,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全文如图:

 

案件回顾


8月27日晚

江苏昆山发生一起刑事案件

“宝马纹身男”刘某某

提刀追砍骑车车主于某某

却被于某某反砍身亡



昆山警方

于8月28日通报警情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绰号“龙哥”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转发:灰犀牛财经

来源:昆山公安微警务、《零距离》、老来(ID:laolai9199)


延伸阅读:

原创 | 昆山砍人案,教科书式的“正当防卫”带来的社会意义与思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