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垂高压线致货车司机身亡,供电公司却称无错!结果被法院判赔96万!
夏日雨夜,刘某雇佣查某驾驶大货车为其运送货物。行车途中,查某下车为货物覆盖篷布,遭某供电公司所属的一根下垂高压线电击身亡。事发后,刘某与查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向查某妻儿赔付了130万元。
刘某认为造成事故的责任主体是某供电公司,因供电公司与受害人家属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自己进行先行垫付,因此其有权向供电公司追偿垫付款项。刘某将供电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某供电公司承担并支付给刘某赔偿款130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某供电公司辩称,事发时,线路高度距地5.7米,符合国家标准,供电公司没有过错;受害人夜晚作业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疏于观察,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刘某赔偿后可以向某供电公司追偿。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根据证人证言及事发后的现场视频,涉案电线挂在了受害人的脖颈处,受害人头部离车顶很近,在死者被挪开后,虽然涉案电线又弹起,但在事故发生后第二天仍有下垂现象。根据《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10KV涉案高压配电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为5.5米,而该电线下垂位置距地面大约3.8米,说明涉案电线确有下垂现象。某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的经营者,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故对原告主张某供电公司应承担责任予以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查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高压线下作业有触电受伤的危险,却疏于对周边环境观察,导致触电身亡,其对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失,应当适当减轻某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具体案情,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法院认为由某供电公司对查某身亡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之诉,涉案事故发生在2020年,刘某向查某的法定继承人实际支付赔偿金的赔偿时间也发生在2020年,故相关损失以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作为计算标准,计算出赔偿金总数为120万元,某供电公司承担96万元。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某供电公司向刘某支付垫付的96万元赔偿款。
某供电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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