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两高三部”印发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附全文)

2016-10-11 最高人民检察院

来源: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改革意见共21条,围绕冤假错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改革举措。


意见强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等。(邹伟 陈菲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三、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见证人制度。


四、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


五、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六、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七、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八、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


九、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十一、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十二、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十三、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


十四、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十五、严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十六、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十七、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十八、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对扰乱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十一、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亮点解读:审前过滤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


来源:检察日报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推进这项重大改革规划了制度设计,提供了路径指引。从检察职能角度来看,《意见》提出了哪些亮点举措?10月10日,记者就此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进行了专访。


审前过滤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


以审判为中心更加强调审前程序的重要性。强调审前程序的重要作用,是《意见》的一大亮点。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是连接审前与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如何充分发挥其诉前主导、审前过滤的功能至关重要。”张相军表示,为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意见》对充分发挥审前程序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意见》明确要求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张相军介绍,审查起诉阶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符合刑事诉讼规律,也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对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存有抵触情绪,草率应付补充侦查或以情况说明代替补充侦查等消极侦查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也有一些检察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引导和说理不够,导致侦查人员对补查的方向、标准和要求不明确。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检察院说明理由。


“《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不起诉制度。”张相军介绍,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发挥审前过滤功能的重要手段。对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据介绍,当前司法实践中,既存在一诉了之、勉强起诉的问题,也存在不敢用、不愿用的问题,影响了不起诉功能作用的发挥。


为此,《意见》规定要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意见》明确要求完善撤回起诉制度。”张相军介绍,检察机关对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发现有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而撤回起诉,是刑事诉讼的一种重要过滤机制和救济措施,对保障人权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立法缺失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性和不协调,导致当前实践中撤回起诉权行使存在随意和混乱等问题,影响制度功效的发挥。


对此,《意见》明确要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完善公诉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司法实践证明,当前普通程序案件出庭公诉模式单一,举证、质证等环节拖沓冗长繁琐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带来出庭效率低下、效果不好等影响,已不能适应实践需要。


张相军认为,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必要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对被告人认罪案件,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予以简化,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举证、质证等环节应依法进行,但对被告人无异议的证据和问题,在举证示证时可以相应简化。


令人欣喜的是,《意见》就上述问题作出了具体回应:


——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发挥监督职能核查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强化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


张相军表示,《意见》高度重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明确指出要完善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张相军特别指出,《意见》着眼于规范侦查取证行为,提出了一系列防范刑讯逼供制度机制。


一是针对实践中对证明标准把握不同一的问题,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


二是为确保讯问合法进行,要求完善讯问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并针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理想的问题,提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是立足于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早发现、早排除,《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准确把握《意见》精神,与其他政法机关一道,协同一致,狠抓落实,着力攻坚,确保这项改革顺利推进,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徐盈雁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