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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诉法行诉法决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2017-06-28 最高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6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8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增加的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本次会议还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会议决定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该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会议决定,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将在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该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检察日报评论

依法履职尽责 强化公益保护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该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强化公益保护、促进依法行政、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生态环境被破坏、食品药品安全无保障、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近年来,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


如今,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责,这是党和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人民交给检察机关的一份沉甸甸的信任和重托。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两年来,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始终把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着眼点,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办理了大量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调动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参与公益保护的积极性,达到了预期目的,获得了各方面的肯定。


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全正确的,这一制度设计也是切实可行的。从今年7月1日开始,这一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我国公益保护体系将愈加完善。


任重道远,倍道而行。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职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与发展。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了明确法律依据,因此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抓好落实。要按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在提起公益诉讼前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积极作用。在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缺位或者不起诉,以及相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时,检察机关则要及时“补位”,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久久为功,善作善成。全国检察机关要在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新机制、新方法,依法加强公益保护,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的获得感。


(文字:郑博超 王治国 编辑:罗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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