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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检务: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新引擎”

2017-09-27 最高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信息化建设升级步入“智慧检务”阶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9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说,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把现代科技作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新引擎”,检察信息化建设走过了“数字检务”“网络检务”“信息检务”阶段,已经升级步入了“智慧检务”阶段。


曹建明指出,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信息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坚持把检察工作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统筹谋划、严密实施,推动检察信息化建设在六个方面取得历史性、突破性进展。


 加强顶层设计,形成了检察信息化建设“四梁八柱”。2009年以来,最高检先后颁布实施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科技强检规划纲要、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等指导性文件,明确了检察信息化发展方向、实现路径、总体框架和实施方案。


 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大力推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应用。实现了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办案数据网上统计,并覆盖所有检察业务,纵横贯通。自2014年起,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办案全面实现一个标准、一个程序、一个平台,科技手段在司法办案和管理中的运用实现历史性跨越。


 坚持司法为民,自觉便民利民,阳光司法水平显著提升。2014年,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部署应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辩护与代理预约四大平台,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实现办案流程、结果、文书全面公开。检察门户网站广泛应用,四级检察院视频接访系统、电子卷宗系统、“两微一端”全覆盖。


 紧盯前沿科技,以新兴技术助推司法办案提质增效。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检察大数据建设运用,2016年起又专门研发运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部署试用智能语音技术,推动司法办案智能化、精准化、高效化。


 强化基础建设,信息化基础平台更加完善。到今年底,全国检察机关电子检务工程“六大平台”将全面建成,各级检察院基础网络平台、系统运行平台、安全保密平台、运维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专线网络体系全面建成并不断优化。


 加强素能培养,信息化思维和运用能力显著提高。广大检察人员“互联网+”、大数据运用、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的意识逐步深化,信息化专业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


首席大检察官详解智慧检务内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9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表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深入贯彻中央部署要求,最高检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明确提出建设智慧检务的重大战略,并在此次会议上向全国检察机关作全面部署。


曹建明指出,智慧检务,是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一步发展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更高形态;是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权运行规律,从科技保障到科技支撑到进一步上升为科技引领,实现检察工作全局性变革的战略转型;也是影响深远的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革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智慧检务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加强智慧检务理论体系、规划体系、应用体系“三大体系”建设,形成“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的智慧检务总体架构。


曹建明强调,


 要积极推进智慧检务理论体系建设,完善智慧检务的基础理论、共性技术、标准规范等多领域理论体系,特别是要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突出加强智慧检务科学内涵、发展规律等基础理论研究;


 加强检察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融合应用研究;


 加强检察网络建设、数据管理、应用研发、工作机制的标准规范研究。


 积极推进智慧检务规划体系建设,完善全国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的宏观战略、顶层设计、中期规划、技术指南、实施方案。


 积极推进智慧检务应用体系建设,完善检察机关智慧办案、智慧监督、智慧服务、智慧管理等应用体系,全面实现检察工作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曹建明:构建检察大数据五大体系

全面推进检察工作和大数据深度融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9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大数据思维,落实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构建大数据生产体系、大数据交换共享体系、数据存储加工体系、大数据应用体系、信息安全保密防护体系等检察大数据五大体系,全面推进检察工作和大数据深度融合。


曹建明指出,大数据是信息社会的重要标志。大数据建设和应用是智慧检务建设的重点,也是实现智慧检务的基础。最高检已经发布《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确立了检察大数据战略的整体框架。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抓好落实,特别是要进一步强化大数据思维,完善大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机制,大力提升互联网时代检察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是坚持“四个统一”原则,构建以核心平台为主导、个性化应用为补充的多维度大数据生产体系。对于核心的、主干的以及其他相对成熟的信息化项目,必须统一;对于非核心、非主干的项目,以及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的项目,最高检重点做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鼓励各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创新发展。


二是秉持开放心态,破除信息壁垒,构建跨类别、跨层级、跨单位的检察大数据交换共享体系。建立完善纵向覆盖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横向跨越检察机关各部门的检察数据资源交换和共享机制,积极参与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积极推动检察机关和政府部门间的相关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数据应用合力。


三是着眼于更好地整合、利用数据资源,构建以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为主体的数据存储加工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布局。


四是坚持技术和制度并进,构建积极主动的检察大数据应用体系。立足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立足于服务检察监督,立足于服务检察决策和检察管理,全面提升检察大数据分析和挖掘能力。


五是高度重视数据安全,构建科学管用的信息安全保密防护体系,以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化深入创新应用。


曹建明:抢占人工智能应用制高点

探索“人工智能+检察工作”新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9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顺应信息化发展时代潮流,抢占人工智能应用制高点,探索“人工智能+检察工作”新模式,下大气力提升检察工作智能化水平。


曹建明指出,经过60多年的演进,人工智能加速发展,呈现出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自主操控等新特征,必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要抓紧谋划、系统部署,探索“人工智能+检察工作”新模式,提升法律监督工作现代化水平。


一是探索“人工智能+司法办案”,把人工智能的客观精准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司法办案向人机结合模式转变,实现全业务智慧办案,助推提升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是探索“人工智能+监督制约”,依靠人工智能开展机械性、流程化、数据型的监督,不断强化内部监督的精准度,促进检察人员依法规范履职。


三是探索“人工智能+司法为民”,拓展司法为民新领域、新渠道、新形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零距离沟通、即时性互动、无障碍共享等新需求。


四是探索“人工智能+检察政务”,打造集“智慧办公”“智慧队建”“智慧保障”“智慧决策”等于一体的检察智慧管理体系,提升检察政务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最高检:防止信息孤岛

构建统一多维度检察大数据生产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9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四个统一”原则,构建以核心平台为主导、个性化应用为补充的多维度大数据生产体系。


曹建明说,2009年,最高检在苏州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会议,提出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已成为检察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检察信息化跨越式发展的重要经验。“统一”,也是大数据建设运用最主要的原则,是数据效能充分发挥、数据价值充分实现的基础。推进检察大数据建设,从一开始就要坚定不移遵循“四个统一”原则,坚持全国检察机关“一盘棋”,坚决防止因数据标准不同、步调不一致而出现信息孤岛。


曹建明指出,坚持“四个统一”并不意味着最高检一统到底,更不是包办代替。对于核心的、主干的以及其他相对成熟的信息化项目,必须统一;对于非核心、非主干的项目,以及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的项目,最高检重点做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不可能强求统一设计、统一实施。鼓励各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创新发展。只有这样,信息化建设才能不断焕发生机活力,大数据也才有源头活水。


曹建明表示,最高检将有序开放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接口,在坚持“四个统一”原则和确保系统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各地通过外挂式、嵌入式、对接式等多种形式,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平台以及产生的数据资源,探索研发适应各地办案、管理需要的应用软件,有效拓宽数据来源。对于地方开发的成熟、先进的软件,最高检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应用。要不断优化升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不断增强其平台化功能,保障各地便捷、高效地进行辅助软件研发使用。同时要全方位采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各种数据,使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大数据更丰富更全面。对检察办公、队伍管理、后勤保障的数据生产、采集,也要借鉴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经验,正确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以最高检、省级院核心平台为主导,以下级院个性化应用软件为补充,构建起多层次的大数据生产、采集体系。


最高检:破除信息壁垒,构建跨类别、

跨层级、跨单位的检察大数据交换共享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9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秉持开放心态,破除信息壁垒,构建跨类别、跨层级、跨单位的检察大数据交换共享体系。


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更宽的视野、更高的站位,牢固树立大融合、大共享、大应用思维,着力构建内部畅通、外部共享的数据资源一体化大数据生态,形成大数据运用合力。


一要加快建立检察大数据基础、应用、安全等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实施物理环境、网络基础设施、数据开放等共性标准,建立完善纵向覆盖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横向跨越检察机关各部门的检察数据资源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办案、办公、队伍管理和保障等所有数据交换与共享。


二要积极参与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主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信息数据进行对接,实现政法各单位办案系统对接交换、数据自动推送和资源共享共用。


三要积极推动检察机关和政府部门间的相关数据资源共享。主动与其他国家机关沟通协调,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参与整合现有各类跨部门数据交换体系,加强与政府部门电子政务内网相关信息数据的对接,推动打破数据壁垒。


最高检:整合数据资源,构建以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为主体的数据存储加工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9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科学布局,构建以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为主体的数据存储加工体系。


曹建明指出,检察大数据是提升司法效能的“原料”,也是各项智能化深度应用的“土壤”。


 要着眼于更好地整合、利用数据资源,抓紧建设最高检、省级院两级部署的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分中心),积极推进区域级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形成科学合理、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布局。


 要推进检务大数据资源库建设,各省级院要着手建立本地区检务大数据资源库,汇聚内外部数据资源。


 要充分运用电子检务工程资源,统筹推进大数据基础软硬件建设,加快建设数据存储加工体系。


最高检:突出数据深层次应用

构建积极主动的检察大数据应用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9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技术和制度并进,构建积极主动的检察大数据应用体系。


曹建明指出,数据的生命力在于应用。要积极推进大数据在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通过分析、挖掘和处理海量数据,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加科学、更加精准的支撑。


 立足于服务检察监督,稳步推进大数据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中的深度运用,充分发挥大数据在司法办案中的驱动作用。要运用大数据技术,针对常见多发案件和新型、疑难案件进行分析,为业务决策、类案监督、调整惩防重点等提供依据,促进更好履行监督职责。特别是要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综合分析执法司法行为,推动解决检察监督线索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


 立足于服务检察决策和检察管理,积极推进大数据在办公和内部管理中的运用。要通过大数据对检察办公和资源使用态势进行分析,提供多维度检察决策数据支持,辅助科学决策。要围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大数据运用于人才引进、培养、考核等方面,实现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科学匹配、合理调配。要通过违纪违法数据分析,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现同步监督、自动预警。


 立足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检察大数据分析和挖掘能力。要善于通过对大数据的深度分析,发现法治建设、反腐倡廉、社会治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为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特别是要以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为核心,深入挖掘司法办案数据,形成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关键指标体系,分析发案态势和犯罪规律,切实做好检察环节社会矛盾防范化解管控工作。要探索检察大数据在网络舆情处置中的应用,及时收集分析涉检网络舆情,预测网络热点,预警舆情风险,提高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最高检:强化数据安全

构建科学管用的信息安全保密防护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9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指出,要高度重视数据安全,构建科学管用的信息安全保密防护体系。


曹建明强调,大数据给检察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安全保密提出更高要求。


 要辩证处理好保密与发展的关系,把安全保密贯穿始终,一手抓信息化发展,一手抓数据安全保密,以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化深入创新应用。


 要健全数据安全运维保障体系,在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技术和管理两个层面加强安全风险防范,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要以电子检务工程运维管理平台和安全保密平台建设为基础,强化检察信息网络安全防护。


 要构建“前期预警、中期处理、后期反馈”三段式运维保障模式,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网络故障的能力。检察专网要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全面通过分级保护测评,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加快推进与检察工作网数据安全交换,完成与国家电子政务内网的对接。


 要严格按照中央部署,深入推进自主可控软硬件在检察机关的应用,按期完成国产化替代工程,切实提升检察信息化安全保密水平和技术保障支撑能力。


最高检:探索“人工智能+司法办案”

助推提升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9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探索“人工智能+司法办案”,助推提升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曹建明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重视挖掘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的巨大潜能,把人工智能的客观精准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司法办案向人机结合模式转变,实现全业务智慧办案。


 要着力探索将证据标准、法律文书、量刑建议、庭审应对等转化为数据模型或智能平台,为侦监、公诉等司法办案提供实用有效的辅助支持。


 要探索逮捕必要性审查、未成年人犯罪风险评估预警、刑事执行监督、民行监督等领域人工智能应用。


 要加快智能语音建设应用步伐,加强技术难题攻关,扩展试用领域,特别是要加快推进藏汉、维汉、蒙汉双语智能语音建设,尽快将双语翻译APP和手持翻译终端等应用于司法办案第一线。


最高检:探索“人工智能+监督制约”

促进检察人员依法规范履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9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探索“人工智能+监督制约”,促进检察人员依法规范履职。


曹建明指出,与传统依靠人力进行监督相比,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具有监督的无差异化、判断的唯一性和制约的刚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优化升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运用科技手段对办案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智能监控。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探索智能监督方式,依靠人工智能开展机械性、流程化、数据型的监督,不断强化内部监督的精准度。要以优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抓手,强化案件质量、时效等方面的智能识别功能,对办案流程进行统一规范设计,对法律适用、办理期限、业务流程等进行自动评查,提升“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查”的智能化监督效能。


曹建明指出,要借鉴江苏“案管机器人”等经验做法,以“全程可追溯、进度可视化、结果可评价”为目标,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研发智能化的流程监控系统,对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指引、控制和预警功能,形成全业务、全流程、全方位的实时动态监管。要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对办结的案件重点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规、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科学、标准、动态的分析评价,即时自动生成,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


最高检:探索“人工智能+司法为民”

拓展司法为民新领域新渠道新形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9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探索“人工智能+司法为民”,拓展司法为民新领域、新渠道、新形式。


曹建明说,人工智能不仅深刻改变司法办案方式,也为检察机关为民司法、阳光司法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条件。各级检察机关要善于运用人工智能,更好落实便民利民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零距离沟通、即时性互动、无障碍共享等新需求。


曹建明指出,要建设统一的检察为民服务大厅,升级改造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对“检务机器人”的研发,提供更为便捷的信息发布和更加个性化的检察服务。要积极整合“信、访、网、电”,升级视频接访系统,通过系统自动识别、分析、筛选和评估,为当事人提供信访流程、相关法律规定及可能结果预判等服务,引导当事人形成理性预期,减少不必要的信访。


曹建明指出,要探索构建“网上检察院、掌上检察院、实体检察院”三位一体的新模式,通过人工智能将司法为民的好经验好做法集成在智能平台上,通过数字再造,实现更加精准的需求分析和定制化的内容推送。试点建设网上阅卷中心和远程听取律师意见平台,优化辩护人在检察环节的业务网上办理功能,智能分析律师需求变化和趋势,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最高检:探索“人工智能+检察政务”

提升检察政务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9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探索“人工智能+检察政务”,提升检察政务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曹建明指出,人工智能和人类智慧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而是辅助与被辅助的关系。两者有机结合,可以优化配置管理要素,有效提升管理水平。要以电子检务工程建设为基础,开发运用智能会议系统、智能岗位素能标准对照分析等项目,打造集“智慧办公”“智慧队建”“智慧保障”“智慧决策”等于一体的检察智慧管理体系。


曹建明指出,要完善检察网络教育培训平台,推进智慧教育培训,运用人工智能和前沿仿真技术,构建贴近检察业务特点和检察人员需求的实训模拟环境、实战训练模式,实现课程智能匹配、素能智能评估,提高教育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文字:王治国 卢志坚 史兆琨 编辑:要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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