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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探索建立检察环节容错机制 为干事创业者“护航”

2017-09-28 最高人民检察院

来源:人民网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全面落实济南市委《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研究制定了12条《关于服务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济南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旨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探索建立检察环节上依法容错免责新机制,依法支持改革者、保护创新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努力营造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勇于改革、大胆创新的干事创业良好法治氛围。


 《意见》提出了要准确把握依法容错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合理界定依法容错的适用标准和范围,并强调了要突出四个关键环节落实依法容错免责,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容错防错四个配套机制。


 《意见》指出,全市检察机关要依法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误、支持改革的司法氛围,助推全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助力提升省会城市首位度。要准确把握依法容错的“四大”基本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支持实干,坚持严守法治。


 《意见》强调,要突出四个关键环节落实依法容错免责。


一是从严掌握失职、渎职类犯罪认定标准。准确把握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一般工作失误和失职、渎职犯罪的本质区别,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等方面全面分析,准确研判是否滥用职权、是否严重不负责任、是否徇私舞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犯罪构成要件,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区分情况慎重对待。


二是审慎处理多重法律关系交织案件。要慎重对待,厘清四种法律政策界限。即: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的劳动收入、投资收入与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私分、挪用等违法所得的界限;经济纠纷、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违反财经纪律与职务犯罪的界限;科技人员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咨询或者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从企业获取报酬的行为与利用审批权力或者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向企业索贿或接受企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的界限;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对于属于民事、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范畴内的案件,不轻易动用刑事手段。对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型案件,慎重处理,坚决杜绝盲目立案、随意入罪。


三是认真落实依法从宽法律政策。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特别是在关系全市改革发展大局的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人员涉嫌过失犯罪,具有以下五种情形的,依法给予宽缓处理: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或者犯罪情节较轻的从犯;所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的;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因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自行发现问题并采取合法手段积极有效地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可立案可不立案的不立,可羁押可不羁押的不羁押,可起诉可不起诉的不起诉,符合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积极向法院提出相应量刑建议。


四是坚守依法容错制度底线。要准确把握和运用法律法规,防止随意扩大容错机制适用范围,特别是要着力防范假借容错之名放纵、包庇犯罪的行为。


 《意见》也明确指出:对于涉及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失密、泄密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财务造假出现潜亏的行为,以及因不作为、乱作为引发重大负面舆情或者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不应纳入依法容错的范围。


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庸政、懒政、怠政”,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设、公司企业监管及其他重大改革部署推进工作中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予以查处,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范高效履职。


(文字:宋翠 编辑:要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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