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砥砺奋进的五年】肇事逃逸还是不知情离开?侦查实验后,检察官发现……

2017-09-29 最高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官,我要反映一个情况,事故发生时,谭某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他当时根本不知道发生了车祸……”2015年4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杨胜兰讯问结束后,刚刚回到办公室,急促的电话铃声就响起来了。电话那头是她正在办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谭某的辩护人。这起原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将起诉的案件,在这次提审后,“剧情”发生了逆转。


2015年4月,杨胜兰接到一个交通肇事案,案卷很少,只有薄薄两册。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也不复杂:案发当天,被害人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开着三轮摩托车,从匝道口逆向行驶上三环线,此时,司机谭某正好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同一个匝道口,半挂车的右后车轮将被害人车子带倒,被害人被甩出车外后当场死亡,谭某驾车逃逸。


通过阅卷,杨胜兰发现,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很全面,取证程序也都合法,从证人证言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现场勘查到鉴定意见,从死亡医学证明到抓获经过,环环相扣,能够证明整个车祸发生的经过。



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写得很清楚:事故中,谭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后逃逸,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驶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提审完嫌疑人后,这个案子就可以准备起诉了。杨胜兰当时还暗暗高兴,办案系统上的小黄灯又可以消灭一个了。


就在她以为可以顺利结案的时候,意外出现了。在提审谭某时,他辩解说:我开车撞了人,现在人死了,我愿意认罪,承担一切后果,但是当时我确实没有发现车撞人了,当时感觉到车子不对劲儿,下车围着车查看一周后,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就开车走了。


由于谭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里没有做过这样的供述,突然提出这种说法,杨胜兰有些半信半疑。因为案子到了审查起诉环节,有些犯罪嫌疑人会做各种辩解,有些人为了脱罪,甚至谎话连篇,不排除谭某也是其中一个。


但接着,谭某的辩护人就打来电话,称谭某的确不知道发生了车祸。杨胜兰陷入了沉思:公安机关认定谭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就是谭某逃逸,如果谭某和辩护人说的是事实,那么认定谭某发生事故后逃逸是有问题的,因为只有在行为人主观上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案发现场的,才能认定为逃逸。


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和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这两份关键证据出现重大矛盾。


为了排除证据矛盾,查实谭某停车时能否看见被害人、察觉到发生车祸这一事实,杨胜兰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根据调取的卫星定位车辆轨迹图,还原现场情况,进行侦查实验。


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将案件再次移送江岸区检察院。根据侦查实验报告,谭某停车的地方距离被害人有100米远,案发时间为凌晨5点,光线不好,在这种条件下,谭某所处的方位根本发现不了有人躺在地上。


“在没有意识到发生了车祸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就不能认定为逃逸。”杨胜兰由此认为,证明谭某负主要责任的结论缺乏依据,谭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最终,这个案子作了不起诉决定。


事后,杨胜兰感慨地说道,“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凭经验、主观臆断来办案,一些看似简单的小案子也要严肃对待,秉持公正之心,多一分细致,多一分严谨,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文字:周晶晶 郝硕 编辑:李君)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