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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机关10月1日起全面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

2017-09-29 最高人民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


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最高检机关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检机关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开始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的有关情况。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发布会现场。钟心宇 摄


新司法办案机制旨在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将全面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新的司法办案机制结合实际,明确了最高检机关司法办案组织的类型、设置和运行机制,细化了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使最高检机关司法办案活动遵循司法属性,体现检察职业特点。


“新司法办案机制的主要目的是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核心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介绍新司法办案机制相关情况内容时,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指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价值体现,在整个司法责任制改革甚至司法体制改革中处于重要核心地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得好不好,直接关系改革成败。


2015年9月,最高检正式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6月,最高检机关正式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


“在党中央有力领导和最高检党组有力推动下,最高检顺利完成了机关首批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同时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文件,基本形成了司法责任制改革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为全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奠定了良好基础。”肖玮介绍。


谈及新的司法办案机制,肖玮指出,最高检机关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对于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乃至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标志性、示范性意义。


系列改革文件为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奠定基础


“为保证新办案机制顺利运行,我们结合中央要求和最高检自身实际,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1+5+5’的制度体系。”针对新司法办案机制的制度体系,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


记者了解到,“1”是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纲领,即《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从检察机关实施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等六个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是最高检机关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运行司法办案新机制的基础性文件。”肖玮介绍。


第一个“5”是指最高检机关司法责任制的运行制度。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2017年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案件承办确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这5项制度主要着眼于对‘事’进行规范,是办案新机制得以运行的基本保证。”肖玮说。


而第二个“5”则是指最高检机关司法责任制的配套管理制度,主要着眼于对“人”的科学管理,是司法责任制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人员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员额制检察官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业绩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一系列改革文件,基本形成了司法责任制改革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为全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奠定了良好基础。”发布会上,肖玮说。


新司法办案机制全面监督管理实现“有权不任性”


“通过对‘人’对‘事’的全面监督管理,实现‘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保障司法责任制顺利运行。”在29日举行的“最高检机关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谈及新司法办案机制的内容,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指出。


“检察机关原来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办案组织,而是以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的方式办理案件。”对于新型的司法办案组织,肖玮介绍,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新司法办案机制设置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的办案组织形式。


“从最高检机关实际出发,多数检察业务和司法办案工作以检察官办案组的形式办理,少数简单案件由独任检察官办理。同时,检察官办案组的设置还要考虑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的需要。”谈及最高检机关的司法办案组织设置,肖玮介绍。


设置了新的办案组织,就需要重新界定权力和职责。“我们通过制定司法办案权力清单,把检察权划分为10类具体检察业务。权力清单使各类办案主体的办案权限更加明确,相应地,责任也就更加清晰了。”肖玮介绍。


记者了解到,运行新的办案机制之前,最高检实行“检察官—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副检察长)”四级审批制。“这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化的方式办案。”肖玮说。


而按照新的办案机制,处长这一级不再对司法办案发挥作用,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直接对接业务部门负责人。而且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审核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案件时,也不能改变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的处理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改变意见,只能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或将不同意见连同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意见一并报检察长审核或决定。


“这样做主要是强化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增强检察官办案责任心。这个新的机制,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强调检察长对办案工作的领导。”肖玮解释,这是因为检察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也就是说,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有权审核、讨论和决定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案件。“当然,他们在审核、决定案件时要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肖玮补充说。


完善案件分配机制也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原来普遍实行的是指定分案,这种分案方式可以发挥部门负责人熟悉每个人办案情况的优势,但带来的弊端是容易形成机会不均、忙闲不一的局面,影响本部门整体工作质量、效率。”肖玮说,改革过程中,我们制定案件承办确定工作管理办法,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


根据该项办法,所有进入员额的检察官都要纳入案件分配名单,参与轮案,实行随机分案。这就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分案中的认知偏差和照顾、迁就因素,让每个检察官都有均等的发展机会,也为公平合理地开展绩效考核提供保障。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极个别专业性强、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类型,也可以指定分案。通过实体和程序控制,确保指定分案的例外性、公正性。


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新司法办案机制还从对“事”对“人”两个方面强化监督制约。


肖玮介绍说,新的司法办案机制在对办案的监督管理方面,充分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作用,要求所有司法办案工作都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实现案件全程可追溯、进度可视化。


记者了解到,新司法办案机制还强化流程监控,在系统上对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指引、控制和预警功能,形成全流程、全方位的实时动态监管,对办结后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深入推进阳光司法,通过互联网公开办案流程信息、结果信息、法律文书等,构建起“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查、公开透明”的办案监督管理机制。


在对“人”的监督管理方面,新司法办案机制全面推行司法业绩档案,建立健全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司法业绩档案和考核结果的运用。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司法过错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通过对人对事的全面监督管理,实现‘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保障司法责任制顺利运行。”肖玮说。


司法业绩档案内容更细透明度更高


“相对于传统的人事档案,检察官司法业绩档案专业性更强、内容更细致、透明度更高。”被问及“司法业绩档案与传统的人事档案有何区别”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刘志远副主任如是说。


作为新办案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官业绩考核与一般公务员考核有所不同。对业绩本身的考查、评价更加全面、深入、细致,而且考核的程序更加严密,考核的结果对于检察官个人影响也更加重要,关系到绩效收入、等级晋升、进退留转、纪律惩戒等重大事项。


“检察官业绩考核属于公务员考核的一种特定情形,同样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同时,更加突出对办案业绩本身的考核,包括工作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刘志远说。


据介绍,司法业绩档案记录检察人员业务办理情况,以及对其办案活动开展流程监控、诉讼监督、控告举报、质量评查、业绩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情况。


司法业绩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并且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办案、管理信息对接,从而可以全面、详尽地记录、反映每个检察人员的业务工作情况。对于司法业绩档案,可以依照权限配置进行查阅、公开。


新司法办案机制要求院领导须参与办案


“根据新的机制,最高检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院领导和业务厅局的负责人都必须参与办案。”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高景峰说。


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将全面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新的司法办案机制结合实际,明确了最高检机关司法办案组织的类型、设置和运行机制,细化了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使最高检机关司法办案活动遵循司法属性,体现检察职业特点。


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这既适用于地方检察机关,也适用于最高检机关。”高景峰说。


《最高检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第3条第3款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检察官办案组的,为主任检察官;参加同一办案组的,依序或者根据检察长指定担任主任检察官。


“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最高检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院领导和业务厅局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在新的办案组织形式中,最高检还要求,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要编入办案组,直接办案。”高景峰说。


新司法办案机制提升检察官办案责任心


“我们相信,改革后,在最高检机关,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将会更好,人民群众对案件公平正义感受更加直观,更加深刻。”在2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谈及最高检机关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与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之间的关系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高景峰说。


“从过去发生的冤错案件来看,尽管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但办案机制上的缺陷是一个重要因素。一直以来,司法机关都是沿用层层审批的办案模式,这样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权责不分、责任不明。”发布会上,高景峰指出,在这种模式下,很多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产生“领导依赖、审批依赖”,矛盾上交,带病起诉等问题。


改变办案模式,实行新的办案机制,凸显司法特征,强调司法的亲历性,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课题。


“对检察机关原来的办案审批程序进行扁平化改造,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不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规律的审批层次。” 高景峰介绍,按照新的司法办案机制,部门负责人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部门负责人将不再审批案件,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可以直接报检察长审批。


新的司法办案机制,通过赋予检察官主体地位,明确了权力和责任,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明确了各层级检察官权力清单。


“这样做的好处就是真正做到了‘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和责任心也就更强了。” 高景峰说。


据介绍,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的落实和新的办案机制的实施,特别是随着办案期限和办案质量的提高,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


(文字:于潇 编辑: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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