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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案件追踪】本地没财产就能不缴罚金?检察监督依法成功追缴

2017-11-18 最高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11月13日,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收到了丽水市中级法院回函,由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监督的李某受贿案45万元罚金已全部执行完毕。


李某原为丽水市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曾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2016年12月,李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2万元。


今年4月,丽水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该市近三年以来判决生效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时,发现李某受贿一案判决已近一年,但罚金仍未执行。经查,45万元罚金刑一直未能执行的原因,是他在丽水本地没有财产信息。


这45万元罚金是否还有执行的可能?丽水市检察院执检部检察官立即赶赴李某服刑的监狱,向他了解家庭财产情况,劝说他主动履行财产刑。在与李某多次谈心中,他有一次提及自己在丽水以外有房产。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这一重要信息,与李某家属进行沟通核实。之后,检察官进一步向组织部门了解核实他曾经申报的财产信息,最终确认李某在外地确实拥有房产。今年7月底,丽水市检察院执检部启动监督程序,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李某的罚金予以追缴。


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办案检察官持续向李某家属释法说理,告知他们不履行财产刑的法律后果和减刑、假释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李某家属主动出售了该处房产,将45万元罚金全部缴纳完毕。


(文字:范跃红 樊婧婧 编辑:要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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