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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破产企业资产流失,江苏检察机关监督11件虚假诉讼案

2018-01-23 最高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企业负责人与会计串通,伪造拖欠职工工资汇总表,企图以虚假诉讼方式骗取50万元预留款。经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日前,经法院再审,11件虚假诉讼案得以纠正。



2009年至2013年间,位于泰兴的江苏长江制氧机厂因经营不善停产,在执行对该厂的资产变卖时,为解决职工工资等遗留问题,法院从变卖款中预留50万元款项,待诉讼确认后再分配。


2013年2月,该厂负责人动起了这50万元的心思,安排该厂会计伪造了一份《2002年至2013年2月拖欠职工工资汇总表》,列明拖欠13名职工工资的时间及金额,由会计分别找职工签字,并起草了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向法院起诉,除1件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1件由原告撤回起诉之外,其余11件均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该厂本以为计谋得逞,谁知逃不过检察官的“火眼金睛”。2015年12月,泰兴市检察院获悉该线索后,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启动案件讨论程序,提交检委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发现:2008年12月,泰兴市原蒋华镇政府在处理该厂拖欠职工工资纠纷时作出《关于江苏长江制氧机厂的处理意见》,明确指出该厂拖欠职工的工资由后来承租厂房的泰兴市鸿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责结算。


2015年12月,检察干警多次奔赴该厂和法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分别找到11名原告一一核实。经查,11名原告都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这11起诉讼系当事人虚构拖欠工资事实,伪造拖欠职工工资汇总表进行的虚假诉讼,侵害了其他合法债权人利益。2016年5月,泰兴市检察院向泰兴市法院对这11件虚假诉讼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泰兴市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日前,依法作出裁判,撤销11份民事调解书,避免了该厂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套取近50万元职工工资预留款。


(文字:葛东升 蔡云珍 印倩 编辑: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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