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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两会网络访谈】检察机关持续深化司法改革

2018-03-09 最高人民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



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检新闻办公室联合10家中央重点新闻网站组织开展“看得见的正义”两会网络访谈。在3月9日的访谈中,最高检相关部门负责人围绕“持续深化司法改革”这一主题,就检察机关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下大气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关情况与大家在线交流。    


最高检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办主任 王松苗


合理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经过三年多的深化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平、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高检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松苗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2014年9月,最高检、司法部启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2015年2月,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专门审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作出改革选任管理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的决定,解决了顶层设计中的诸多问题,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指明了方向。自此,人民监督员制度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


王松苗介绍,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后,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这一改革的顺利推进,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使得人民监督员作为“监督者”的地位更加超脱、中立。


据悉,根据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在“拟撤案”“拟不起诉”等原有7种接受监督情形基础上,将“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等4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这就基本实现对案件办理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的监督,促进检察权运行更加公开公正。”王松苗说。


王松苗介绍,监督程序完善后,案件监督更加规范、深入,监督效果不断彰显。根据方案的设计,监督程序启动主体从人民监督员单一主体扩大到当事人、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等多个主体。同时,案件台账查询、知情权告知等一系列配套机制,为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工作、发现监督线索提供保障。数据显示,自2014年9月试点至2017年12月,全国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组织监督案件9241件。


“在认真做好案件监督工作的同时,检察机关还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涉检信访、公开听证等检务活动,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王松苗介绍。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转隶后,人民监督员如何开展监督工作?面对记者的提问,王松苗向记者介绍说,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外部监督,回应 “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但多年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益探索,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也主动探索将刑事和解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公开审查案件等,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并取得了良好成效。转隶后继续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仍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谈及下一步工作,王松苗表示,要科学定位人民监督员制度基本属性,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从单纯强调“案件监督”调整为“案件监督”和“公民参与”并重,更好地突出这项制度所体现出来的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参与”价值。同时,还要合理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提高人民监督员参与率。拟探索将普通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相关情形纳入监督范围。


检察机关阳光司法机制逐步形成


“通过检务公开改革,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得到空前拓展,平台和渠道进一步丰富完善,社会公众了解、监督检察工作更加便捷高效,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正在逐步形成。”王松苗表示。


据介绍,2013年10月,黑龙江等10省份开展深化检务公开试点。2014年6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经过近两年的试点,2015年1月,最高检正式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检务公开改革工作。2016年6月,最高检根据中央政法委改革部署要求,对检务公开改革进行认真梳理总结,报请中央司改办同意,顺利完成此项改革任务。


检务公开如何进一步深化到办案领域?“我们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不断丰富检务公开内容。”王松苗介绍,最高检制定出台《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并在全国检察机关同步上线运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同时研发运行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构建了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网上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和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四大平台。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检察机关通过互联网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6560587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32646件,公开法律文书2536101件,接受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167724人次。


“丰富检务公开内容的同时,我们还以检察开放日为龙头,积极拓展检务公开渠道。”王松苗说,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检组织开展18次检察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走进最高检参观、座谈。此外,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开展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检务公开方式,普遍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认真倾听民声民意。


互联网时代,检务公开还要有“互联网+”思维。王松苗向记者介绍,各级检察机关大力拓展新媒体公开平台,积极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务”的检务公开新模式,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构建实时性、全方位、互动式检务公开平台,形成检察机关的新媒体矩阵。


访谈中,王松苗还介绍了一站式检务公开平台“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建设情况。12309检察服务中心涵盖12309门户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09移动客户端(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整合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网上信访信息系统、12309举报电话系统等应用,实现“一个访问界面、一个支撑平台、一个数据库、多种应用服务”的格局。群众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随时随地通过上述渠道获得全国检察机关提供的专业服务。


最高检政治部副主任、司改办主任 王光辉


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最高检政治部副主任兼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光辉表示,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整个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部署,2013年11月,最高检在7个省的17个检察院部署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2014年开始在全国检察机关分3批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2015年9月,最高检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7年10月,最高检机关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在王光辉看来,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就是要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改革检察权运行机制,构建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检察官员额制为基础,赋予员额内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并明确相应司法责任。”他说。


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配套制度要跟上。2017年3月,最高检制定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指导意见,强调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与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相统一、明确检察官权力与强化监督制约相统一,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


记者了解到,各省级检察院也积极完善本辖区内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的职责权限。同时,地方检察机关还根据案件类型、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建立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完善了相应案件监督管理制度、检委会工作机制、业绩评价等制度。


“到目前为止,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已初步建立。”王光辉说,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改革的成效也已逐步显现,通过员额制改革和新型办案团队的组建,把检察院85%的人员配置在办案岗位,一线办案力量明显加强,司法资源得到科学合理配置。


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改变了以往层层审批的办案模式,大部分案件由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相对独立承办和决定,减少了审批环节,检察官司法办案主体地位凸显,员额检察官的办案责任意识普遍增强。


在访谈中,王光辉透露,目前最高检正在积极进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扎实推进检察人员管理改革


“全国检察机关在推进落实检察官员额制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同时,坚持职业保障改革同步推进,确保检察人员管理改革有效有序扎实推进。”王光辉表示。


据了解,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指根据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任务分工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其中,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检察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检察工作规律、体现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业特点,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2013年3月,中组部、最高检联合下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按有关要求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设置一定员额比例,对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目前,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基本完成了三类人员的分类定岗工作。全国已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检察院3557个,占地方检察院总数的99.41%。部分地方检察院还建立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序列。”王光辉指出,全国检察机关在推进落实检察官员额制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同时,坚持职业保障改革同步推进,确保检察人员管理改革有效有序扎实推进。


通过完善配套制度,落实了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辞退或作出降级、撤职处分,强化人身保障制度,保护司法人员合法权益。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 胡卫列


新办案机制取得初步成效


“在新的办案机制下,分管院领导、厅领导和普通员额检察官一样,从案件的审查、听证、调查核实到文书的撰写均亲力亲为,示范效果良好。”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


作为办案部门,最高检民行厅在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规范层面上有什么新举措?面对记者提问,胡卫列说,最高检民行厅以廉洁、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制定了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和民行检察工作办案特点的新办案机制。


据介绍,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最高检民行厅先后起草了《民事行政检察厅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民事行政检察厅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办法(试行)》《民事行政检察厅案件承办确定工作方案》和《民行厅办案组织的具体设置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这一系列配套制度,除全面落实责任制改革要求外,还注重突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特点,有着非常清晰的目标导向。”胡卫列指出,系列配套制度以机制促廉洁,在办案流程各环节设置防控机制,防范办案风险。


胡卫列向记者介绍,所有民行检察案件均由办案组办理,实行全厅大轮案,案件均以办案组为单位承办,案件讨论也是由随机两个办案组参加,组合不固定。


记者了解,最高检民行厅共设置13个办案组,在原有行政建制和传统业务分工的基础上,按照案件专业化特点细分办案组,用以充分发挥承办检察官的专业化优势,借助经验特长,提高专业化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的办案质量。针对“案多人少”的实际困难,最高检民行厅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实行繁简分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办理时间得到大幅节约,案件审批环节实际减少,案件流转速度明显提升。


“虽然新的办案机制运行时间尚短,但是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胡卫列表示。


最高检计划财务装备局局长 于洪滨


19地检察机关全面实行财物省级统管


“随着新的财物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市县检察院经费保障趋向持续稳定均衡,财物管理也更加科学规范,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有效的经费体制保障。”最高检计划财务装备局局长于洪滨表示。


据介绍,推进省以下地方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是党的十八大部署的一项重大任务,是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进一步提高检务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改革试点,认真落实财物省级统管改革方案,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出台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等配套制度,取得阶段性成效。


于洪滨表示,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天津、山西等19个省市区检察机关全面实行财物省级统管。从试点地区情况看,财物省级统管后经费保障刚性增强,保障水平趋向均衡成为改革一个显著成效。基层院作为省一级预算单位,省财政直接核定人员、办案、办公经费,年初纳入预算管理,经费保障更加稳定,保障水平有新的提升。


在于洪滨看来,财物省级统管后,财物管理规范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各地加强改革探索,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财物省级统管改革后预算、资产、账户、采购等管理要求,建立财物统管运行监管机制,省级院加强了工作指导。”


“改革过程中,试点地区加强队伍建设,优化机构设置,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学习交流,提升了计财装备队伍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于洪滨向记者介绍。


(文字:于潇 编辑: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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