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新规,来了!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一是紧扣社会保险法,明确条例调整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二是明确经办机构职责,强化服务管理监督。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记录和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及时进行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要求经办机构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明确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三是减少证明材料,明确办理时限。加强有关部门与经办机构信息共享,明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缩短社会保险经办时限,明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要求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便利。
四是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措施。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12月1日起施行
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12月1日起签发启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
《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同时明确提出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范了牙膏功效管理和标签要求,明确牙膏应当标注和禁止标注的内容,规范功效宣称范围及用语。
《办法》规定牙膏实行备案管理,牙膏新原料按照风险程度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并实行安全监测制度。继续沿用现有牙膏生产许可制度,对牙膏生产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对行业的影响。
《庭院凉篷》国家标准自12月1日起实施
《庭院凉篷》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的制定和出台将填补该类产品缺乏标准规范的空白,有利于庭院凉篷产品质量的提升以及行业的发展,为企业出口提供保障。文件首次对庭院凉篷从产品分类、原材料、外观、产品完整性、尺寸、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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