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对我省出口企业的风险展望和建议
新冠疫情对出口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
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事态进展广受国际社会高度关注,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疫情构成“PHEIC”即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宣布不建议对中国采取旅游和贸易限制性措施。
同时,截至2020年2月3日,已有包括美国、新加坡、印度、俄罗斯等多个国家对中国籍人员采取了入境限制措施。根据目前的形势和一些国家采取的措施来看,新冠疫情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各国海关可能对中国出口的货物、材料采取更加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影响能否顺利入关以及清关的时间和费用。
中国境内的供应商可能因为本次疫情导致春节后不能及时开工生产,造成出口产品备货进度延误,甚至不排除有些供应商因疫情影响陷于经营困难,导致无法供货。
对于农产品等对卫生条件有特别要求的产品、出口产品采购自国内疫情比较严重地区等情况,出口企业需加强出口产品的过程管理,可能增加出口企业的成本,影响贸易机会。
国外买方出于对疫情的担忧,可能拒绝或拖延与中国出口商继续进行贸易合同谈判,或对于已谈好的订单拒绝履行。
各国可能对中国籍员工、劳工入境采取限制措施,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难度可能增大,对于出口机械类产品的企业来说,需派驻员工在当地对产品进行调试维护,可能影响合同履行以及回款进度。
关注我省重点市场
截至2020年2月3日16:00,海外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累计确诊151例,死亡1例。其中,确诊病例数量TOP10国家分别是:日本(20例)、泰国(19例)、新加坡(18例)、韩国(15例)、澳大利亚(12例)、美国(11例)、德国(10例)、马来西亚(8例)、越南(7例)、法国(6例),数量合计占比83.4%。
从中国信保福建分公司的承保数据来看,2019年承保国别(地区)排名前三的分别为美国、中国香港、新加坡,均已有确诊疫情病例,对于这些重点国别(地区),中国信保福建分公司提示如下:
美国
美国是我省出口企业的传统市场,2019年在中美贸易战持续的情况下,中国信保福建分公司项下对美承保仍保持了超过1.5%的增长,承保的出口产品以纺织和机电产品为主。
此前,美国官方已公布临时政策:美东时间2020年2月2日下午5时开始,美国禁止过去14天内抵达中国的非美国籍居民入境(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直系亲属除外),来自中国的航班只能从7个机场入境,以便对旅客进行甄别。
虽然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对货物或包裹采取除了加强检疫以外的措施,但由于我国受疫情影响,已延长春节假期,大量工厂复工时间待定,可能影响到国内供应商的出运计划,尤其是部分纺织类产品,有季节性要求,建议出口企业和买方充分沟通协商,确定有利于双方的合作方案。
中国香港、新加坡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作为世界知名的自由贸易港口,是我省出口企业青睐的重点市场;也正是由于其经济自由度高,且转口贸易的特征明显,较易受到外部市场需求变化影响,带来风险。
目前中国香港和新加坡都已推行一系列防疫措施,主要为限制人员流动,其中新加坡于2月1日提出对所有14天内靠过内地的船舶增加严格检疫程序,尚未对货物贸易操作提出限制要求;但由于两国存在大量中间商买方,对出口企业来说,最终收货地点可能在其他国家,在交易过程中不能掉以轻心,需要多了解买方贸易背景,以及最终收货地点是否有进口限制法令等信息。
印度、尼泊尔、中国台湾、俄罗斯
值得关注的是,受疫情影响,我国已从国外进口当前紧缺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中国信保福建分公司也第一时间对相关企业进行了承保,但因担忧疫情扩散和自身防疫物资供给不足,目前已有个别国家和地区开始限制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的出口,具体如下,若企业有需求,可联系中国信保福建分公司咨询。
● 印度
1月30日,印度出现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1月31日,印度商工部外贸总局签发政令以禁止任何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出口。印度商工部外贸总局网站(https://dgft.gov.in/)显示,该条例是对外贸法令第三部分[Section 3 of the Foreign Trade(Development & Regulation) Act]的修订,主要增加的条目即禁止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和面罩出口。
● 尼泊尔
2月1日,尼泊尔卫生与人口部发布公告,宣布对口罩等个人防护物资进行核查,并在无法保证库存的情况下限制其出口。
● 中国台湾
台“财政部关务署”发布紧急公告称,1月24日起至2月23日止,为期1个月的期间,“纺织材料制口罩,过滤效果94%及以上者”(即N95口罩)及“其他纺织材料制口罩”管制出口。
● 俄罗斯(存在限制可能)
基于我司海外合作渠道提供的线索,根据2月3日俄媒体最新公开报道,俄罗斯工业和贸易部与冠状病毒预防业务总部正在讨论针对出口“个人防护设备”实行临时限制的规定,即俄政府正在考虑限制医用口罩和工作服的出口。该信息得到了该国医疗设备制造商协会主席的证实,其表示,“限制医用口罩和防护服出口决定尚未最终确定,该决策必须由运营总部议定。我们正在讨论制定该禁令的可行性。”
消息人士称,该限制医疗器械出口的议题已经由第一副部长谢尔盖·齐布(Sergei Tsyb)于1月31日在内部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然而,该政策最终出台需要负责冠状病毒预防业务总部的副总理塔季扬娜·戈利科娃(Tatyana Golikova)批准。
出口企业在与国外买方交涉过程中
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01
建议出口企业梳理自身生产经营能力和确认上下游合作企业的配合程度,根据已签订贸易合同的具体约定安排生产计划,排查相关贸易合同是否还能如期履行,是否存在违约风险。
02
出口企业可多种渠道不断更新了解相关进口国针对疫情作出的进口限制法令,停止向已经出台货物进口限制措施的国家和地区发送货物。
03
若由于原材料供应匮乏、生产能力不足、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或由于受到进口国针对疫情作出的限制进口的法令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贸易合同的,出口企业应将疫情造成其无法继续履约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并附上相关政府机构发布的不可抗力证明、春节延长假期通知等证明文件。
04
若因疫情与买方发生合同执行纠纷,出口企业可梳理贸易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目的落空的条款,结合贸易合同约定与买方协商解决方案;在买方提出受疫情影响无法支付货款或拒绝接受货物时,依据贸易合同的约定向买方主张权利。
05
买方主张解除贸易合同,出口企业应要求买方提供可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包括:
1、买方所在国官方发布的禁止接收中国出口货物的法令或文件;
2、买方销售对象或者买方所在国消费者已明确表示拒绝接收来源于中国的货物,或已有拒绝购买来源于中国货物的倾向,买方继续接收货物将导致其遭受损失的证据;
3、若买方主张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存在疫情病毒,且可能导致买方及买方的客户受感染,应要求买方提供权威医疗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
06
与买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协商有利于促进双方长期合作和共同实现商业利益的合作方案。
07
对于尚未正式签署贸易合同的采购意向,出口企业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措施可能给贸易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并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作出有针对性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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