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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的育苗合同


  “我不仅违规参与承包,还拉拢其他干部分红……”日前,在湖南省桂阳县林业局全体干部职工警示教育会上,植物保护股原股长刘某用自己的违纪事实警示在场人员。

  此前,桂阳县委巡察组对县林业局开展巡察时发现,该县林业局开展绿化攻坚行动的《育苗承包合同》中,乙方育苗户签字处签的是该局内部职工的名字。巡察组工作人员讨论分析后认为,可能存在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况。

  收到县委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县纪委监委随即成立调查组对县林业局往年签订的育苗承包合同进行核查。核查发现,该局于2014年6月签订的一份育苗承包合同中,乙方签名和笔迹均属内部职工刘某。调查组继续查阅调取造林调苗单,发现育苗户一栏中也有刘某的签字,且在查询刘某银行流水记录后发现,其银行账号有县林业局支付植树造林用苗款项的记录。

  “合同和调苗单都是刘某签的名字,刘某银行流水也有用苗款项记录,这证明刘某参与了育苗相关工作。”掌握证据后,调查组找到了刘某进行谈话。

  “你这几年是否参与了树苗培育工作?县林业局的育苗承包合同上乙方是你签的字?”调查组工作人员问。

  “我有一个亲戚在做苗圃育苗生意,本来是我亲戚来签的,但是她育苗太忙,就让我帮她代签了。”起初刘某态度坚定。

  “那你的银行流水里为什么会有这些记录呢?”调查组将县林业局打入刘某银行账户的育苗款项流水记录摆在了刘某面前。面对有力证据,刘某自知无法隐瞒,坦白了自己违规从事育苗营利活动的事实:“我确实签订了合同,投资了育苗项目,也收了育苗款……为了投资育苗项目顺利进行,我还先后邀请了单位的何某、罗某、陈某共同投资,他们都分了红。”刘某交代,违规参与育苗营利活动的罗某和何某,分别是县林业局时任局长和分管财务的副局长,陈某是县林业局种苗站站长。调查组后续找三人谈话时,他们都对违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12年至2016年间,刘某、何某、罗某、陈某违规从事育苗营利活动,其中何某与刘某分别获得分红款24.3万元、24.5万元,罗某获得分红款6.3万元,陈某获得分红款2万元。

  最终,刘某、何某、陈某、罗某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某、何某、陈某均被免职,罗某被调离领导岗位,违纪所得已全部上缴。

  随后,桂阳县纪委监委要求案发单位落实“一书两会三报告”制度,指导县林业局召开警示教育大会、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并督促全县相关单位排查类似问题,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关键岗位的干部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编辑:南海纪检监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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