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不喝领导敬酒被打耳光?强行灌酒也是职场霸凌!
近日,某新员工不喝领导敬酒被打耳光一事引发热议。
银行回应新员工不喝酒被打耳光
8月24日,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发布一则《说明》称,经核实,员工杨某反映的中关村支行营业部某领导及该支行个别员工在私下非公款聚餐中,确系存在因酒后失态而对杨某做出言语及行为失当等举动。
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在《说明》中也公布了相关处罚:对扇耳光的领导董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扣罚2个季度绩效工资;对支行负责人罗某给予警告处分,扣罚1个季度绩效工资。
网友:强行灌酒也是职场霸凌!
责任及义务
提醒、劝阻、通知义务
扶助、照顾、护送义务
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条例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共青团中央
主办|滁州共青团
初审|王洁
复核|张勇
终审|魏倩霓
制作|E滁州政企事业部
联系|cztswxcb@163.com(如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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