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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监察委员会怎么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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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2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2016年1月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覆盖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2016年10月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2016年11月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2016年12月2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6年12月28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确定时间表、路线图,试点工作有序展开。要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试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改革目标。
2017年1月6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
2017年1月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制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推动试点先行。
2017年1月18日
山西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省级监察委员会。1月20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1月20日,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
2017年6月23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首次审议监察法草案。
2017年10月18日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7年10月24日
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2017年10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2017年10月31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草案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产生、监察对象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措施、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等事项作出规定。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十一部法律。这些新修订的法律有何新亮点?
侮辱国歌入刑 最高将获刑三年
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共图书馆政府买单 群众看书全免费
《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并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服务。同时还规定,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强制性国家标准 保生命财产安全
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以切实解决标准老化滞后问题。
刷单、炒信 最高罚200万元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刷单炒信等行为进行了规制。根据新法,经营者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帮助自己或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惩治刷单、网络水军、互联网平台恶意不兼容,将有法可依。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修改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
根据决定,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此前,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决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根据决定,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事业单位招聘出新规了!
为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和《关于建立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
《通知1》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歧视性条件,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贯彻执行;
《通知2》指出,建立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统一服务平台,集中统一发布招聘信息,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执行。
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通知1》明确,用人单位要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
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设置为专业不限。
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
《通知1》指出,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具体可参照当地省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或确定的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考录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也可参照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相应的专业参考目录。
不得擅自更改已公布的招聘岗位条件
《通知1》还强调,招聘岗位条件一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未经招聘公告核准备案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经同意确需更改的,要提前发布变更或补充公告。
从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维护公开招聘制度的严肃性。对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追责,严肃处理。
建立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统一服务平台
《通知2》提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设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栏,建立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
1
集中发布招聘信息
主要发布公开招聘公告、拟聘人员公示等信息。招聘信息每年3月、11月集中发布两次,有招聘急需的,可随时发布。
2
开展政策咨询和信息交流
刊载政策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对公开招聘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同时,也为各单位交流经验提供平台。
3
提供下载服务
服务平台设置下载服务功能,提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模板、拟聘人员公示模板、报名表格、聘用合同范本等。
招聘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
《通知2》强调,要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制度规定和工作纪律,招聘信息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经同意确需更改的,要提前发布变更公告。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放宽招聘的范围、条件及程序,不得擅自设置加分条件、放宽开考比例。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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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蒙维香 主编: 刘永良 监制: 苏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