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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天法评|境内企业直接发行外债无需发改委审批
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决定取消的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
2015年9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规定: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国家发改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外债总规模限额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外债发行人凭备案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债资金流出流入等有关手续。
在上述新规发布之前,境内企业直接发行外债需取得国家发改委批准。按照上述新规,境内企业今后直接发行外债无需发改委审批,但需事前向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且经发改委备案的发债项目募集资金可以回流入境。
在上述新规发布之前,境内非金融机构通过境外分支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并由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需要在发债前向发改委备案。按照上述新规,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在境外发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都需要事前向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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