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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应对指南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武汉爆发,并迅速蔓延至全国。截至日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确诊病例数已超过了2003年爆发的“非典型肺炎疫情”确诊的病例数三倍,并被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就此,我们就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本次疫情”)以及政府所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可能引起的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所涉法律问题,根据我们对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结合2003年爆发的“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相关司法实践,以问答的形式草拟了本应对指南,谨供阅者参考。
1
如何认定本次疫情的法律性质?

答:根据本次疫情的目前情况,并参照2003年我国爆发的“非典型肺炎疫情”时相关司法实践,本次疫情已具备《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不可抗力的全部法律要件,因此,我们认为本次疫情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但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与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法律规则不可等同。2003年爆发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判例将其认定为情势变更的情况。
2
因本次疫情所引起的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可能情形有哪些?

答:因本次疫情所引起的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可能情形有:

(1)合同义务根本不能履行;

(2)合同义务不能及时履行;

(3)合同义务虽可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将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强调的是,如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并非是由本次疫情所引起的,商业合同的不能正常履行与本次疫情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属于本指南分析的范畴。
3
处理本次疫情所引起的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事宜,应以什么为依据?

答:如前所述,由于本次疫情在法律性质上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处理本次疫情所引起的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事宜,应适用于不可抗力的处理。

首先,应按该商业合同中有关遭遇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进行。

其次,如该商业合同中没有关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当事人又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则应按《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遭遇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处理,即,应及时通知对方己方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形,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以期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需注意的是,对于直接涉及人民群众衣食住行、日常生活消费的特殊行业,例如旅游业、民航运输业,就不可抗力的处理存在一些特殊规定,用以保护普通民众的利益及权益。该等规定优先于上述一般法律规定,且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对该等义务的履行。该等约定一般在行业标准格式合同中有所体现,且行业主管部门可能临时对相关处理出台政策,企业按照合同及现行政策予以处理即可。
4
因本次疫情可能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商业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如本次疫情导致存在不能正常履行商业合同义务的潜在风险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查看合同条款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定义、风险承担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按合同条款约定厘清责任、制定应对策略。

(2)及时了解已订立的合同是否属于特定行业合同,是否有特别法律进行特别规定,如有特别规定,按特别法律规定厘清责任、制定应对策略;

(3)尽量收集遭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据;

(4)及时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详见本应对指南问答5;

(5)及时与相对方协商处理;

(6)及时履行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的义务,详见本应对指南问答6;

(7)如作为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的交易对方,可保持与对方的联系,并沟通合同履行情况,以尽早应对,避免产生扩大损失。
5
不能正常履行商业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如何履行通知义务?

答:商业合同中对通知的内容、形式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即可。如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则可根据《合同法》等规定参照实践中一般操作进行。对此,我们总结如下:

(1)通知内容

一般而言,通知方应告知相对方因己方遭遇本次疫情,已无法履行某份或数份特定合同的某项或数项具体义务,具体可载明己方企业所在地区、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区本次疫情的情况、己方遭受行政防控措施(如停工、停产)的具体情况、合同履行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如交通运输延误)等。
(2)通知形式
通知的形式应按合同所约定的通知形式进行,如合同中未对通知形式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建议采用书面邮件的通知形式,以便于留存已履行该通知义务的证据。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建议以EMS邮寄方式邮寄给对方,以方便举证留档。EMS邮寄前应留存送达文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填写EMS邮寄面单时应特别注明送达文件的名称并留存扫描件或复印件;EMS寄出后,应尽快登录EMS网站查看快递妥投详情并留存。
另外,出于沟通效率的考虑,在EMS邮寄的同时,可同时选择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社交APP(如QQ、微信)等多种即时通讯方式辅助通知。

提请注意的是:如使用书面或电子邮件的通知形式,通知所发送的具体地址、收件人、电子邮箱,应以该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联系地址)、联系人(授权代表)、电子邮箱为准。如合同中未对送达地址(或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应向对方的法定注册地址发送,具体收件人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妥。如使用电话、短信、社交APP等即时通讯方式辅助通知的,同样以向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授权代表通知为妥。通知后,还需同时留存电话完整录音、短信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原件。

6
不能正常履行商业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如何履行提供有关证明的义务?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受本次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证明”,除应包含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关于本次疫情的事实性证明材料之外,还应重点包含本次疫情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如地方政府要求不得复工或要求转产的通知、交通运输延运或取消证明等。

如涉及继续履行将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事宜的,还应提供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证明,如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客流量大幅锐减等。因证明材料无法穷尽市场整体数据,此处建议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材料。

对于国际贸易合同,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已发布通知,当事人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可向贸促会或所在地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本次疫情事实性证明。企业可登录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平台进行网络申请办理相关证明,网址https://www.rzccpit.com/。当事人申请办理证明的,应提交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佐证材料,以便顺利取得证明。
7
因本次疫情所引起的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如商业合同中有诸如“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相应约定的,或该商业合同当事人在本次疫情发生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则该商业合同可以解除。如无前述约定或未能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则只有在本次疫情所引起的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属于“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如本次疫情只是暂时影响到该商业合同的正常履行,则当事人无权单方解除该合同。

所谓“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需要达到合同彻底无法履行、或嗣后履行无法实现商业目的的程度,如本次疫情仅暂时影响合同交货期限、方式、价格等,则不构成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8
因本次疫情所引起的合同义务根本不能履行、不能及时履行,不能履行、不能及时履行的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能履行、不能及时履行的当事人原则上可在本次疫情影响范围内,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但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则不能履行、不能及时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仍需要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商业合同另有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2)合同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本次疫情的;

(4)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
9
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义务虽可继续履行,但将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该如何处理?

答:参照2003年“非典型性肺炎”相关司法实践,对于本次疫情所导致的合同义务虽可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将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处理方式包括变更合同条款、合同当事人分担相应损失、解除合同。

携手并肩,共克时艰,竞天公诚祝愿大家平安、健康!


声明:本应对指南仅为我们根据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构成本所对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当事人有任何具体疑问,请咨询律师。如在本指南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与本指南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为准。



 作者介绍 


王峰

合伙人

025-8712 8803

021-5404 9930

wang.feng@jingtian.com


王峰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并曾在美国University of Maryland做访问学者。主要从事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在境内外证券发行、并购重组、证券合规等方面具有近20年的工作经历,尤其在医药、TMT、化工等行业企业境内外IPO、再融资及并购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王峰律师团队业务涵盖企业融资、上市、并购、日常业务合规及争议解决。




张琪

律师

025-8712 8829

zhang.qi@jingtian.com


张琪律师于2011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与雇佣业务。执业以来经办大量与公司股权、交易合同、人力资源有关的纠纷,并承办多起涉案争议金额超亿元的案件。张琪律师同时还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十余家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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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可视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意见,请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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