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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航路瞭望:“全球疫情”下航运、造船政策与合规要点

周凯国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本文作者:周凯国





1. 航运经营直接相关

1.1 卫生防疫

1.2 船员证书和劳动关系处理

2.船舶装备直接相关

2.1 船舶检验

2.2 IMO 2020 (“限硫令”)的执行

2.3 GBS与延迟交船

3.  结语


受“新冠”(COVID-19)疫情多国蔓延的影响,全球物流供应链面临严峻考验。作为其中的重大环节和世界上90%贸易的运输方式,航运业首当其冲遭遇“寒流”;船舶建造等相关装备行业也难以独善其身。作为各国政府间的行业性国际组织,国际海事组织(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虽迫于形势将法律委员会(LEG, Legal Committee)第107次会议、海上安全委员会(MSC,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第102次会议等推迟,但是仍然连续借助通函等形式,保持向各政府成员和相关当局进行呼吁:采取必要和协同的行动,一齐对抗疫情,化解行业风险,保障国际航运安全和效率。

本文希望通过简明扼要的方式,将近期IMO为主的相关国际组织的建议指引作为主要内容,结合近来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应措施,解读“全球疫情”下航运、船舶建造政策和合规要点,力图为航运和造船企业提供有益参考。



1航运经营直接相关
1.1 卫生防疫

2020年4月22日,IMO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和国际劳工组织(ILO,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首次对相关问题,共同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中海员健康证书、船舶卫生证书和海员医疗卫生问题的联合声明》(A Joint Statement on medical certificates of seafarers, ship sanitation certificates and medical care of seafarers in the context of the COVID-19 pandemic)[1],以敦请成员政府:

  • 审慎应对当前疫情,确保海员的健康安全和船舶的卫生防疫符合国际标准;

  • 采用“与公共卫生风险相称”的原则进行防疫管制,以免对贸易和国际运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 保障船舶的航行(包含在疫情期间靠泊、船员轮换、船舶检验和发放船舶卫生证书),并将暂停港口服务和相关防疫措施的信息及时传递给国际航运业和相关方。

1.1.1 海员的卫生健康措施

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中国已加入并于2016年对华生效),所有海员的工作环境应该是安全和可靠的,并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海员均有权获得卫生防护、医疗保障和福利,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特别在船上工作时,应当获得充足的健康防护和立即、足够的医疗照护。港口当局在本领土范围内(包括领水),出现船上船员需要紧急医疗照护时,应该立即给予其陆上医疗救助的便利。据此,在“新冠”疫情下,国际劳工组织海事特别三方委员会官员称,海员应被视为 “关键劳动者”,并且其将持续同成员政府保持沟通以确保采取一致行动。该组织总干事盖·莱德(Guy Ryder)希望“确保在这一困难时期,海员得到充分保护,不受疫情的影响,并能够获得医疗护理”[2]。 

另外,其他不可预见的卫生健康问题也不断出现亟待解决。例如,长期滞留船舶的船员可能面临重要医疗处方过期的问题;随着病毒检测设备的日益充足,是否应该对登轮前的所有船员进行医学检测等。

为了更好地为各政府当局和航运经营者提供方便的指引,IMO发布No.4204/Add.4通函,向各成员和国际组织推荐国际航运协会(ICS,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编写的《“新冠”疫情下船舶经营者保障海员健康安全指引》(Coronavirus /COVID-19 Guidance for Ship Operator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Health of Seafarers)[3]。 制定上述指引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各个经营国际水域航行的船运公司,可以采纳联合国各专门机构所提出的建议。主要内容包括:在“进港限制”的情况下保障船员的轮岗,船员防疫的具体做法,船上疫情爆发管理预案,登轮前筛查,信息传递,疑似病例的具体处置,密切接触者的判定方法,船上卫生具体落实方法,确诊病例的处理方法等,并提供了宣传图示和相关信息样表。

中国海事局也在2020年3月份,相继发布两个版本的《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4],进一步指导船舶和船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做好防范疫情境外输入和保障航运生产秩序,保护在船船员、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该指南也经由IMO的通函向各成员推广了国内的防疫经验,其内容更加丰富和翔实,涵盖了保障船舶和船员卫生安全的基本制度和措施,特别是建议根据“地区分级”采取如下措施:

  • 船员换班: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尽可能在中风险、低风险地区进行,避免高风险地区港口;在境外疫情严重情况下,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尽可能在国内港口开展;

  • 境外疫情防范:船舶在境外港口靠泊作业的,应当根据航运公司提供的疫情高、中、低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以及相关港口的信息和防控要求,制定相应防控措施。

中国海事局为平衡船员健康安全和卫生防疫,对船员换班环节加强疫情防控,做到“精准施策,应换尽换”,对于本国籍的船员分两种情况安排:第一种,船舶在两个港口之间的海上航行超过14天的,船员健康记录显示健康状况正常,并且到港以后经海关检疫部门检疫,无不正常的情况,允许船员入境下船;另一种是,两个港口之间的海上航行不满14天的,船员健康记录显示健康状况正常,同时经海关检疫部门检疫无异常的,也准予入境下船,但是需按照港口当地主管部门的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观察,补足14天。对于外籍船员,交通运输部目前的态度是,如果14天内有疫情严重国家停留史,一般不安排在中国港口进行换班入境[5]。

1.1.2 海员健康证书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后简称《1978年STCW公约》)附则I/9,以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则1.2对海员健康证书提出要求,其有效期通常是两年时间。如果在航程中证书即将过期,可在到达下一个有认可医生的港口前临时有效,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可能出现证书无法更新的情况下,建议各有关当局考虑对体检医生的行动减少限制,或者采取务实的作法临时承认过期证书的效力。

早于IMO的上述通函建议,中国海事部门已在2020年4月7日通过《关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相关证书展期的公告》,对于国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中国籍船员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进行特殊安排。上述证明有效期截止在2020年1月20日至9月30日之间,确因疫情影响无法进行相关更新程序的,证书自有效截止日期次日起自动展期6个月。相关展期还须船员本人书面承诺符合船员健康要求,并经本船船长签字确认[6]。

1.1.3 船舶卫生证书

《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IHR 2005)第20、39条和附件三中,规定的船舶免于卫生控制证书和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最长有效为六个月。如规定的检验和防控无法在港口进行,则船舶卫生证书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有效期。作为特别临时措施,建议主管机关在海事健康声明(Maritime Declaration of Health)、船长或者代理说明到港船舶没有疑似或确诊病例的情况下[7],接受船舶卫生证书的特别展期和通知相关方(包括船东、船员和有关行政单位),并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 依据《国际卫生条例》将现有船舶卫生证书延长一个月,并应当符合两个前提:船舶航行中任何授权港口都无法检验和签发证书,并且延长的有限期不超过当前“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的终止时点;

  • 船舶检验人员和负责船舶检验和签发卫生证书的主要人员不受行动限制影响;

  • 确保检验人员获得足够防疫装备,并且在良好的条件下进行船舶检查和实施卫生防控措施。依据世卫组织《“新冠”疾病个人防护设备合理使用临时指南》(Rational use of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for coronavirus disease/ COVID-19: interim guidance)[8]和《船舶管理“新冠”病例及疫情操作注意事项临时指南》(Operational considerations for managing COVID-19 cases/outbreak on board ships: interim guidance)[9],检疫人员应该获得相应训练和充足资源。

依据中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10]第九条规定,即便持有相关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海关将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船舶进行“锚地检疫”。2020年4月27日,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相关负责人表述了科学、严密防控疫情的政策方向,要求入境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内需要向检疫部门进行申报。对于途径疫情高发地区,或有船员出现疑似症状的高风险船舶,海关将重点开展风险评判,100%下达登临检疫的决定[11]。

1.2船员证书和劳动关系处理

2020年4月2日,IMO针对疫情发布《海船和渔船船员证书相关指引》[12]:由于全球的防控措施对于船员培训和证书更新的影响,建议采取务实和符合实际的做法来延长证书的有效期,并依据《1978年STCW公约》的相应规定进行落实。

国际劳工组织(ILO)对于特殊时期的船员劳动关系也作出了如下提示[13]:

  • 如因政府行政措施导致船员船上工作超过劳动合同有效期的,相关合理延期必须符合有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并且船员应该明确表示同意。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则2.1,船员在签署合同前,应确保其获得对条款进行审阅和咨询的机会,以及能够自由行使接受与否的权利;

  • 船员换班(船上工作11个月上限的例外):
  对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该项规定,为了应对当前疫情,各主管当局可以视情况紧急进行豁免,包括强制年休假的延后处理。但上述措施不应滥用,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应征得船员同意,保障其离船归国和年休的权利,以及经常性短间隔地来审视事态的发展;
  考虑到船员工作疲劳对安全的严重威胁,上述例外只能在非常必要的情况下作出;
  在有关当局没有允许的情况下,在不可抗力和必要的情况下,也可采行上述例外。譬如,船舶正处于接受检疫的状态下;
  截止本文撰写时,至少已有“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组织(东京备忘录组织,我国系成员)”、“印度洋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组织”和“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组织”为其成员提供了相应的“船员换班”指引。

中国交通运输部及其海事部门,也决定对相关船员证书进行延期:对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所持有的我国颁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截止日期在2020年1月20日到9月30日之间的,并且确实受到疫情影响船员不能正常培训、考试、体检的,有效期自截止日期次日起自动展期6个月[14]。4月9日,上述公告也经交通运输部刘小明副部长致函形式告知IMO。5月11日,中国海事局进一步发布公告[15],对于船员证书和相关的考试、培训等疫情下突出问题进行全面应对,包括船员业务办理实施远程开户、水上服务资历认定期间延长、船员推行线上培训、船员考试灵活调整(延长补考时间和豁免补考次数等)、免除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模拟器培训和抽考等。

紧接着,4月22日,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健委、海关总署等六部门,联合发出通知[16]要求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对于船员的劳动关系和管理,作出如下要求:

  • 船员离船换班:港口属地政府严格执行中国籍船员换班的规定,满足船员合理的离船要求。交通、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安排专门力量、加强管理,有效防控疫情;

  • 船员靠泊管制:国际航行的船舶在靠港后,除正常中国籍船员换班、伤病员急救等必需外,不安排船员上岸活动。加强舷梯口值班,严禁无关人员上下船;

  • 船员上船换班:换班上船的中国籍船员,也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当地防疫要求,经海关检疫后换班上船;

  • 船员返国保障:境外中国籍船员若遭遇疫情期间合同到期、签证失效等问题,驻外使领馆应该保障信息畅通传达、做好领事保护。如船员面临困难并强烈要求返国的,可研究以适当方式安排。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做好船员权益保障和回国入境管理。

2船舶装备直接相关
2.1 船舶检验

在G20领导人有关“新冠”疫情峰会后的翌日,3月27日IMO秘书长经由No.4204/Add.6通函[17]特别呼吁,为应对全球海上贸易受到的干扰和影响,可以赋予船舶检验有关证书延期;并且为便利港口的正常操作运营,各有关当局和政府能够允许船舶重要的入级和法定检验/检查,以确保船舶的合规状态。

中国海事部门早在2月24日发出公告[18],对于海事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签(核)发的船舶证书,在疫情期间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者换发的,不进行行政处罚;要求“四类船”(即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货物船)加强安全自查,船检机构进行审查自查报告,及时纠偏。4月4日,海事局明确了,[19]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相关证书(含船舶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SMC等),其有效期截止日期或中间检验、审核、检查截止日期在2020年1月20日至9月30日之间,且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完成的,相应截止日期展期至2020年9月30日。与此同时,中国船级社(CCS)除继续提供原申请方式接受检验服务申请,鼓励客户使用网上申请、电子邮件等远程方式进行申请、传递文件等。

2.2 IMO 2020 (“限硫令”)的执行

2.2.1执行的整体态势

IMO决议从2020年1月1日起,对排放管制区外的船舶,实施燃油含硫量 0.50% m/m 的排放限制标准。这一举措将大幅降低船舶的氧化硫排放量,旨在为全球带来明显的健康和环境效益。

从发展历程上看,IMO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致力于减少航运业对环保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并于 1997年通过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以大幅消除船舶各类排放物造成的空污。

2016年10月,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次会议(MEPC70会议),决定推出“IMO 2020 限硫令”,将全球范围内燃油硫含量(Sulphur Content)从3.5%直降到0.5%,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2018年10月26日,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3 届会议(MEPC73会议)通过MARPOL公约修正案:从 2020年3月1号起,没安装脱硫塔等替代设备的船舶,将不允许携带高硫燃油。此举将从源头上消除使用高硫燃油的可能。

IMO通过会员当局的港口监管来实现上述规定的执行力,严格要求各船舶选择三种方案来实现上述排放目标:使用低硫油、脱硫塔或者替代能源。

但是,4月14日IMO发布通函[20],强调在新冠疫情大流行期间,相关检查(含“限硫令”)应采用灵活和务实的办法,建议港口国监督(PSC,Port State Control)集中于那些存在高风险因素的船舶、采取远程检查并对检查时间进行推迟等。而据有关报道[21],多国/地区当局已对船舶检查实施了灵活务实的做法:英国、阿联酋、俄罗斯和菲律宾等国,也基于疫情形势、行业成本或者低硫油供应量的考虑,正在考虑或已延后执行“限硫令”。

中国船东协会此前代表航运业,向政府提议暂缓实施限硫令[22],但概因维护履约形象和低硫油生产优势,最终未予以暂缓。实践中发现,疫情下我国监管部门登船检测较少或者船员自行取样送检。但是,“限硫令”的监管和合规风险依然存在:例如,华东地区的海事局开始应用无人机方式对船舶尾气进行监测取样,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并根据结果进行登船检查[23];另外,今年3月,由于一艘船舶在密集航道上出现主机突然停车等安全问题(部分涉及尾气排放因素),上海海事局对其进行登轮检查并采取滞留措施[24]。

2.2.2脱硫塔/废气清洗系统(Scrubber /EGCS- 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s)安装

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可以得知,中国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并未明确,由于疫情影响导致设备安装延误而不能满足“限硫令”及其配套要求时,船舶可否得到包括延期合规等特别的处理。

但是,境外部分的主要船旗国,对此问题有比较宽松的做法,或可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例如,马绍尔群岛当局认为[25],疫情限制了在中国的脱硫塔/废气清洗系统安装工作。当疫情蔓延开来,防疫限制将更加普遍,在其他港口的工作也可能会遇到困难。由于进坞/安装的延迟,已经有很多船舶要求在2020年3月1日截止日期后,仍然保留船上不合格的燃油,以用于安装检验。马绍尔群岛主管当局,将继续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此类要求,但总体上将支持在特定条件下的要求,必须提供以下证据:

  • 与船厂和脱硫塔/废气清洗系统供应商签署协议;

  • 船厂和/或制造商的书面确认,说明是疫情引起了强制性延误;

  • 受认可的组织(RO),检验不合格燃油的隔离性和安全性,并为此签发临时检验报告。有效期自2020年3月1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和

  • 维护探测记录,以确认不消耗不合规燃料。

马绍尔群岛主管当局同时建议,按照IMO《关于解决不合规燃油紧急措施的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Circ.881)的相关规定通知目的港国。

2.3 GBS与延迟交船

即将在2020年7月1日后,全面实施的SOLAS 第II-1 / 3-10条下“基于目标的建造标准”(GBS, Goal-based ship construction standards)[26],引起船厂和船东极大关注。该条要求2020年7月1日以后交付的,长度超过150米的新建油轮或散货船的设计和建造,在特定的使用寿命中,必须符合基于目标的环境和安全标准:

“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2020年7月1日及以后交船的所有150米及以上船长的油船和货舱区域单甲板、有顶边舱和底边舱的散货船 (不包括矿砂船及兼装船 ),必须符合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

不少正在建造的船舶,设计为不符合GBS的要求,本可定于上述截止日期之前交付。但是,由于疫情造成的延误,这些船厂特别包括中国的建造商,只能被迫推迟在2020年7月1日之后,交付上述原先就未按GBS建造的船舶。

有鉴于此,IMO于2020年4月3日发布《新冠病毒(COVID-19)/关于不可预见的延迟交船的指引》(No.4204/Add.7通函)。尽管决定提议的海安会会议将推迟到夏天举行,但指引的内容具有强烈的示范和影响。指引及时出台的一个重要动因是,我国有关海事管理部门,在发现国内相关船厂在特殊时期面临的困境后,为维护船东和建造商的共同利益,主动向IMO海上安全委员会102届会议(MSC/102nd)提交了相关议案[27]。在此过程中,中国政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充分展现了本阶段国内的政策引导方向。

上述指引,对“不可预见的交付迟延”提出了建议性的解释,将MSC.1/Circ.1247通函的解决方案扩展到GBS相关条款,并提示有关主管当局注意以下要点:

  • 船旗国应始终根据具体情况逐案考虑申请。如果船舶是在外国建造的,船旗国可能需要该国当局的正式报告,说明延误是由于造船厂和船东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造成的;

  • 相关船舶证书应包含相关船级符号,表示船旗国根据这种“不可预见的交付迟延”解释接受了该船;

  • 船旗国应向IMO报告船舶的身份以及船旗国根据上述解释接受船舶的理由。

3结语


随着疫情的变化,国际海事组织和中国交通、海事主管部门的监管具体方案必然将会有所调整。但是,其政策的核心仍然围绕着航行的安全、便利、自由,以及装备的可靠、充足,奉行合规运营的主旨,来配合和促进贸易、经济的持续和复苏。

总而言之,本文对当前相关主要政策和合规要点进行分析,期望抛砖引玉供有关行业的同仁参考,裨益疫情下的合规风控。





注释:

[1]https://www.who.int/docs/default-source/coronaviruse/2020-04-22-ilo-who-imo-joint-statement-on-medical-certificates-of-seafarers-ship-sanitation-certificates-22-april-sg-(003).pdf?sfvrsn=6afdd464_2

[2]“在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期间给海员以‘尊严和尊重‘”:国际劳工组织,2020年4月1日,

https://www.ilo.org/beijing/information-resources/public-information/WCMS_740829/lang--zh/index.htm

[3]http://www.imo.org/en/MediaCentre/HotTopics/Documents/Circular%20Letter%20No.4204-Add.4.pdf

[4]http://www.gov.cn/xinwen/2020-03/30/content_5497023.htm

[5] “深化联防联控合作 严防水上空中境外疫情输入”, 中国交通新闻网,

http://www.mot.gov.cn/jiaotongyaowen/202003/t20200324_3350413.html

[6]http://xxgk.mot.gov.cn/jigou/haishi/202004/t20200407_3356928.html

[7]参见《国际卫生条例》第28条4款

[8]https://apps.who.int/iris/handle/10665/331215

[9]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detail/operational-considerations-for-managing-covid-19-cases-outbreak-on-board-ships

[10]http://www.customs.gov.cn/zfs/flgf/gfxwj19/2694918/index.html

[11] “海关总署:所有入境船舶抵港前24小时须提交航海健康申报”:北京日报,杨萌(编辑),2020年4月27日,

http://www.bjd.com.cn/a/202004/27/WS5ea68b1ce4b0df866aa97a97.html

[12]http://www.imo.org/en/MediaCentre/HotTopics/Documents/Circular%20Letter%20No.4204%20Add.5%20Rev.1.pdf

[13]国际劳工组织(ILO):

Information note on maritime labour issues and coronavirus (COVID-19), https://www.ilo.org/wcmsp5/groups/public/---ed_norm/---normes/documents/briefingnote/wcms_741024.pdf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相关证书展期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6号),

http://xxgk.mot.gov.cn/jigou/haishi/202004/t20200407_3356928.html

[15]https://www.msa.gov.cn/html/xxgk/hsyw/20200511/59460A94-B2D6-4D01-9A83-03B8FECE6C82.html

[16]https://www.msa.gov.cn/html/xxgk/hsyw/20200423/4F12AD66-0FD6-4853-AE56-5FCB4B29C7F0.html

[17] “Coronavirus (COVID-19) – Preliminary list of recommendations for

Governments and relevant national authorities on the facilitation of

maritime trade during the COVID-19 pandemic”, IMO, http://www.imo.org/en/MediaCentre/HotTopics/Documents/Circular%20Letter%20No.4204Add.6%20%20Coronavirus%20Covid-19%20Preliminary%20List%20Of%20Recommendations.pdf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海事局,https://www.msa.gov.cn/page/article.do?articleId=A09F9B3B-5730-4953-97B4-6A63F60CDEBA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相关证书展期的公告”,中国海事局,http://xxgk.mot.gov.cn/jigou/haishi/202004/t20200407_3356928.html

[20]http://www.imo.org/en/MediaCentre/HotTopics/Documents/Circular%20Letter%20No.4204-Add.8%20-%20Coronavirus%20Video%20Meeting%20With%20Port%20State%20Control.pdf

[21] “限硫令的2020年:‘脱硫’与‘低硫’格局骤变!”,《中国船舶报》,2020年4月28日,https://mp.weixin.qq.com/s/tixv9F57Ba3x2vhMoP9lqA

[22] “这个港口国宣布暂停船舶燃油IMO 2020“限硫令”检查”,中国水运网,2020年3月31日,http://www.zgsyb.com/news.html?aid=546954

[23] “张家港海事局成功试点无人机检测船舶尾气”,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站,2020年3月24日,http://www.zjg.gov.cn/xwzx/074001/20200324/e9c3702c-e04f-49cd-9278-774755e3dd25.html

[24]同脚注21

[25]UPDATES REGARDING THE CORONAVIRUS DISEASE (COVID-19), International Registries, Inc., https://www.register-iri.com/covid-19/,上次访问2020年5月21日

[26]“Resolution MSC.290(87), adopted on 21 May 2010

[27]“关于疫情影响下船舶延迟交付有关提案得到IMO正式回应”,福建海事局微信公众号,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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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疫情中建设工程和设备建造企业的法律应对策略——从中国法和英国法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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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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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凯国律师可以代表客户参与涉外和国内疑难、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制订契合监管和商业实践的企业合规方案。周律师从事的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海事海商、公司股权、信托资管/银行金融、金融内幕交易类等诉讼和仲裁业务。周律师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也有多元化的法律从业经验。

周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学士学位;以及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获法律与会计硕士学位;近年于美国芝加哥大学学习政治与经济学。周律师曾工作于交通运输部,期间外派国际组织2年,并两度代表出席国际海事组织(IMO)会议,以及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分委会(COMSAR 12)规则起草和讨论小组会议。周律师此前也服务于中信证券合规部和两家知名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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