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身份的企业家需要注意的三大美国税挑战
由于美国税制、税种和申报义务的复杂,以及美国国税局纵横全球的追税能力,对美国绿卡或者护照持有者来说,中国境内财富和收入在美国如何申报、税表逻辑是否经得起跨境信息透明的考验,一直是项巨大挑战。近年来,相当数量美国身份领头人回国创业,一旦成功,税务责任上的隐患就必须面对和处理。
本文结合笔者的经验与观察,来谈谈美国身份创始人在创业融资道路上需多加留神、不可不防、早做考虑的三大税务挑战。
一、税务申报不等于税务规划,更不只是报收入
很多美国身份创始人在公司初创早期,往往忽略从税务角度提前通盘规划公司结构和持股方式,通常是到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受外部投资人提示或要求,才开始注意到美国税的问题。
美国的税务申报对普通本地家庭可能就是1040一张主表,用软件自己都能填个七七八八。但一经涉及跨境资产、投资账户、企业和股权,则会涉及除了主表外的附表和有勾稽关系的各种信息。很多人都是仅报收入、甚至仅报来自美国或者汇入美国的收入,而实际情况是对于有美国境外资产的纳税人,极有可能还涉及8938海外特定金融资产申报表。此外,如果持有海外公司股权超过10%,涉及5471申报;拥有海外合伙企业份额,涉及8865申报;海外持股还有CFC、PFIC等各种极其复杂的弯弯绕绕,如果这其中股权的形成或者转让或者代持、从未出资或名义对价出资、即使企业一直亏损、当年没有分红收入也会导致美国税的义务,还涉及利息和罚金。
除了上述联邦税局的报表外,还有基本免不了的财政部FBAR海外金融账户申报,无论是有海外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还是所控制的公司有公司账户,都有可能难逃这项申报义务。
除了收入和资产外,如果收到来自于中国的父母和兄弟姐妹的赠与,要及时填报3520境外赠与申报表。虽然来自境外的赠与获赠当年不需要交税,但是如果漏报3520,却可能会产生高达25%受赠财产价值的罚款!同时,美国身份人士从海外信托收到分配,也要受3520的规管。国内客户很多存在滥用赠与的情况,如果是高资产高收入,其实潜在风险不可轻视。
二、唯死亡和税收不可避免——美国税务负担概览
美国“万税之国”绝非浪得虚名。美国税务居民的创始人在财产获取、处置、传承阶段都会面临各种税务负担。
首先是收入和所得税,联邦一般收入所得税高达37%,长期资本利得税20%,均外加投资收益附加税3.8%;中国内地的工资薪金劳动所得最高累进税率为45%,资本利得20%,但是单纯比较名义税率,其实很难评估真实的税务负担。
此外除了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美国人对他人赠与财产或资产进信托还会触发赠与税,身故后的资产传承给子女后代还要涉及遗产税,联邦赠与税或者遗产税的最高税率可达40%。
很多中国客户在不甚了解美国税收负担和制度的情况下申请移民美国,后来发现美国税制负责、负担繁重,同时觉得生活和事业的重心应该放在中国,遂决定放弃美国身份,殊不知此时就会面临一道“弃籍税”;单纯的绿卡到期不再续签不等于没有弃籍税申报义务,未经充分评估粗暴填表弃籍,除了未来资产再转给美国子女后代会产生惩罚性税负外,还有弃籍本身被稽查重罚的可能性。
三、如果决定弃籍弃绿卡,要注意合规无后患
一方面,这些年美国的EB-5投资移民排期已经排到客户无法再等,请佛不易;
另一方面,弃籍和放弃绿卡也并非小事一桩,主要难在最后一道雁过拔毛税项——弃籍税,可谓送佛更难。
如果总资产或者过去五年平均纳税额到达一定门槛,美国公民或者退籍前15年内有8年是永久居民的绿卡持有者,都可能面临弃籍税,即其全球个人净资产在弃籍当日会被视作出售,增值部分(弃籍日前一日该部分个人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成本)按照资本利得税税率征税。
美国身份的创始人一旦开始外部融资、上市前景开始逐渐明朗,就要尽快考虑和评估美国税的合规情况、考虑美国身份的必要性、是否愿意并能够弃籍以及弃籍前的规划,这一过程需要通盘考虑弃籍前五年的纳税和资产申报情况、未来的工作生活安排以及后代的安排、能否提前规划降低或减少弃籍税。如果决定弃籍,一定要充分评估、谨慎执行,切记盲目粗糙弃籍,导致多年以后被追究责任,面临牢狱之灾或者天价罚款。
四、提前规划信托或可破局
在充分了解了美国税务申报和义务后,如果因为各种考虑,创始人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弃籍,规划得当的信托架构或许可以帮助减少税务负担,最典型的是上市前或者融资前将股权置入信托,从而在实现财富传承的同时降低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负担。值得注意的是,信托持股在红筹香港和美国上市中非常普遍,但如果是A股或者发H股,信托持股是否会被允许就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搭建信托的必要性、放入信托的股权比例和信托安排,都需要家族律师和上市中介结构尤其是律师和券商通力合作,一方面努力降低创始人和股东的美国税负担,同时更要避免信托对上市造成负担或障碍。就A股或者H股发行而言,我们呼吁针对美国身份的创始人,甚至包括加拿大、英国等复杂税制国家身份,如无其他监管明确无法接受的原因,可对其信托安排持相对开放的态度,因为这些情况下利用信托安排节约的是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不损害中国投资人的利益、亦不损害中国的税收利益。
此外,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在上市前通盘考虑、运用信托规划,我们也不建议美籍创始人就此躺平,依然可以考虑利用股价的涨跌波动动态规划创始人的赠与税和遗产税,同时兼顾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全、管理和传承。
结语:复杂的涉美税务和信托问题,统筹协调很关键
美国税务挑战说起来三言两语,应对起来牵一发动全身、挂一漏万。需要创始人、美国报税会计师、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企业的中国税务顾问、上市中介机构协调工作,各路专业力量都有自己的工作重点和考量,偶尔目标还会冲突甚至对立。在此类项目中,如有兼顾法律和税务、知晓上市与节税利害平衡、并能有效统筹中美两边问题的专家参与,将极大减轻创始人各种含糊带来的精力耗散,提高事项整体推进的效率,实现创始人和企业利益的统筹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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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赵苗律师毕业于美国天普大学和北京大学,获法学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律师曾历任多家世界顶级企业亚太区和大中国区法律顾问,对企业全球化、跨境投资、公司治理有深入理解。近年来,赵律师致力于家族资产保护与传承领域的法律和税务实践和研究,主要实践包括:为企业家和超高净值客户及家族提供跨境信托、资产架构咨询和税务筹划、及身份规划服务;代理客户进行婚前及婚后财产约定、同居、离婚资产分割、继承、跨境子女抚养和探视安排或相关纠纷的谈判和诉讼;提供家族办公室和家族公益慈善规划相关服务。赵律师横跨中美、兼具企业管理和商法、税务和家事法的背景使其在处理涉及家族企业传承、跨国税务筹划、涉外婚姻、继承案件时别具优势,其专业服务获得了企业家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除了企业家和超高净值家族客户外,赵律师及其团队专家还为国内外领先私行、券商财富、保险公司、家族办公室等机构提供专业的法律和税务服务支持,围绕财富保护与传承、税务筹划、家族信托、CRS和FATCA、公益慈善等主题展开研究和培训,深得金融机构及其超高端客户的认可和好评。
赵律师及其所带领的团队曾获得Chambers and Partners、China Law & Practice、Asia Legal Awards、商法及LEGALBAND等国内外知名评级机构的提名和奖项,赵律师亦是国际律师协会私人客户税务委员会的officer、CGTN特邀法律专家。
赵律师具有美国加州和中国律师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