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正泰商标,判刑!
得知为公司采购的配电箱品牌出错后
一个选择未经许可擅用注册商标
一个明知他人犯罪却决定作伪证包庇
日前,乐清法院对该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作出判决,二被告人均获刑事处罚。
案件回顾
38岁的陈某松是浙江苍南人,2014年正式入职浙江某建设公司。同年12月,他作为温州市平阳县某小区安置房工程材料采购的负责人,根据项目标书及商务标、施工图纸上的要求向配电箱供货商吴某订购配电箱产品。
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吴某供货配电箱类产品共862台(其中用于公共区域安装的配电箱共计252台),累计总价为65余万元,配电箱内的元器件使用正泰空气开关,箱体采用自家公司自产箱体,并采用自家和其他品牌的商标铭牌。
2018年4月期间,陈某松发现采购配电箱品牌并非招标文件和商务标上要求的“正泰”品牌,因害怕负赔偿责任,联系制作假冒商标的社会人员购买、制作了200多张假冒的“正泰”、“
2020年6月11日,接到相关举报后,乐清市公安局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小区公共区域正在使用的251个配电箱中,有249台配电箱箱体上使用假冒的正泰商标铭牌,该批箱体的供货价格为48万余元
案发后,为逃避打击,陈某松找到陈某权,要求其顶替自己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权出于兄弟义气答应顶罪。同年6月23日,陈某松带领陈某权一起到派出所投案,陈某权谎称假冒“正泰”注册商标一事为自己所为,后因其对具体犯罪经过陈述不清,被公安机关发现是顶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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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9日,陈某松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某权明知是罪犯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陈某权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END
总第<437>期
[2021] 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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