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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印发《贵州省2017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

2016-11-29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贵州省财政厅

锦屏县新化乡贫困农户学习冬棚辣椒育苗技术。 李必祥摄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逐步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结合落实《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和《贵州省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方案》的部署,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近日联合制定并印发了《贵州省2017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统筹发展要求的总目标,继续按区域划档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2017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580元/年,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61元/月。

  二、工作安排

  (一)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关于“按城乡区域划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求,结合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城镇化率分别达97%、100%,低保标准2007年就实现了城乡统一,农村低保对象已全部纳入城市低保管理的实际,从明年起取消两区农村低保标准档次,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均划分为三个档次。

  1.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580元/年,平均增幅15%(剔除贵阳市南明区和云岩区后,2016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3105元/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贵阳市除南明区和云岩区以外的8个县(市、区)、贵安新区;第二档,六盘水市各县(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三档,其余县。2017年各档次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第一档3840元/年,第二档3612元/年,第三档3528元/年。

  2.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61元/月,平均增幅10%。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贵阳市各区、贵安新区;第二档,贵阳市三县一市、六盘水市各县(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三档,其余县。2017年各档次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第一档641元/月,第二档600元/月,第三档532元/月。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减量、随意调整兜底保障对象,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三、基本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

  一是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经济收入等,按户识别。经乡镇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

  二是要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衔接。各地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按照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的分类标准进行正确标识,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农村特困人员要实现统一,贫困人口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有效衔接。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各级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实现数据共享,定期开展数据信息比对,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

  三是要做好与相关扶贫工作及社会救助制度间的衔接。各地要认真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和《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涉及相关民政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6〕19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纳入迁入地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确保搬迁困难群众享受迁入地同等的救助保障待遇。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关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要求,2017年低保年度核查后,全省特困供养人员不再享受低保保障待遇。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一是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

  二是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三是要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将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与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有机结合,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排查纠正“政策保”、“死人保”、“权力保”、“关系保”等违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好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群众,及时落实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政策。要抓紧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做到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结合年度核查,各地要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要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规定,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准确评估,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不低于2016年救助供养水平。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低保提标年度核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乡(镇)政府具体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要将城乡低保本级应承担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持续提标所需资金。要科学整合县乡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各地务必于今年12月初启动低保、扶贫共同入户核查工作,明年2月底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3月底前完成对象审核审批工作,4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3月的待遇差额。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实施方案由市(州)统一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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